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模板
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以下是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珠海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A公司拥有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的所有权进行了评估。
我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受托评估的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所表现的预期收益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
1、委托方、资产持有方:A公司,A公司于5年前自行研发了该项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处理技术,并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2、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对应的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用方。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委托协议的约定,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出售给B公司合作,本次评估目的为对上述专有技术于评估基准日的预期收益价值进行评估,以对A公司的出售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进行出售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预期收益价值,具体包含大功率电热转换体设计、制造、工艺方面的技术,以及生产产品销售的收入预测和收益预测。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预期收益价值。
“预期收益价值”,在此被定义为,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未来销售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收入现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11月1日,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持续经营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1991 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2005 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为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年11月1日至20**年11月17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年11月1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20**年11月1日—17日,评估人员首先指导委托方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起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专利技术评估采用收益法
(1)、转让条件
A公司是出售该专利技术,转让的是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专利现状
该项技术已申请专利权,其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可以从相关的专家鉴定书中获悉。
此外,A公司已经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5年时间,产品已进入市场,市场的潜力较大。
因此,该项专利技术的获利能力预期较强。
(3)、相关参数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以及市场上产品更新周期的分析,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类专利技术对产品生产的贡献率的分析,确定销售收入分成率为5%,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为30%。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的前提假设为:
1、我们假设委估技术的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
2、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市场情况,不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
如经济危机、恶性通货膨胀等因素。
3、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银行利率等政策,不考虑今后的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十、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评估思路估算,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技术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反映。
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专利技术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次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内有效,但如果本次评估前提发生变化,则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委托方应根据本次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的公允价格,在评估中,我们没有考查委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对其转让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以及遇有不可预测的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 各有关方面应该了解并意识到,我们的评估工作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在进行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有关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评估对象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关注和必要的查验,但我们不是法定的资产权属鉴证机构,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鉴证工作超出评估工作的范围,我们不能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
4. 本次评估是建立在假设上述技术的转让和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5. 本次评估的专有技术所有人为A公司。
6. 本次评估结果是为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原则和一些假设前提下对评估对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评估。
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委估技术产品的未来销售预测是建立在委托方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
我们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上述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
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并且,我们愿意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很可能会出现,因此有关方面在使用我们的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交易决策。
7. 本次专利技术评估中,我们仅考虑上述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价值,没有考虑由于上述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等可能使受让方以上述技术或上述技术中的某些部分为技术平台,进一步开发出其他技术所可能产生的附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也没有考虑上述技术转让所可能促使受让方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8. 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评估人员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模板【2】
项目名称:XXXXX
项目持有人:XXX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评估编制单位:XXXXX
一、评估目的
为专利项目“ XXXXXX”进行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合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
专利权方:
专 利 号:
主分类号:
三、专利说明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XXXXXX,它包括筒体和底座,筒体由五个圆筒按照奥运五环标志穿插排列连接成立体五环形状,底座呈椭圆形,底座上设有与筒体的五环形状适配的凹槽,五环形状的筒体嵌装在椭圆形底座的凹槽内装配成整体的XXXXXX。
本实用新型的XXXXXX将奥运五环标志融入实物,集观赏性和实用性于一体,能使广大的普通人更加频繁的接触奥运标志,起到了宣传奥运文化、弘扬奥运精神的积极作用。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二零XX年XX月XX日。
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考虑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加快转让工作等因素,经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XX月XX日,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能准确反映资产本身的价值。
