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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
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1】
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根据XX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
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
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2】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对此规定,需要说明如下:
一、“有关规定”的含义。
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指的是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当地的地方性政策,如果当地没有地方性政策的,即按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即: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的规定进行报销,对于是否报销和报销的额度,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自主权都在单位。
二、单位对现有报销规定进行更改或废除需注意以下事项。
如单位对正在实施的报销规定进行变更,如变更后有利于员工利益,如提高了报销额度,可以直接变更公示。
但是变更后为降低额度或增加其它报销条件的,实际上是降低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废除。
对此应当谨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故,对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待遇被降低,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据此,对单位现有的报销制度,直接废除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废除大多数职工会产生不良情绪,对单位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建议保留最基本的福利待遇,将报销的额度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变更,控制在单位可控的限额之内。
这样,既保障了职工的利益,又不至于使单位承担过大的压力。
鉴于独生子女待遇政策性强,建议再咨询一下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另外,再咨询一下社会统筹保险部门,有没有给独生子女设立的医疗险种。
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3】
关于独生子女福利费用核销内控规范
一、目的:规范独生子女福利费用报销标准、原则,提高费用核销合规度
二、适用范围:集团内各单位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托儿费、学费 三、费用项目报销标准、细则: 3.1.独生子女医药费: 3.1.1.凡由员工抚养未满 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 2 个子女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报销; 3.1.2.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 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 3.1.3. 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
职工丧偶、 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 3.1.4.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工,另一方无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在职固定 职工所在单位报销(提供无业方失业证或无工作证明) ; 3.1.5.职工独生子女每人选定 1-2 个医院作为定点,13 岁以内可增加儿童医院, 次年定点医院每年 12 月 15 日前书面报闸口部门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变更; 3.1.6.非定点医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遇意外或急病住院必须在入院 24 小时内通知部门工会及 保健站,确认后可享受待遇; 3.1.7.转外地就诊的,必须提供原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3.1.8.现役军人子女医药费由配偶单位负担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3.1.9.审核报销费用必须携带病历、发票或财政收据自就诊、出院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有效,否则 不予报销,当年的医疗(药)费须在当年报销,12 月份票据次年 1 月末前必须核销完毕; 3.1.10.报销比例:职工独生子女报销 80%,个人负担 20%; 3.1.11.报销范围:独生子女报销医药费、输血费、住院手术费; 3.1.12.违规处罚:职工必须提供符合孩子病情,附真实、有效的病历、票据,如有弄虚作假、重 复,将不予报销,并按金额的 5-10 倍给予罚款索赔责任人,或取消一年报销资格,严重者建议下 岗处理。
3.1.13.异地特殊政策:按国家规定在相关地区实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域,可不执行本规 范。
如贵州**2007 年实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制度已取消了职工子女医疗报销制度,贵州工业园区所 属单位不执行此政策。
3.2.独生子女托儿费: 标准 1. 职工独生子女托幼阶段; 2. 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 以报销; 3. 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 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 (含现役军人) , 其婴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单位每月报销; 4. 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 报销范围 销托幼费一半; 5. 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单位每月报销 6. 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托,或父母双方均在 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 7. 现役军人子女医药费由配偶单位负担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现 役军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8. 计划外超生的子女,单位不予报销; 9. 大连市部分幼儿园托儿费收据上注明夫妻双方各报 48 元, 按 原规定执行; 幼儿园 报销标准 管理费 代办费 合计 实验示范 类 50 80 130 一类 50 60 110 二类 50 45 95 三类 50 35 85 一类 60 60 120 托儿所 二类 55 45 100 三类 50 35 85 独生子女保育费、杂 费、伙食费、寄宿费、 双语教学费等全部由 员工自行负担,公司 不予报销 特殊费用不予报销 取暖费报销标准按收费标准,冬季取暖时限 4 个月,15 元/月/人,单位根据条件可报销一半; 参照 2000 年(236 号) 《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3.3 独生子女学费(仅限高中阶段部分,小学、初中纳入义务教育部分不在报销范围内) : 3.3.1 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校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属独生子女的,可凭学校开具的交 费收据并持《独生子女优待证》到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3.3.2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本市正式职工者,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生缴纳的学费,由父 母所在单位每年各报销一个学期,即: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父母有一 方在本市有正式工作,另一方无正式工作(不包括个体工商者) ,由有正式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 销;父母有一方在外地工作(或是部队的现役军人)的,由在本市工作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3.3.3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独生子女学费、杂费均可按上述规定 由用工单位报销; 3.3.4 以上规定只限于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在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缴纳的学费。
3.3.5 学杂费报销标准: 按照财政局文件规定高中段学校 90 元(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不报销) ;参 照 [2000]232 号《关于调整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3.3.6 异地特殊政策:对没有实行义务教育的区域,报销标准为:高中 200 元/学期,初中 175 元/ 学期,小学 150 元/学期,幼儿园 50 元/学期。
如:贵州汇川区 四.独生子女报销费用核销凭证规范: 4.1.独生子女各项费用必须通过 BCC 对应个人费用项目预算、申请、核销,系统外一律不予确认; 4.2.独生子女费用(医药费、托儿费、学费)报销时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 、有效费用票据、病 历等见证资料,由闸口部门工会或综合部(计生专管员)在《员工***费用申请单》闸口人处签字 确认,并登记控制台账以备审计需要,医药费需由保健站医生事前审批确认,并登记台账以备审计 需要,专管医生(保健医生)在药费票据背面注明实际可报销金额并签名确认; 4.3.当年的费用票据必须在当年报销,12 月份票据次年 1 月末前必须核销完毕; 4.4.附表: 各单位职工独生子 女医药定点医院明细.XLS 五、本内控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共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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