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来啦!你从6月份起连续4个月,你的收入里有望多一笔钱——高温津贴。
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淮安今年执行的是江苏省2011年发布的“关于夏季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
6月、7月、8月、9月,发4个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同时,还指出,“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根据国家2012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津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应减少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应根据天气预报的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37℃以下时,应该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中暑也算工伤
根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这一观念误区,市人社局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求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维权,劳动监察部门会保护维权者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