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起诉状

时间:2024-07-31 15:19:29 起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起诉状集合15篇

交通起诉状1

  甲方:xx乙方:xx

  x年xx月xx日上午,乙方在x地上车乘坐甲方由xx驾驶的xx号大客车前往xx,客车到xx后,在乙方下车门时,因车辆突然后溜,致使乙方倒地受伤,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在xx住院治疗。现乙方自愿出院,并同意参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对乙方受伤后的相关赔偿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的.住院医疗费人民币xx元、住院护理费xx元(30天x27.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天x100元/天),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包干)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甲方一次性补偿;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有关本起事故的赔偿争议已全部解决;今后乙方不得以本起事故为由,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不得再发生与本起事故有关的纠纷。

  甲方:

  乙方:

  x年xx月xx日

交通起诉状2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起诉状3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________镇,身份证号:________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________村,身份证号: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________年12月25日至20________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________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___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起诉状4

  原告:,男,xx年xx月出生,x族,xx人,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男,xx年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区xx镇联系电话: 、

  被告二: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地址: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xx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xx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xx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xx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号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起诉状5

  原告陈,男,1x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严营村严营184号,务工,系死者陈之父。

  原告郭,女,1xx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务农,系死者陈之母。

  原告胡,女,1xx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严营村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陈之妻。

  原告陈,男,20xx年7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陈之子。

  原告陈,女,20xx年9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陈之女。

  法定代理人:胡,系未成年子女陈、陈母亲。

  五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x81。

  被告1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汉沙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3闫,男,1xx年2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家集镇王岗村六组,个体工商户。手机:。

  被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

  地址:襄樊市樊城区 电话:955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3承担各项损失(详见赔偿明细单)合计783817.5元的40%的赔偿额313527元,被告4在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2在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8日,陈受雇于湖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严爱枝、彭红光从事汽车运输驾驶工作,月薪3500元。20xx年3月15日,陈驾驶严爱枝、彭红光所有的挂靠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该公司已收取严爱枝管理费7200元)的鄂AZE9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执行任务时,与张勇驾驶的闫所有的`鄂F1X9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675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张勇、乘坐人彭冲、方小强受伤、陈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陈死亡后,为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因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向 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二○xx年三月三十

交通起诉状6

  原告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年龄:____ 民族: ____

  住址: ________市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室

  邮编: 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电话:________

  被告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民族:________

  住址: ________市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室

  邮编: 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元、车份损失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共计______元整。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 (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

  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________的'小客车,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环岛右侧车道正常行驶,被告同时驾驶车牌号为___________的小客车在左侧车道向中间车道并线,两车接触,造成我本人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我右侧桡骨骨折,脑震荡。车辆左侧损坏,经________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________交通支队处理后,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只同意给我修车,我被撞伤后,多日不能出车,因治疗花费______元。但被告对我的多项损失拒绝赔偿,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因侵权行为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车份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元,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

交通起诉状7

  原告:梅,女,汉族,19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____栋____层。

  被告三:王,男,19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址:河南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____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____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____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____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____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____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__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__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8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_____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的大型客车碰撞,致______公交车上的乘客______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_____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______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______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______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起诉状9

  原告廖,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

  被告何,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xx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何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11.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xx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xx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xx0元。

  被告何、何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xx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何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交通起诉状10

  原告: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小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__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_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证据3)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11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年____月_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起诉状12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起诉状13

  原 告: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20xx)“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年××月××日

  附: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起诉状14

  原告:___

  被告一:___

  被告二:___

  被告三: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___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_年5月18日15时10分,申请人被鲁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致使申请人颅脑损伤,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淄博市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并于同日办理了住院手续。20xx年3月4日经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___】临鉴字第(___)号鉴定书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___年5月3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___】精鉴字第173号鉴定书鉴定,原告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构成七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以上诉求。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20___年___月 __日

交通起诉状15

  原 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 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 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 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 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 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 有限公司 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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