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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2 12:32:04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1.1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业,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必须张挂安全网;

  六、凡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还必须具备熟悉水性、会游泳的基本条件;

  八、水上打捞工作应由专业潜水作业人员进行,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只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7

  ⑴电焊机一、二次接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⑵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⑶电焊机设备的安装、修理必须有电工进行,焊机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焊工不得随意拆修焊接设备。

  ⑷焊工推送闸刀时,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路造成的电弧火花烧伤面部、手部、,必要时应戴绝缘手套。

  ⑸电焊钳应有可靠的绝缘。在容器焊接时,不允许用简易的无绝缘焊钳,防止电焊钳等焊件发生短路烧毁电焊机或发生其它意外。焊接完毕后,电焊钳要放在可靠的地方,再切断电源。

  ⑹电焊工在施焊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在狭小或潮湿的作业环境区内必须穿着干燥的衣服和可靠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不要靠在钢板上。

  ⑺更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不得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触电焊条或电焊钳。

  ⑻电焊用电缆必须绝缘良好,不要把电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件上,防止高温损坏绝缘层,电缆要避免碰撞,磨损。发现破损应立即修好或更换。

  ⑼电焊工要熟悉和掌握有关预防触电急救方法等知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

  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高空作业管理一般由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或《高空作业审批表》没有通过,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近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平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近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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