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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本内容的是
土地管理基本内容的是什么?土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 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土地管理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地 籍管理、权属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地产市场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土地的开发、整治与保护等项工作。
土地管理在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保护耕地,制约和指导人们进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土地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必然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说到土地,都是包括土地质量状况的,离开土地质量谈土地将没有任何可比性。
自古土地分配就必须要考虑土地质量的差异,分到好地的面积小,分到劣地的面积大,这样才公平。
尤其征收赋税,也需要区分土地质量。
如《禹贡》记载,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兖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即冀州的“土地是白壤,赋税是第一等”,兖州的“田地是第六等,赋税是第九等”。
再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所谓绝对地租就是租用最劣等的土地所需支付的地租,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的划分正是基于土地质量的差异对租金的影响而考虑的,说明土地交易过程也必须要考虑土地质量的差异。
现实当中还存在着利用面积折算土地质量的现象。
如贵州部分地方采用的“习惯亩”,质量差折算比例大,质量好的折算比例小(见表1)。
反映了质量差的土地必须以较大的面积才能与质量好的土地对等的关系。
表1 贵州省六盘水市“丈量亩”与“习惯亩”的折算比例
地类
折算比例
灌溉水田、菜地
1:1
望天水田、上等旱地
2:1— 3:1
一般旱地(坡度15°以上)
3:1— 10:1
资料来源:柯刚、朱道林,试析“习惯亩”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不合理性——以贵州六盘水市为例,农村经济,2004年第2期。
现实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土地交易,从来只说“等价交换”,而不说“等面积交换”,所谓等价不过是将土地质量差异利用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已。
因此,土地“质量”是内在于“土地”的本质属性,土地质量管理应该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2、土地(耕地)质量的涵义
目前关于土地质量,尤其是耕地质量,更多的理解就是土层厚度、土壤状况等。
早在1995年,世界银行、FAO、UNDP和UNEP共同发起建立了土地质量指标体系(Land Quality Indicators,LQI),围绕土地质量指标体系的建立,国内外专家开展了大量的研究。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把土地质量定义为“以一种特定方式影响特定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综合土地特性”,并提出土地质量属性概念,认为土地质量属性不是一个特定值,而是基于特定土地功能和土地利用的某种限制因素。
土地特性是土地可度量或可评估的属性,各种相互作用的土地特性构成了土地综合属性,这类综合属性就是土地质量。
FAO的这一概念,从本质上阐述了土地质量的综合性,即土地质量是由影响土地产出能力的一系列因素决定的。
具体到耕地质量,随着可持续发展农业的兴起以及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安全农业生产的需要,对耕地质量的考察更应该是多维的。
综合考虑耕地质量要素,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地表要素:这是质量基础,包括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养分构成与含量,乃至地质地貌条件等。
(2)气候要素:是指构成土地质量的光、温、水的“天然”要素,受所处纬度和地形、地貌条件决定。
(3)工程要素:如果说前两者是“自然”要素的话,工程要素就是利用人工投入和工程设施解决天然要素的不可控问题,包括光、温设施,如温室大棚;用水保障设施,如蓄水水库、供排水渠道等;乃至道路交通设施,是改善自然地理位置差异的重要方面。
(4)生态要素:无污染、高品质的要求。
特定区域、特定条件下的耕地质量均由其上述四个方面综合决定其质量状况。
地表要素和气候要素主要由自然因素决定,尽管可以通过土壤培肥、施肥改善土壤肥力,但也只是微观层面的,短期的。
工程要素是人工层面的,这反映了土地质量是可以通过整治工程得到改善的。
生态要素既受自然条件影响,如生长期长短会影响农产品品质等,也受人类活动干扰,能够控制和防止污染就能改善其生态质量。
3、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
既然土地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那么如何依法加强土地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
现行法律中对耕地质量管理的规定有一定体现。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明确了开展土地质量调查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提出了补充耕地质量应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的要求。
应该说,《土地管理法》的这些规定,为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但是,对于真正实施耕地质量管理,这还远远不够,一是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无法做到批、供、用、补、查各个环节对土地质量把握和控制,二是缺乏具体的土地质量标准考察评价体系,在实际管理过程缺乏评判标准。
因此,建议:
(1)在《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全面规定加强土地质量管理的内容。
应将土地质量管理作为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土地征转用、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均需明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强化对土地质量的考察。
(2)建立耕地质量考察指标体系和标准。
这一标准,一是要达到立法层次,作为评判耕地质量的唯一法律依据;二是要具有全面性,要全面考虑土地质量的各种要素,促进对土地质量的综合考察、培育与保护;三是标准应定量化,具有直观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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