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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

时间:2023-01-31 05:29:25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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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范本)

  以下是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阅读。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范本)

  为积极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规范文化志愿者服务,结合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CULTUR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写:HPCVA。

  第二条 本会为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文化志愿者以及关心支持文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全省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指导和推动全省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在全社会营造“传递爱心,传播文明”的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完善我省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二)接受政府和各类团体委托的文化志愿服务项目,依法组织开展相关的文化志愿服务,举办文化志愿者的培训、指导、管理,开展志愿者服务交流活动;

  (三)协调、指导全省各地文化志愿者协会和组织工作,规范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政策咨询;

  (四)反映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诉求,维护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对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指具有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一类是热心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龄一般应在18-6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公共文化志愿服务;

  (五)具备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工作的基本文化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十条 本会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应向本会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程序:

  (一)各专业委员会经本会批准后,可采取公开招募的形式,组建文化志愿者队伍;

  (二)有参加志愿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携身份证到本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在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志愿者报名点进行填表注册登记。

  (三)由本会秘书处核查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四)参加本会开展的服务活动;

  (五)要求获得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六)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优先得到本会的文化志愿服务;

  (九)在全省文艺活动、展览、讲座、演出等文化活动中有优先享受文化权利;

  (十)服务单位承担志愿者参加服务期间每天的餐费、交通费;

  (十一)本会和服务单位必须保障志愿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如发生人身意外,本会和服务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四)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七)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八)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徽。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部分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审议本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八)、 (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协助会长负责文化志愿者协会全面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四)接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事务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职责。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分别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分管文艺辅导委员会、演出艺术委员会、院校师生委员会、文化展览委员会、阅读推广委员会、美术摄影委员会、服务管理委员会等工作,其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做好分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要点;

  (四)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其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同意后聘任;

  (三)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做好协会秘书处工作。

  (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促使协会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情落实。

  (三)及时向会长、秘书长请示报告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图书馆。本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大街16号,邮政编码:050011。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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