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养老金细则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2-13 编辑:伟荣‍ 阅读: 手机版

  企业退休养老金细则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退休养老金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6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我市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出台 平均上调10%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精神,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昨天出台。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兑现,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平均增幅在10%左右。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

  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为:(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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