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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时间:2022-09-30 18:49:1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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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摘 要:为满足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需求,旧城改造与城市扩张致使单纯的城市建设拆迁转变为商业性质的拆迁行为。拆迁户、开发商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现为: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对拆迁行为非常抵触,最终导致拆迁户与政府职能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从而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近几年,出现了许多拆迁事件所引发的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利益问题的反思。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于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所以基于法理学的视角去考量这一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法理;公共利益;利益界定

  原则上讲,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根据实际情况是存在差异的,但其本质应该是想通的,即:公共利益反映一个国家对于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实现政策理论的一项重要工具。但是与其它定义不同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定义带有不确定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内容,也就是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在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正确对待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目前,国内外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如何进行界定还存在着很多争议,目前学界主要包含以下四个观点,即整体利益论、利益虚空论、多数利益论和利益平衡论。尽管当前我们难以统一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做出一个社会各界都能认同的定义,但是我们能够归纳出公共利益的特性,形成对这一概念统一的认识:

  (一)社会共享性

  如果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并且影响着群体中所有成员的个体利益,那么它必然会具有社会共享性。常态下,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享有,不会造成对他人公共利益享有的妨害。对此,我们可以作两方面的理解。第一,社会性,其反映出的是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享有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的一群人;第二,共享性或者称其为“共有性”,也可以称为“共同受益性”。从正反两个方面上说,受益不能直接表现为非常明显的“正受益”,同时,如果公共利益遭受现实侵害,“公众利益”也可能会遭受侵害的潜在威胁。

  (二)层次性

  多元性、现实性是公共服务以及公共产品固有的属性,基于此,公共利益可以产生一定的层次性。纵向上看,公共产品能够囊括国际性、全国性以及社区性产品;横向上看,在同一个层次上的公共产品同时是多元化的,;故简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可以使得多元化公共利益体现的更明确。

  (三)外部性

  公共利益的供给关系呈现出一种外部效应。在生产与消费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一定的收入。同时这一特性又包含了两个方面,既:正面外部性是公益的,有利于的社会公众的;负面外部性是公害的,不利于社会公众的。这样减少负面外部性也其实也是增加它的正面外部性,也就是说降低公害,也能够带来公益性。

  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区分

  享受公共利益的受众群体,通常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市场机制难以调节这一利益的,它必须要通过统一行动,并且有组织的进行提供。而政府则作为最大规模的公共利益提供者。政府主要扮演着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与提供者的角色。所以,公众很容易把两者混为一谈,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阐述为:

  (一)公共利益不等同于政府利益

  实事上,政府已经成为公共利益最大的侵蚀者,在识别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时,首先要排除那些属于政府利益的内容。虽然从政治的角度来说,政府不应存有属于自身的利益,原则上,应该保持政府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的一致性。但现实不尽如此,政府利益的确是存在的。而政府利益通过三个具体方面来表现:首先,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矛盾表现出政府存在利益;其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表现出部门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再次,行政人员凭借权力也可以牟取到私人利益。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并且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一是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成权利,进而转化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在转变成权利以后,其主体就会被具体化。二是个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成公共利益。只有在个人利差受到侵害,而具有典型意义时,才能够转化成公共利益。它的外部表现形式通过是被舆论认为的一种社会公害,从而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因为社会利益总量有一定限度,所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

  三、公共利益架构的反思

  诚如上述,界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项十分科学、严谨、严肃的工程。通过借鉴和吸收域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系统地研究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发展的理论来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指导。对于公共利益理论的完善,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依据相应的历史条件来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理论

  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公共利益的内涵也有所区别。例如计划经济时代,公共利益优于其他类型利益,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时代,公共利益则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如果没有个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也不会存在。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可能全部列举所有的公共利益事项,因而立法过程,难免出现思维的局限性。在目前我国公共决策机制还不够健全的状况下,可以明确一些公众一致认可的,明显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决策准确率。

  (三)界定公共利益时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是明确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在缺乏客观的公共利益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完全依赖权力主体的定义与解释,否则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无疑。公益性作为公共利益最基本的一个特性,也就是公共利益是指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并非是少数成员、单个成员的利益。我们必须要经过的认真分析,才能对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定性。二是规范识别公共利益的具体的程序与方法。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之前,先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上报给县级以上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有关最终的决定。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王太高.公共利益范畴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5(7).

  [3]颜运秋.论法律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丛,2004(5).

  [4]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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