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的行政申诉状优秀样本
导语: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申诉状的优秀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行政申诉状【范文一】: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申诉状【范文二】: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0年6月24日,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中街42号,邮编:450005,身份证号码:41011119700624209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性别:女,出生年月:1971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103197109024368。 电话:同上,住地址同上,邮编:同上。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法定代表人:彭长星
住所:淮南街,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郑二公(嵩)决字[2009]第001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补偿费人民币壹分钱。
事实与理由:
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原告所做的采集指纹,拍照留档等行为违犯法律程序。
理由:原告的正常信访行为,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违法,对原告是否做犯罪人员档案记录也只能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没有北京市公安机关授权委托,也没有法律赋予的异地行政执法管辖权;所以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所做的犯罪人员档案记录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信访人之行为,更是典型的公权私用之
典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四、五、七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黎明
2009年6月6日
附:1、本诉状副本3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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