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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流程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流程的相关信息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的参考!
2016年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1)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拓展至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 取消户籍年限限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不再受收入、户籍的限制
没有石家庄户口、社保没缴满一年的外来务工者也可以申请保障房了。
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下发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3月1日开始,石家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开始实行常态化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咨询,按规定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者申请保障房不受收入、户籍限制
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执行。
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障人群,石市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拓展至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住房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收入、户籍的限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户籍年限不受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社保缴纳年限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住房租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提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中,单身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即可申请。
离异申请人不再受离异时间须满2年的条件限制。
★父母在市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保障转化。
★已配租新就业职工毕业满五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
★已配租家庭的申请人死亡,可变更与其一起享受住房保障的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不满18周岁的必须与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
★已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重新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后,可继续享受保障。
★一个自然家庭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住房保障。
★已配租公共保障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在签订缴纳市场房租合同后可继续租住。
保障房申请可随时受理
《通知》规定,从今日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审核通过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则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提示: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通知》明确规定:申请人除了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之外,还应根据所属群体提供对应的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外地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
7、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见义勇为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申请公共保障房时一定要提交全相关材料。
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公共保障房的受理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审核,并按照《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户调查实施方案》入户调查。
之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文件执行。
公共保障房分配采取分类、分批次轮候配租方式
按照《通知》规定,公共保障房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配租。
分类配租
分类配租是指将已具备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分两类配租。
第一类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分批配租
分批配租指每类配租家庭中再据是否特殊家庭、是否参加过配租等情况分批进行配租。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一批次为“优先批”,包括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等无房户家庭;
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过程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家庭;
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又未参加上一次配租摇号的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第一批次为“优先批”,包括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的家庭;
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第一、二批次以外的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者加大清退力度
《通知》加大了转化、清退力度。
要求各区应对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季度进行资格转化,并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加大清退力度。
在加强对保障家庭的管理上,《通知》要求对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按照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稳控、清退责任。
市政府将机构建设、经费拨付、清退等工作列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提高其在考核中所占分值。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流程和必备条件 个人诚信最重要(2)
9月12日,记者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房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加强承租户诚信管理、实行入户巡查制度等。
对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新政策自9月10日开始执行,在执行之前已经录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审核。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入户巡查机制
调整后的政策,赋予保障房管理单位(含物业公司)入户调查和将已取消资格家庭住房收回的职责。
承租家庭应配合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现居住人信息。
对连续两次不能完成入户核查的家庭要进行约谈、取证。
住房保障部门对拒不配合入户核查的家庭可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房,按政策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租家庭连续三个月不在保障房居住的,须到保障房管理单位登记备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居住的收回保障房。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面,新政要求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由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
申请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
对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保障房的管理,不得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申报规定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限制其职工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增加部分要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上,调整后的政策适当新增了一些社情要件。
如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与此同时,申请家庭成员须在市区实际居住;已备案的房产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方面,将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对有骗租、骗保违规使用保障房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因转租、转借保障房被取消资格的,收回住房,终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房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内连续出现2人次以上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给予警告1次。
被警告单位对违规使用保障房的职工做出处理,协助清退保障房后,方可再次申请纳入单位名录。
如果单位被警告3次,2年内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申请单位出现违规代办保障房的,一经查实,记入诚信档案,终身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新政施行后,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惩。”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家庭被记入诚信档案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经营所在地管理单位或申请地居委会。
申请单位被限制申请的,将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曝光。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流程详解 最多可填报五个志愿(3)
以石家庄第三次保障房申请为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石市第三批682套公共保障房申请工作全面启动。
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分房,到什么地方可以填报申请?针对这些百姓关心的问题,昨日,石家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详细发布三类人群的申请条件。
提醒有意愿申请保障房的家庭,在11月1日到11月12日期间携带相关资料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此次分配的公共保障房,申请人今天就可以直接填表申请了。”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此次申请条件的有三类人群,分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而之前分配的针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须获得申请资格才可申请。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用人单位也可委托申请人代表携带相关材料组织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按照我市公共保障房实行的‘高考录取’的分配模式,此次分配为申请家庭提供了5个志愿,有共682套住房,分布在市内8个小区”,相关人士提醒说,申请人在填写《石家庄市2013年第三批公共保障房配租意向申请表》时需要注意,每个意向只能选择一个小区,各意向不能重复选择。
例如:意向1,只能在8个待选小区中选择一个。
如果选择名都花园(房价户型 二手房 租房),那么,意向2、3、4、5就不能再重复选择该小区。
另外,有以下情形的家庭不能申请本次公共保障房: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购买房屋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安排,本次公共保障房摇号分配预计将在11月底进行。
“按照人群的不同,申请者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也不一样。
请申请者按照对应的要求认真准备资料,省得因此反复奔波。”石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介绍说。
三类人群必须提供申请表一份;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三类证明外,根据不同人群还需提供相应的其他资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保障房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920元);
3、在市区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需提供本市市区居住证;居住证不能证明在本市居住2年以上的,需单位出具证明。
2、申请人社会劳动保险缴存证明,由代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缴的需提供证明。
3、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提出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的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条(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6、租私房需提供各区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说明。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
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单身提供本人一份即可(含户口本首页)。
2、申请人非本市户口的需提供本市市区居住证。
3、申请人毕业证明。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单身职工申请不必提供其父母住房证明。
6、租私房需提供各区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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