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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时间:2022-10-05 20:48:56 学习方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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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有什么价值?一起来学习一下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吧。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做努力给予的满足。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 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 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分别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安全利益和自由利益。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通常包括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仅只是一种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作为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即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2 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 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这种独立的内在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概述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

  在中文里?正义是指公正、平等。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正义价值都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关于刑事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结果本位主义” ?认为刑事程序只是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和手段?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

  衡量法程序的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的的实现程度。

  另一种观点是“程序本位主义” ?该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

  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本身的独立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根据罗尔斯 《正义论》 中对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定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3 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即功利价值?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

  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释放无辜。

  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

  程序正义主要指的就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正义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

  其中?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这种表现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真实表现?也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歪曲表现。

  二、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 ?一?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 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在于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代法治注重程序?赋予它独立的意义?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用制度的理性来克制人的不确定性? 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均等的机会和均等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往往是国家公权力与社会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

  如果没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弱小的个人权利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就达不到平衡? 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就不能够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 又同时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4 该享受的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

  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民主法治社会?就不能够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就是要在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

  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程序法的核心价值 一个民主与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实体法应该得到高度重视?程序法也应该得到极大的重视。

  但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长期得不到应有重视?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理念长期得不到扭转。

  根据犯罪控制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 “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 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 ?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就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那些将刑事诉讼程序看做是刑事实体的附属的观点? 没有看到程序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

  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者丑化的独立力量。

  从实效性的角度看? 刑事诉讼程序比刑事实体能够更直接地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平、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

  正义价值支撑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于程序问题的讨论?才具有足够的自信。

  对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才能够在刑事实体理论的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同时还可以弥补刑事实体法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自身存在的不确定性。

  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开放?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因而其价值取向也五花八门。

  比如?一行为是不是犯罪?是违法还是犯罪。

  由于价值观的不同或利益的不同?很难达成一致。

  一个实体问题的答案肯能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

  及时依法判决了?也会有人持不同意见。

  可能有人认为是正义的?而有人会认为是非正义的。

  程序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5 的正义价值通常可以弥补实体法的这一缺陷?具体表现在? 1.控辩双方可以通过程序来消除纷争。

  即通过平等的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证明。

  这种辩论的机会是程序法赋予他们的且辩论双方主体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

  2.他们即使不能在实体方面达成一致?但他们可以在程序方面达成一致?而且使他们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法能够保证程序的正义合理。

  ?三?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靠执法者的具体办案活动得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不仅仅是在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 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的具体执法活动向社会公众生动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而不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个体本身的敬畏?培养公众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心?而不是单纯对个案惩治犯罪的满足。

  这样?刑事诉讼通过自身独立的正义价值?培育起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粗疏?也不仅仅是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程序法?更应该归咎于他们内心的法律理念的局限? 其中就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和信仰是相当欠缺的。

  如果执法者本身都不信仰法律的正义价值? 又何以能够教化社会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心? 三、如何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要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除了从理论上对其目的、价值进行分析定位以外? 还必须在观念和体制上创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及其价值体现的主客观条件。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前提?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不仅无法实现法治? 而且根本谈不上法的价值的体现。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与刑事诉讼最低限度程序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6 公正国际标准相比?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至少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平等对抗原则。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上?适应抗辩式诉讼模式的需要?应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益。

  最后?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上?应建立沉默权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交叉询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二?改善司法体制 所谓司法体制是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而将执行一定司法任务的司法机关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体系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

  这种体制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极易导致司法权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涉?第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第三?司法机关内部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第四?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与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是相矛盾的?实际上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是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而不是法官主导的控辩对抗的非线性结构。

  这些缺陷都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难以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因此必须按司法独立原则和抗辩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

  ?三?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素养 制定公正完善的法律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仅仅是实现刑事诉讼正义价值的客观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主观条件。

  观念不转变?再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走样。

  只有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真正树立了法律至上、公正司法的法律价值观?不唯钱、不唯权、不唯上?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以法律作为裁判的标准?才会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完美体现?不仅取决于良好的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7 律本身、司法独立的体制性保障和司法人员的法律价值观?更需要有效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司法专横和专断。

  司法的独立固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司法的独立运作并不意味着司法活动的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 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同样要受到有权机关和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即人民的监督。

