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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难点及对策建议论文
摘要:”营改增“税制改革已经在各个行业中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我国税收制度调整的重要举措,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对于建筑业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是必然的,使建筑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对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必要性和难点进行分析,来阐述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难点;建议
一、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内部的营业税税负存在着不公平性 在建筑企业中,主要的工作包括安装,装饰,修缮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在性质上和加工,修理等劳务工作比较相近,但是这两种工作需要根据不同的收税标准进行计算,在税额上相差巨大。第一种属于增值税范畴,第二种属于营业税范畴。这两种类型的税额差给建筑业本身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企业由最初的以劳务输出为主的经营活动向以生产经营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要实行两种税收制度。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很难界定货物采取的交税方式,给建筑企业和税收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
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的改革后,能够有效的减少建筑企业重复收税的现象,减轻了企业的交税负担,同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内部存在不公平交税的负担,促进建筑企业与国际接轨,使建筑企业进行快速的向国际市场转型,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建筑企业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
建筑企业在运营中需要购买相关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材,这些购买的项目不能进行税务抵扣,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这些外来材料的税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交税负担。因此,“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后,可以快速的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的现象,避免出现企业和企业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重复征税。实行增值税税收制度后,建筑企业可以把一些税款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大大减轻了建筑企业的交税负担。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概述
(一)对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分配产生很大影响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的税收体系。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种,征收的税款只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进行支配,不需要与中央进行分享。而增值税是由中央和地方以3:1的比例进行划分,并通过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实行“营改增”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财政收入,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进行公共服务的力度,使其处于严重的收支不平衡的状态。在当前的”营改增“试点中,实行的是“1+6行业”的税收方案,把某些税收留给地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很多的活动都涉及到了其他的行业,无法清晰的划分哪些活动的税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哪些税收是只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给建筑业的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抵扣不足问题长期存在 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于建筑行业中,是建筑行业不能快速实施税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由于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人工成本上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在建筑行业中,只有一些石灰,混凝土,钢材等建筑材料容易拿到增值税的发票,其余的辅助材料不能拿到全部的增值税发票,所以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另外,像混凝土,石灰,砖的抵扣税率只是3%,与建筑业的11%的税率相比,相差甚远,不能进行全额抵扣。按照当前实行的标准,建筑企业已经购买的施工设备不能参与税率抵扣。另外,由于建筑企业在偏远地方施工,提供材料的供应商很多都是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的厂商,无法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基于这些情况,很多建筑企业担心在税制改革后税收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限制了营改增的大范围推广。
(三)对我国税收征管产生影响 增值税的征收单位是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建筑企业的相关业务不了解,不能顺利的进行开展征税工作,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后,会出现税务征收的混乱局面。另外,建筑企业由于本身作业的特殊性,其施工项目遍布各个地区,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如果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的地点,企业机构不能为征税部门提供详细的纳税资料和信息,导致税收的金额不准确。如果把施工地作为纳税地点,需要进行各个地区征收,增大了税收的成本和工作强度。同时,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加大了发票管理的工作难度,征税系统需要大量的调整,增加了征管的成本,使税务管理的风险有所提升。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对税务管理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
我国传统的税制主要是以营业税为主。国税和地税采取的都是以营业税税收方式征收的,并已经逐步的完善。但是增值税的大范围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想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国税和地税进行改革。就目前来看,我国国税的征收范围逐渐增加,而地税部门的工作量在逐渐减少,可以通过国税和地税进行合并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员重新配置,来实现两个系统的合并,从而完成“营改增”税制的大范围实施。同时,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从上至下的垂直税收管理系统,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实时监管,从而加大管理效率,减少税收成本。
(二)允许分包额从应纳税营业收入中扣除
分包额是建筑行业中经常存在的现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会出现很多重复征税的情况。所以,解决重复征税的现象,是此次税制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建筑企业利用增值税的规定进行计算时,它的分包额是划分到总营业额中的,那么这部分税收既要在总承包商中扣除,也要在分承包商中扣除,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在现行的营业税税制中,分包额是可以从总营业额中扣除的。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可以把分包额不计入总的纳税营业额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建筑企业的收税负担。 (三)把人工成本计入到可进项抵扣的类别中
在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中的一大支出项目,是建筑企业财务组成的重要部分。如果人工成本可以计入到进项抵扣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改后的建筑企业纳税指标的变动,可以实现建筑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平稳,这就有望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大规模覆盖。相反,如果人工成本不计入抵扣项目中,建筑企业的税收会提升很大的幅度,获得的利润会相应减少,对于谁改后的建筑业来说,这不是一个好消息,很难得到建筑企业的支持,为大面积实行税改增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把人工成本计入到可抵扣进项类别中,仅供参考。 四、结束语
总之,建筑行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迎接税制改革的准备,积极面对改革带来的新的挑战,积极学习增值税政策内容,对专业的人才进行培养,完善自身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加强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好企业税务的测算工作,建立完整的与增值税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形式下,健康,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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