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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最新版
导语:票据纠纷是因为票据的支付情况而产生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最新版,欢迎参考。
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最新版(一)
原告:武功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法定代表人:任,该行行长。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案外人徐某某一直从事冶金炉料贸易。2007年7月15日,平利县光大特种硅业有限公司为向徐某某支付货款,将票号为00312879、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出票人为武汉市济源众鑫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武汉分行、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10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徐某某。该汇票转让给徐某某时,平利县光大特种硅业有限公司在背书人栏签章,被背书人栏处空白。由于徐某某收到汇票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三个月,徐某某就将汇票交给财务人员保管,此后徐某某由于业务繁忙忘记此事,一直没有持汇票向付款行解付票款。直到2014年6月30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程小燕在整理财务账目时,才发现本案银行承兑汇票尚未解付。
原告是案外人徐某某于2010年1月8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担任原告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10日,徐某某与原告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徐某某将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义务让与原告,原告有权向付款行解付票款,也有权要求付款行返还票据利益,同时原告享有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一切权利。
2014年7月21日,原告委托农行武功支行向被告解付票款,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此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表示应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被告付款,否则无法付款。原告认为,虽然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原告依然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最新版(二)
原告人:安某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被告人:金木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鼎好电子城(海龙大厦侧面)A座**层**室
法人代表:庄某慧,系公司经理
案由:追索支票,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6030元。
2、责令被告赔偿自支票有效期开始至今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误工费1080元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由于鲁某宾与原告有债务纠纷,鲁某宾于2009年10月10日在中关村E世界的停车场将支票号为*******,票面金额为6030的支票一张付给原告抵债、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用这张支票到北京市九鸿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货,由于票面上日期是2009年10月22日,所以当时不能入帐、而支票在2009年10月31日银行入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支票密码错误,由于支票经过5人以上,因此在11月12日原告才知道、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就找被告更换支票,被告以支票挂失为由拒绝、当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挂失的证据时均遭到无理拒绝,再次找被告更换支票时,被告无理拒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和第70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支票票面金额,并赔偿由于被告拒换支票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收到鲁某宾的支票收条1份
2、鲁某宾与原告的债务关系,派出所备案一份、
3、支票背书者流通证明
4、2009年11月1日,收款人与出票人进行换票,遭到无理拒绝,发生争执,派出所当日证明一份、
5、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6、被告方开户银行拒绝付款凭据一张、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安某师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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