五、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法规,评估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允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评估工作中,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采取符合实际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二)坚持独立的原则:在评估工作中,排除一切干扰,确保资产评估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依照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定和估算。
本次资产评估,我们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要求,严格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对项目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维护资产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六、评估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则;
2.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机构管理办法;
3.国际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信息库;
4.《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5.美国《国际资产评估总览》;
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7.中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8.中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136号);
9.《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年5月7日发布);
10.《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评字[1999]91号)。
(二)经济行为文件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取价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产评估司编制的2003版《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
七、评估方法
按照目前国内外对专利技术评估的惯例,定量分析专利价值的方法一般有:成本法(根据开发专利技术所耗费的成本来确定专利的价值)、市场法(根据市场上同类专利技术的成交价格来确定专利技术的价值)和收益现值法(根据专利技术未来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来确定其价值)。
一般而言,技术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与其价值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因此本次分析不采用成本法,也不使用市场法。
本次分析选用业界常用的收益现值法。
所谓收益现值,是指专利资产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超额收益(本次分析中选用净现金流量)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当前价值(简称折现)的总金额。
专利的超额收益一般按利润分成确定,即按投资项目收益的一定比率确定。
计算公式:
其中:
P:分析值
a:超额收益分成率
r:所选取的折现率
Fi:第i年项目收益值
n: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的确定
专利技术的寿命分自然寿命、法律寿命和经济寿命。
自然寿命是指专利技术被新技术替代的时间,法律寿命是法律保护期限,经济寿命是指专利技术能够带来超额经济收益的期限。
通常,专利技术的自然寿命远远超过它的经济寿命。
专利技术的收益期限取决于超额经济寿命,即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比法律寿命短,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实际上技术更新一般在短短几年(5~10年)就会完成,原有的发明技术即使继续受专利法保护,但因其已不再具有先进性,不能再为所有者带来超额收益,此时,拥有者会主动放弃该专利技术,说明它的经济寿命宣告结束。
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取决于行业技术的发展更新速度、技术的领先程度、法律或者行政保护强度。
由于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并且,科技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一种新的,更为先进、适用或效益更高的专利技术的出现,使原有专利技术贬值。
通常,影响专利技术寿命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法规年限、保密状况、产品更新周期、可替代性、市场竞争情况等。
确定专利技术的超额经济寿命期可以根据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测算其剩余的经济年限。
对于专利技术经济寿命的测算,我们一般采用测算技术更新周期的方法来进行测算。
具体测算时,通常根据同类专利技术的历史经验数据,运用统计模型来分析。
根据我们的综合判断,本项目的收益年限取为10年。
利润分成率的确定
分成率的理论基础是基于专利技术的贡献率,即利润分享原则。
由于专利技术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有机结合才能创造收益,在价值分析过程中,专利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一般无法单独测算,通常采用从专利技术运作后企业的总净利润分成的办法进行分析测算。
因此,合理的分成率是分析专利技术价值的重要参数。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LSLP原则,企业获利由资金、组织、劳动和技术这四个因素综合形成,获利比重各为1/4。
而实际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专利技术的价格进行分析后,认为专利技术的利润分享的取值一般为16~33%较为合理。
超额利润提成率的多少取决于专利资产交易的众多具体因素,例如,产品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市场上对该项专利技术的需求程度、对使用该专利技术所施加的限制等等。
在综合考虑了有关文献对各国、各地区、各行业专利技术转让分成率的统计平均值以及本项目中相关专利在产品收益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后,我们确定本项目的超额利润分成率为20.00%。
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亦称贴现率,是用以将专利技术资产的未来收益还原(或转换)为现在价值的比率。
可见,折现率的实质是一种投资报酬率。
投资者所要求的报酬可分为两部分,一为投资者的无风险报酬,相当于购买国库券和政府债券的利息,其报酬率称为无风险利息率。
二为投资者的风险溢价(或称风险价值),即投资者冒着不能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其报酬率称为风险报酬率。
这些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利息率风险和市场风险三种。
这样投资报酬率,即折现率也可视为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即是在不考虑风险报酬情况下的利息率,一般是指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利率,在我国还可指银行存款利率。
风险报酬率需要考虑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由于专利技术在未来有较大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其风险报酬率也应更高一些。
折现率是反映项目风险程度的参数。
根据当前国债收益率、银行利率、本项目所处行业、项目本身风险等情况,予以确定。
我们确定本项目的折现率取15.00% 。
专利价值的确定
我们把上述各项参数代入计算公式从而得出评估结果。
八、评估过程
(一)评估准备阶段,依据评估目的为前提的总体安排,制订出资产评估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
(二)进行市场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搜索,制订出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三)将有关评估数据录入电脑评估软件,进行评估操作和必要的调整、完善。
(四)按照无形资产评估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提交报告。
九、评估结果
专利技术是一项无形资产,它必须与其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其价值,而生产要素比例是一个变量,因此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具有较大的弹性。
根据未来收益额预测,该项“ XXXXXX”专利技术无形资产价值为USD653.28万美元。
十、资产评估的使用范围
本报告未经我公司签发书面同意意见,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提供给其他与使用本报告无关的单位或个人。
十一、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
本次评估结果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报告特定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出现的抵押、担保及“或有负债”等情况,以及特殊交易方式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若因市场原因,委托评估资产价格发生了变化,并对资产评估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无形资产持续经营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本评估结果一般失效,用于其他目的,该评估结果亦无效。
十二、说明
1、本报告仅供委托方进行专利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合作参考使用。
2、本报告的前提条件是税收政策不变(USD:CNY =1:8.11)
3、本报告各种数据和参数是以中国市场为主进行预测。
应用于国际市场时,其数据和参数有可能产生变化。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模板【3】
XX评报字(2011)第003号
A公司:
