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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的刑事上诉审程序
上诉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在多数州,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
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
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若被告人上诉,为保障贫穷的被告人享有平等的救济,除了免除诉讼费用,还会提供有效的律师协助。
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是不能随意加刑的。
而在检察官上诉的部分,若被告人一审判无罪,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二审有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也担负着救济被告权利的责任。
我们知道,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重罪是通常要经过陪审团审判的,但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部分的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有罪后进行量刑。
在上诉阶段,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
美国把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的错误分为无害错误、有害错误和宪法错误三大类,并依错误的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
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
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系统的上诉过程大致有两个阶段:从初审法庭到中级上诉法庭,从中级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
通常打输官司一方自动有权利上诉到中级法院,而高级法院只有在审慎判断后才会听取上诉。
(一旦要求调阅案卷的命令状的请求抵达,上诉请求就会送到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权并非宪法权利,因为被告有无上诉权,属于各州裁量的范围,若规定为宪法权利,恐引起滥诉,耗费各州司法资源。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
案件由一名上诉法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
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维持原判。
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改原判决。
一罪不能二判的原则在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中的表述是:“任何人都不应以相同的罪名而宣判二次”。
此原则无论在联邦法庭还是州法庭均得以运用,除非第一次是错判,否则不能第二次审判,除非因为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宣布以前的宣判无效,或者是被告对定罪提出上诉。
一罪不能二判也能防止二次惩罚,以及在二次审判中由于更仔细地审查而加重惩罚。
因此,当案件被发回重审时,重审法院如果加重被告的刑罚,将被推定为恶意加刑,除非量刑法官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推翻这种推定。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一)罪状认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场陈述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
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
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
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
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
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
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二)起诉方举证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
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
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
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
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
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
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
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
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
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
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
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
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
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三)辩方举证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
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四)总结辩论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
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五)法官指示陪审团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
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审团评议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
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
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
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
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七)陪审裁决
尽管陪审团的人数各司法系统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一致裁决,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冈两个州不要求一致裁决。
如果经过长时间的评议,陪审团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时,法官可以宣布“误审”,解散该陪审团。
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重新起诉,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审团重新审判。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
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
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
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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