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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摘 要 激情犯罪涉及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诸多领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文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试图解析激情犯罪,包括激情犯罪的概念、认定及刑事归责。
关键词 激情 激情犯罪 刑事责任
纵观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激情犯罪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反观我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并未对其做出相关的系统的规定,而近年社会上激情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居多,这就要求完善立法,妥善处理激情犯罪。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
激情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都曾下过定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龙勃罗梭认为激情犯罪的感情是突发的,孤立的,并不是长期蕴藏着的和反复起作用的;我国的学者也有相关的论述,如徐章润学者认为激情犯罪即受突如起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突发性、行为不计后果等特点。陈和华教授认为: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爆发的犯罪。激情是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和相当短暂的情绪体验,在激情状态下,人的知觉狭窄,意识控制减弱,意志失去监督,表现出不可抑制的情绪体验。行为人确定目标、方式和评价行为的心理过程变得极其短暂,一般没有犯罪的预谋过程,甚至表现出不合逻辑性和不协调性。学者们对激情犯罪的定义各有高见,但具有相同的地方,首先,激情犯罪在主观上没有预谋,甚至不具有犯罪的意图,而只是无法控制情绪;其次,时间上是短暂性的,激情犯罪人在犯罪的瞬间失去理智,不计后果,而犯罪后往往会有后悔的表现。而激情犯罪与普通的“怒杀”、“愤杀”是不同的,激情犯罪的诱因也是区别其与其他概念的关键,《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初义愤杀人……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可见,德国将激情犯罪的诱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激情犯罪是在他人不正当言行举止的刺激下,犯罪人的情绪受到强烈刺激并不可抑制地受该情绪支配而突发的短暂的暴力性犯罪的行为。
激情犯罪首先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即行为人不存在预谋以及明显的犯罪意图,通常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强烈的刺激,如他人恶意的人身攻击、恶意嘲讽、公开的侮辱等导致行为人的情绪积聚从而失去理智引发暴力性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其次,激情犯罪具有意识模糊性的特点。激情往往来势汹汹,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行为人对是非的辨认能力迅速下降,对行为的性质缺乏深入全面的思考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激情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激情会使人陷入一种野蛮状态,“野蛮状态使人爱动刀子,爱报复,任何涉及名誉的所系原因都可能被看得非常严重”激情的特点是产生速度快,强度猛烈,一经发泄,便成恢复正常。激情犯罪行为人往往积蓄了强烈的愤怒、厌恶等消极情绪,在情绪消退前处于野蛮状态,要通过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来发泄,因此多数行为人在犯罪时不择手段,不听劝说,会采取简单、残忍、凶狠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有时危害结果甚至也不在行为人的掌控犯罪之内,故往往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二、 激情犯罪的认定
激情犯罪的认定各国通常有以下三种标准:一主观标准,即以行为人当场的行为为依据;二是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面对相似的场景会做出的反应为标准,三是混合标准,即同时考虑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英国和美国采取的是混合标准,美国在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就采用主观标准,即如果常人可能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被告人并未丧失且实施故意杀人,则不能把谋杀降为故意杀人。如果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取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英国则以一般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为考察基础,兼考虑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的特征。混合标准能更客观地评判激情犯罪,若采取主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上较难把握,因为人的主观评判并无统一客观的标准,若采取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和评判,但对于某些自制能力低于常人的行为人显然是不公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采取混合标准,兼顾主观和客观。
以上三种认定标准主要用以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认定激情犯罪的主要方面,但是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对象、时间、起因。
首先,行为人的对象只能是不当言行的实施者,不能是无辜第三人,英美法系中规定了激情犯罪中的“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指犯罪人是针对致使其产生激情的人发动攻击虽无造成第三人死亡之意却造成了第三人死亡之实的情境。如果行为人因为情绪的积聚急需发泄而导致第三人的伤亡,那么此时就不应认定行为人是激情犯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其次,时间上,不当言行发生至犯罪结果产生的时间必须具有短暂性的特征,如前所述,激情具有一经发泄,便可恢复正常的特征,故如果在不当言行发生很久,行为人具备寻找其他途径发泄的条件,但最后还是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则不应认定为激情犯罪。最后,起因也是认定激情犯罪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国家对激情犯罪的起因并未做限制,认为加害人基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产生激情进而诱发犯罪的是激情犯罪,对起因并未加详细的规定。另一类国家对起因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意大利《刑法》第87条规定:“与其配偶、女儿、姊妹为不正当关系之际,为维护自己家庭名誉,当场基于激愤而杀人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见,意大利刑法将激情犯罪的起因仅仅限制于通奸。我国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刑事犯罪的起因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不宜将犯罪起因规定得过于详细具体,否则在司法实践上会大量出现发条所不包含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激情犯罪的认定上应学习英美法系国家,仅作大致的范围规定而不应过于具体。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也是一种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基于这种特殊的犯罪,它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相区别,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对激情犯罪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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