珠海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A公司拥有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的所有权进行了评估。
我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受托评估的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二 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所表现的预期收益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
1、委托方、资产持有方:A公司,A公司于5年前自行研发了该项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处理技术,并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2、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对应的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用方。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委托协议的约定,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出售给B公司合作,本次评估目的为对上述专有技术于评估基准日的预期收益价值进行评估,以对A公司的出售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进行出售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预期收益价值,具体包含大功率电热转换体设计、制造、工艺方面的技术,以及生产产品销售的收入预测和收益预测。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预期收益价值。
“预期收益价值”,在此被定义为,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未来销售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收入现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11月1日,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持续经营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1991 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2005 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为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7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11年11月1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2011年11月1日-17日,评估人员首先指导委托方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起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专利技术评估采用收益法
(1)、转让条件
A公司是出售该专利技术,转让的是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专利现状
该项技术已申请专利权,其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可以从相关的专家鉴定书中获悉。
此外,A公司已经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5年时间,产品已进入市场,市场的潜力较大。
因此,该项专利技术的获利能力预期较强。
(3)、相关参数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以及市场上产品更新周期的分析,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类专利技术对产品生产的贡献率的分析,确定销售收入分成率为5%,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为30%。
以过去的经验绩效以及市场的未来需求为基础,评估人员对未来6年的销售收入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如下表所示:
附表 销售收入预测结果 单位:万元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销售收入
1200
1500
1800
1850
2000
2150
根据市场的投资收益率,确定该专利技术评估时所产用的折现率为10%。
(4)评定估算
经过分析,按四分法为依据确定的专利技术分成率为5%,专利技术评估数学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的前提假设为:
1、我们假设委估技术的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
2、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市场情况,不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
如经济危机、恶性通货膨胀等因素。
3、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银行利率等政策,不考虑今后的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十、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评估思路估算,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评估步骤为:
(1)计算未来6年(2012-2017)专利技术每年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单位:万元)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销售收入
1200
1500
1800
1850
2000
2150
税额(30%)
360
450
540
555
600
645
税后利润
840
1050
1260
1295
1400
1505
贴现系数
0.9091
0.8264
0.7513
0.683
0.6209
0.5645
折现值
763.64
867.72
946.64
884.49
869.26
849.57
(2)计算各年专利技术收益分成及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单位:万元)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分成收益
38.182
43.386
47.332
44.224
43.463
42.479
经分成法,按照专利技术分成率5%,专利技术评估值的计算如下:
P=38.182+43.386+47.332+44.224+43.463+42.479=259.066(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技术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反映。
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专利技术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次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内有效,但如果本次评估前提发生变化,则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委托方应根据本次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的公允价格,在评估中,我们没有考查委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对其转让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以及遇有不可预测的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 各有关方面应该了解并意识到,我们的评估工作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在进行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有关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评估对象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关注和必要的查验,但我们不是法定的资产权属鉴证机构,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鉴证工作超出评估工作的范围,我们不能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
4. 本次评估是建立在假设上述技术的转让和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5. 本次评估的专有技术所有人为A公司。
6. 本次评估结果是为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原则和一些假设前提下对评估对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评估。
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委估技术产品的未来销售预测是建立在委托方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
我们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上述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
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并且,我们愿意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很可能会出现,因此有关方面在使用我们的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交易决策。
7. 本次专利技术评估中,我们仅考虑上述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价值,没有考虑由于上述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等可能使受让方以上述技术或上述技术中的某些部分为技术平台,进一步开发出其他技术所可能产生的附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也没有考虑上述技术转让所可能促使受让方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8. 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评估人员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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