  结论 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能够让我们对法律的内涵有更深的理解?法律的正义性不仅要体现在实体法中?也要体现在程序法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具体的刑事办案活动中来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正是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深刻体现了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们在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正义精神?严格适用法律?认真执法办案?将法律的正义价值传播给广泛的社会公众?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培养起全社会对于公平与正义的信心?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

  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价值分析

  当前中国社会,随着法治化程度愈来愈高,刑事司法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对于刑事诉讼,人们的认识渐渐从原来的“只是实现形式实体法的工具”到现在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对程序价值的理解也从原来的“打击犯罪”到现在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程序违法的现象。

  对此,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相结合的应对方案,不过程序性制裁规制的范围较小。

  正因如此,部分学者提出了应当在我国建立全面、系统的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

  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等因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所必须承担的程序上的不利后果。

  与那种通过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实施的“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当中仅在侦控方非法取得证据和法官违反程序作出判决这两个领域内建立起了程序性制裁措施。

  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屡屡违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本身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软法”。

  那么,程序性制裁措施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

  一

  程序性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制裁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法律实施的问题。

  人们之所以规定制裁,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法律命令得到遵守与执行,就在于强迫‘行为符合业已确立的秩序’。

  ”汉密尔顿断言,“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

  ”对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的制裁机制,是完善规范内在要素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得到切实遵守。

  建立强有力的制裁机制,不仅在于防止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为了追求有利的裁判结果而可能实施的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为了规范代表国家行使追诉、审判职责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防止他们可能基于各种利益的冲突,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

  程序性制裁有助于维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从程序性制裁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来看,程序性制裁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程序主义的制裁方式,也就是“只要程序存在错误,则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结果即告无效”。

  程序性制裁的实施前提是法院宣告警察、检察官或者下级法官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实施的直接后果则是宣告受前者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判决等失去法律效力,从而导致检控方的起诉受到削弱或者推翻。

  这种制裁方式蕴含着“违反程序规则即宣告结果无效”或者“违反公平游戏规则的结果不具有正当性”等纯粹程序主义的思维方式。

  因此,程序性制裁所带来的是“违反法律程序则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这种追究责任的方式中已经具有决定实体结局的效力。

  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已经赋予法律程序以完全独立的价值。

  程序法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遵守诉讼程序也不再仅仅被视为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或者实现实体法的工具,而具有自身独立的意义。

  三

  程序性制裁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实现法治平等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从更深层次上来理解,这句话大概说的是:不公的举动只是社会个体基于自己的强势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而不公的裁判则是国家或政府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化的社会里,公共权力机构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力乃是维持法治权力秩序的基础。

  以我国刑诉法为例,根据其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程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制裁措施,而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则仅有条件和行为模式,却缺少了制裁措施。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它本应该是一部限制公安司法机关不当行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法律,然而,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违反程序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的处理。

  也就是说,缺乏程序性制裁的刑事诉讼法无法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只制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程序的行为,而不制裁公安司法机关违反程序的行为也违背了平等的基本价值。

  四

  程序性制裁有利于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实体性制裁作为严惩刑事司法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相比而言,程序性制裁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弥补实体性制裁的不足:

  第一,程序性制裁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几乎可以适用于全部违反程序规范行为。

  在多数情况下,违反程序行为还达不到构成犯罪或者行政违法的程度,也没有造成较大的民事损害,而这时实体性制裁对抑制此类行为的作用便会极大减弱,甚至起不到任何作用。

  第二,程序性制裁更容易被实现。

  首先,从取证上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往往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是被羁押状态,在此情况下要求他们出示证据来证明占优势地位的公安司法人员违反了程序,并应当承受民事甚至刑事制裁实属不易。

  其次,从证明标准上来说,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不同,受害人无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对许多程序性事实的证明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另外,在当事人举证无法查清争议事实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如调取侦控机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庭外调查等,这对于减轻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程序性制裁既能全面彻底剥夺实施违法行为者获得的利益,也能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恢复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责任机制,制裁通常应具有两项功能:一是惩戒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阻却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补偿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冲突。

  根据以上两项衡量标准,实体性制裁措施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者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剥夺是不彻底的以及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对因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诉讼参与人的补偿是不全面的。

  尽管程序性制裁在抑制程序性违法的实际效果上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但其仍然具有顽固的生命力。

  针对程序违法,到底该怎么处理,承担怎样的后果,为此建立什么样的制裁机制?这必定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今后修改乃至司法改革道路上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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