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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下自然灾害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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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也是“人—自然”巨系统内部失调的必定结果。
从哲学的视角探究自然灾害的本质,对于科学认知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具有重要理论作用和实践作用。
关键词:哲学视域;自然灾害;本质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强。
人类在极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主要是物质条件)的同时,却频繁遭受来自大自然的威胁,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发生率明显提高,自然灾害已成为人类生活中的最大威胁。
长期以来人们在自然科学领域和管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对自然灾害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尽管如此,却很少有人从哲学的视角来探究自然灾害,而事实上给予自然灾害一定的哲学关怀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因为只有从哲学上对自然灾害进行认识研究,才能使人们更加深刻地把握自然灾害的本质,有利于澄清人与自然的关系,明确人类究竟该如何面对自然灾害。
一、历史上对自然灾害的认知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自然灾害便与人类相随相伴。
历史上人们对自然灾害的形成存在诸多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是由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或神的意志决定的
在中国商代,由于当时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灾害无法抗御,而又不能对自然灾害作出合理的解释,于是就把自然灾害产生的理由归结为某种超自然力量的作用。
如殷墟甲骨卜辞有:“甲辰,帝其令雨?”“帝其令风” “帝其降堇?”
①说明当时人们相信大自然与人世间一切都是上帝直接主宰的,这种主宰没有任何选择,与人事的好坏没有什么关系。
孔子认为天不仅是个人的死生祸福的主宰者,也是自然界的最高主宰者。
《论语》有记载,“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②古希腊哲学家克塞诺芬尼认为:“有一个唯一的神,是诸神和人类中间最伟大的。
神是全视、全知、全闻的。
神毫不费力地以他的心思左右一切。”
③法国历史学家勒内·法维耶曾指出,“正如对于所有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一样,人们也是用神的干预来解释自然灾害的,遇到火山爆发、地震时尤其是这样,因为这种灾害的力量好像来自让人捉摸不透的、让人无法理解的大地。”
④2.自然灾害是由于人君失德或人类自身的罪孽而招至天谴引起的春秋中叶的伯宗把不利于奴隶制的违反“亲亲”和“尊尊”原则的“反德”事件,说成是发生自然灾异的理由。
他提出,“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
⑤汉初的陆贾提出“世衰道亡。
非天之所为也。
乃国君者。
有所取之也。
恶政生于恶气,恶气生于灾异,蝮虫之类,随气而生,虹蜺之属,因政而见。
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度于上。
恶政流于民,则虫灾生于地。”
⑥在欧洲历史上,每逢瘟疫等自然灾害发生,人们便对犹太人进行人身攻击,认为是犹太人造成了这场罪恶。
公元六世纪和公元七世纪中晚期,罗马帝国以及更广大世界大部分地区发生了大瘟疫,《圣徒传》作者兼历史学家、以弗所的约翰把这场大灾难归结于“上帝的愤怒。”⑦
3.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界本身失调或失衡引起的
西周时期,人们开始怀疑上帝鬼神,认为人民所受的灾害不是上天降下来的:“下民之孽,匪降自天”。
⑧西周末年伯阳甫(伯阳父)论地震,认为“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
⑨春秋时期,天文学家把阴阳看成是事物自身的客观发展过程,把有规律性的自然变化叫作“阴阳有序”;把自然界的反常现象称为“阴阳失调”。
东汉王充认为自然界的万物都是由元气构成的,元气运动的特点是“和”与“通”,他说:“夫阴阳和则谷稼成,不则被灾害。”“血脉不调,人生疾病;风气不和,岁生灾异。 ”⑩宋代张载在《太和篇》中说道:“太和所谓道,中涵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是生絪缊、相荡、胜负、屈伸之始。 ”11意即气自身就具有上浮、潜沉、升起、下降、运动、静止的本性,这些作用经常是不平衡的,打破平衡时就有胜负屈伸。
按照这种观点,自然灾害就是平衡被打破的结果。
4.自然灾害的发生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
当前,人们对自然灾害形成理由已基本形成了共识,普遍认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地球和各圈层物质的运动和变化,如海水的异常运动会导致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的发生。
社会因素也就是人为的作用和影响,如过量开采水资源造成地面沉降、环境污染造成酸雨赤潮等。
“人类的活动已达到足以影响自然界,并使原有灾害加剧或产生一些新的灾害。”
12总之,纵观历史上人类对自然灾害的认识,自然灾害的产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认为自然灾害是上天(上帝)的意志决定的或是上天(上帝)对人实行惩罚引起的;另一种是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自然灾害是由自然规律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或者是由于某种失调引起的。
无论是哪种观点,实际上都蕴含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哲学视域下自然灾害的本质
1.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
理解“自然”是把握自然灾害本质的前提。
对于“自然”,不同历史时期人们有着不同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事物的自然本性,即事物生来就有而不是外加的属性。
二是指事物的某种存在状态,即一切人之外的存在物。
如人们通常所讲的自然界、自然物体、自然环境等。
而本文所讨论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指人与第二种作用上的自然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理由上主要存在两种理论:一是自然中心论,二是人类中心论。
“自然中心论”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那时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人类只能靠天吃饭,被动地适应自然,受自然所支配,对自然充满了崇拜和敬畏,于是产生了自然中心论。
认为“自然”是至高无上的,人只能服从自然,即所谓的听天由命。
另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出于自身统治的需要,宣扬一切都是上天的意志,是不可违背的,以此来扼杀人们的反抗心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当然,这里的“自然”概念比较模糊,可以是指“人”之外的自然界、也可以是指上天或者神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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