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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民法典之比较

时间:2022-10-08 11:14:5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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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民法典之比较

  法德民法典之比较

  摘 要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从诞生至今一直代表着民法典编纂的高超水平,它们共同成为了大陆法系的杰出标志,都对现今民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同为资产阶级民法的经典,又同属大陆法系。

  二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由于法典的编纂时期及技术风格的不同,它们从形式到内容又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笔者拟对这两部法典的不同历史条件、时代特征与思想基础、语言风格、编纂体例作一比较,探究它们各自在立法上的得失,以期对我国民法典之制定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民法典 思想基础 语言风格

  一、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不同

  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和十九世纪的德国,这两个国家都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迫切要求,并且也具备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

  然而,法、德民法典的制定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制定过程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其争论的实质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最初是由法学家冈巴塞雷斯主持,先后拟定三个法典草案,但这些草案都没有成为法律。

  1799年,拿破仑上台任第一执政。

  他以革命家的胆略和远见卓识,清楚地认识到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极端重要性。

  上任后不久,他即任命了以包塔利斯为首的法典编纂委员会。

  四个月后,该委员会提出了由36个单行法即民法典的36章组成的民法典草案。

  在提交咨议院和立法院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中,草案遇到了来自左、右两个方面的阻力。

  激进派指责法典缺乏革命精神和创造性,屈从于封建传统,保守派则批评法典违背了法国固有传统,未能领会罗马法的立法精神。

  此时,拿破仑准确地估计了法国革命的形势,他站在资产阶级多数派的立场,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坚决认为法典草案是好的,是切实可行的。

  在他的崇高军事威望和强大压力之下,法典于1800年全部通过。

  为了纪念他的贡献,民法典后来曾两度易名为《拿破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资产阶级革命无关,原因是在法典编纂时期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

  德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律科学运动的集成,法学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

  编纂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变德国法律既混乱、又落后的状况。

  德国民法典诞生后,同样在世界上产生了极大影响,瑞士、奥地利、希腊、日本、巴西、士耳其、泰国以及旧中国的民法典均不同程度地仿效了它。

  总的说来,法国民法典的政治影响大大超出了法典自身的法学意义,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法学魅力征服了世界各国,法国的革命思想和德国的法律科学赋予了各自法典特有的烙印和格调。

  二、时代特征与思想基础不同

  法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 而德国民法典产生于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

  从法典的时代特征上看, 前者是纯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法典,后者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修正,反映出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

  法国民法典受启蒙思想家们创立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至深。

  古典自然法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民在合乎理性的前提下, 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

  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到十九世纪末, 法律开始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西方国家认识到, 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固然可贵, 但也不能忽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 只有社会利益得到维护, 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此时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

  德国民法典反映了这种民法思想,它贯彻了民法的三大传统原则, 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与发展了三大传统原则。

  三、语言风格不同

  法、德民法典诞生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之中, 因此它们有着迥然相异、甚至完全相反的语言风格。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通俗易懂, 言简意赅,法学家费舍称赞法国民法典“传播了法律知识, 使普通的法国人比较容易地明了指导本国法律的主要原则。而且《法典》简单精美的格式使它便于在国外传播气…保证了拿破仑法典在法国的国境以外得到广泛的采纳。”�豍这种简明、通俗的民法文风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语言风格是日耳曼文化的典型产物, 它和德国法学家及法律科学在法典编纂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紧密相关的。

  法国民法典不是由法学家起草的, 而德国的立法者则深受萨维尼思想的影响, 认为只有通过对德国法材料的科学研究来寻找德国法的基本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民法典的编纂。

  很明显, 德国民法典晦涩难懂的语言风格不利于它的传播,而且对公民的教育功能比较差, 普通的德国公民完全难以准确理解和运用它, 所以有“法国民法典是人民大众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法学家的法典”之说。

  正因如此, 德国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强制律师主义, 使法典的这一缺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

  注释:

  �由嵘著.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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