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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时间:2024-07-10 01:00:56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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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欢迎阅读查看。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篇一: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一、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

  主任:XX

  成员:XXX XXX XXX XX

  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辖区产科医院空白出生证发放、信息统计、换发补发审核审批、督导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陈渊青:全面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和换发、补发的审批工作。

  余健: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审核、协助区卫计局受理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负责本院空白出生证的领取、保管、统计、打证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协助辖区督导。

  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申请表中“原签发机构主管职能科室审核签字(盖章)”栏的审核签字盖章工作。

  胡俊珍:督促检查本院产房做好出生证管理相关工作。

  何珊茹、吴缃琦:负责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转交仓库梁彻,严格做好交接记录,仓库办理入库登记后再发放给辖区产科医院,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工作。

  梁彻: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发放相关工作,专人专柜专锁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大深圳医院、市中医院、港大深圳医院、福田区妇幼保健院、福田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中医院、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仁爱医院)。各产科医院专人负责、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登记领取。

  彭检妹:负责本院产妇“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发放、回收、所填内容审核等相关工作,将审核合格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后交信息科打印,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邝菲菲:负责本院打证所需空白证的领用和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证信息录入及打证等相关工作,专人专柜专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每月对已打出生证及剩余数有汇总记录(上月剩余空白证数+本月领取空白证数=本月打证数+本月剩余空白证数),按时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朱素娟:负责辖区换发、补发所需空白证的领用、负责辖区医院换发、补发、资料审核、资料保管、监管及质控辖区各助产单位废证回收登记、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李际红、洪尹轩: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盖章相关工作,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刘萍、赵美龄:负责本院已打印好的新生儿出生证的发放工作,专人专柜专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资料,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三、监督管理:

  (一)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0〕1号“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三)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和签发流程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在产科门诊和产科病房明显处张贴《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工作人员应做好告知书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签发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签发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

  (五)信息科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材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相关科室相关资料按月交信息科存档,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六)各科室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纳入科室季度质控进行检查,医院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打证、盖章和换发、补发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汇报。

  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组织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各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七)信息科应于每年1月初填写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并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八)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在接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转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予以书面反馈。

  (九)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四、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管理

  各相关科室按照深卫人规〔2010〕1号“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首次签发工作,信息科同时负责做好换发、补发、废证管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妇幼字〔2014〕55号“关于印发《福田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产房负责本院产妇“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发放、指导填写、回收,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当事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相关信息与产妇分娩病历相关信息一致的,由审核复核人签名,将审核合格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定期交信息科打印。

  二、信息科负责本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打证工作。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由打印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三、信息科将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院办公室盖章。

  四、产科按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收登记。

  五、各环节必须当面清点出生证数目并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记录。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首次签发流程:产房发放、回收、审核“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信息科打证→院办公室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产科发放。

  附件3: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当事人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五)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严格按照深卫人规〔2010〕1号“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信息科负责接收、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修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正页)交回原签发机构,由原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四、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口的为存根)随换发申请表保存。

  五、具体流程:信息科负责换发证人员接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材料审核符合后签字确认→信息科主任复核申请材料、签字确认→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详细记录后按规定发放。

  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及流程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辖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一、补发应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严格按照深卫人规〔2010〕1号“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信息科负责接收、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三、具体流程:信息科负责补发证人员接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材料审核符合后签字确认→信息科主任复核申请材料、签字确认→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详细记录后按规定发放。

  附件5: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

  一、专人负责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移交给空白证管理员,空白证管理员立即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专柜专锁保管。

  二、辖区各产科医院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到空白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员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发放并详细记录各单位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数量,双方签全名、时间。

  三、本院空白出生证领证流程:由信息科打证人员依据本院活产数到空白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进行登记、保管,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四、辖区医院换发、补发所需空白证领证流程:由信息科负责辖区医院换发、补发人员到空白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进行登记、保管,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五、各环节实行专人管理,当面清点出生证数目并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附件6: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专人专管。

  二、辖区各产科医院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到管理员处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员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登记发放并做好签名、记录。

  三、本院用证由信息科打证人员依据本院活产数到空白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进行登记、保管,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四、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证工作,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五、不得向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七、各环节实行专人管理,当面清点出生证数目并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附件7: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毁损需更换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持原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损毁的是否按照未签发的因打印错误需要更换处理方法处理?)

  二、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打印错误需更换的,签发机构应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区妇幼保健院)申请退证处理,退证后签发机构用新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并对废证进行废弃处理,废证保存及登记好后年终由辖区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回收。

  信息科负责接收、主任审核申请材料,经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修正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的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回签发机构。由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机构随《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原件归档保存。

  三、遗失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及时逐级书面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并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四、信息科应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进行登记,并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连同废证原件(遗失的除外),于每年3月底前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错证率超过2%的辖区单位进行督导,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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