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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1】
【摘要】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运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对于我过市场经济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意义。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主要原则,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坏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
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
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
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
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
(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2000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
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
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
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1996年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
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
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
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
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
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
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
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08,(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研究【2】
【摘要】信用原则,原本只属于伦理道德中的一类。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原则。
由于信用原则能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开展、稳定市场贸易交流。
因此,我国便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的范畴内。
而当前,社会对信用原则的维护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有争议。
本文就此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分析,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之内的体现,以及信用原则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则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道德
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诉讼。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国、法国等国家都将信用原则纳入合同履行准则之内。
瑞士是最早将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内的国家。
时代的发展,使得信用原则逐步的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认可,成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旨,也是市场经济灵魂。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注重信誉,君子讲求“一诺千金”。
但是,我国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诚信状况就不容乐观。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则的功能特点和法律本质。
因此,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说明,让人们认识和了解信用原则,才能让信用原则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发挥作用。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债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
即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和归责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设立在债权法之中,能够消除履行合同时因为突发的情事变更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情事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
它的真正含义是,合同生效以后,不归责当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现了突发的变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规定,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获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应承担的损失,则会特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并且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合同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合同义务的扩张,能够达到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
侵权法内,过错侵权最能体现出信用原则。
过错侵权实质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来价值判断。
该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决定损失和责任分配。
(二)物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主要在三个方面对物权法产生作用。
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相邻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它共包含公示、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即向社会公示设立和转移物权的事实,让其他人知道物权已经变更的事实,保证信息公开。
公信是指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法是一种对世权,取得公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即财产的占有人把财产转给第三人,倘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第三人便有了财产的所有权。
而财产的原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只能让转让人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内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证交易便捷所作出的决定。
民商法内的相邻权,指的是不动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处理相邻的关系时有的权利。
该权利要以不损害相邻人利益为前提。
倘若伤害了相邻人的生命和财产,那么就必须停止侵害并加以赔偿。
相邻人的每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便利和受到规定限制,但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是所有权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延伸和限制,形成了相邻权。
二、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缺陷
(一)无法明确界定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四种界定信用原则概念和内涵的学说,即“立法者意志说”、“语义说”、“双重功能说”、“条款说”。
立法者意志说认为,信用原则的订立是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
立法者为了维护三方利益,也为了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订立了信用原则。
双重功能认为信用原则有着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能力,因此让民商法更有弹性和生命力。
条款说认为,信用原则是强力的条款,能够正确的指导当事人开展民事活动,并能填补法律中的空白。
四种观点,都有其理论价值,也揭示了信用原则中的不同内涵,有着借鉴的意义。
我国尚未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因此无法准确的运用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二)缺乏保障信用原则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商法中,规定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原则的法律法规超过一百部,覆盖面比较广。
但是,在实际考察中发现,信用原则还存在着下位原则。
例如情事变更原则隶属于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内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合同内的正式文本中却没有情事变更原则。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市场经济比较混乱,近年来,瘦肉精、地沟油事件都和社会缺乏信用原则和缺乏保障的法律制度有联系。
三、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完善措施
信用原则之所以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执行力不够。
需要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并具体化和细分信用原则的衡量标准。
将其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严惩违反信用原则的单位,让整个社会行业高度重视信用原则。
物权法、债权法都需继续深入的贯彻信用原则,加大执行力度。
四、结束语
社会文明发展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
而信用原则能够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的交往。
在实践中发现,信用原则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平衡运行。
但是,我国民商法规定的信用原则还有一定的滞后性。
因此,我国需要逐步的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
同时,民事主体需要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信用。
信用原则转变为法律化,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所决定的。
因此,只有良好的信用道德品质才能发挥其中的内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杰.关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12).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现代商业,2012,(3).
[3]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中旬刊,2012,(10).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3】
摘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依托于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本文依据民商法的信用内涵与特点,着重论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以及存在的问题,就此对于如何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做出了深入的探讨,希望对于提升民商法有效实施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旨在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具体行为,运用机制的形式改变市场经济领域的支付方式,让新的交易方式替代信用市场的传统交易方式,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以市场为主体,并且能够更健康有效地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前行。
民商法旨在为新的交易方式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并维持国家信用体系的整体环境有序而健康,以构建市场经济中的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良性环境,从而维持市场经济环境的整体和谐,因此,民商法确立的信用制度可以保障基本价值的取向朝着健康而安全的方向前行。
一、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重要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被视为西方国家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与相应的约束。
缘于我国的发展国情,信用问题尚未被列入法律内容中,更多时候被人们看作是某种道德上的行为规范,也并未通过制度形式对其加以规范,而是通过人们的自律来完成。
我国的《民法通则》就明确指出民事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循诚信的原则,《合同法》中也指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诚信原则,相比而言,民商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原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诚信原则旨在保障民事活动当事人的基本利益而形成的约束与规范。
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中,民事活动当事人必须互相遵守合同条件,杜绝欺诈行为。
比如在供货交易中,供货方应与收货方提前约定好交货的时间以及支付的方式,供货一方也会对收货方的信用水平以及购物偿还能力做出相应的判断,与之相应的,收货方也会对供货一方的信用水平以及供货能力做出判断,从而在交易中降低各自的风险等级;其次,民商法有关信用原则的有关表述与规定是民事活动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信用能力可以看作是民事当事人经济水平的评定,是民事当事人财产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以,信用原则可以看作是民商法的基础,信用原则贯穿着民商法制定并完善的整个过程,信用原则必须在民商法中得以体现并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应用,才能真正实现信用原则的法律价值。
二、民商法信用的主体与客体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信用体系可以依据不同的内容、对象以及性质来划分,民商法信用是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必须依据不同的信用主体来进行划分,这样才能在信用立法的角度层面规定其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下文从信用主体的不同来进行分析阐述,分别针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以及政府信用分别进行分析:
(一)企业信用
在社会经济领域,企业的行为即是民商事各项活动,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民商法信用的权利与义务中既是享受者,也是承担者。
企业依法成立,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个主体地位具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各种商事的过程中,法人的资格同时意味着能够进入到市场中,在签约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一个整体的地位,其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活动,也就是说可以享用维护他人的利益与义务,同时也就得到了信用主体的资格。
企业在得到法人资格后,可以通过法人的三大制度,让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注意,这样才能使公司更加的完美,没有瑕疵。
当出现违背法人信用的时候,其法人资格就已不再具备,也就是说丧失了其信用主体的资格,或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又被称为消费者信用,个人信用一般是指商家以及金融机构在个体进行服务时,对于个体存在一定的信用偿还,当个体约定在某个特定日期进行偿还时,个体就必须提供相应的信用依据。
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中,个人信用体系无不起着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所具备的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使得扩大了本国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从而更好地提升了商品经济的平衡有序发展。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消费记录呈迅速扩张的势头,在这种背景下,也会伴生出一些不良问题,因此,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变得尤为重要。
(三)政府信用
各级政府部门被当成是国家信用的代表,在国家整体信用体系建设中肩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各级政府部门不但被视为国家形象的代表,更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头作用,因此,应加大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为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向导的作用。
在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构建一个持续稳定、优良的发展环境必须依托于科学性的民商法信用体系。
惟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用要求,才能真正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2]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3]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05).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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