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5-18 13:11:06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合集15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经济法论文(合集15篇)

经济法论文1

  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与进步,现代科技彻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设计模式、支付方式等。互联网技术凭借其自身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积大、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并逐步融入各个领域的应用。其中传统的金融模式逐渐被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经济法存在的两面性,无法有力回应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出现的一连串风险法律问题。文章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历程,以及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面临的风险挑战,进而提出策略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风险防控

  互联网的应用是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融性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借助互联网完成工作和生活需求,互联网金融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就互联网金融本身其存在的风险性远远超出人们的可控范围,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手段必不可少。因此,结合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就成为重中之重。而要大规模地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影响,首先就要结合当下社会形势和法律法规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从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最大优势。其次,在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宏观管控下,提升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发展过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于1995年成立于美国。所谓互联网金融,通俗来讲就是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达到资金流通和金融服务的目的。其主要有:网络借贷平台、发动群众力量筹措平台、互联网数据分析和金融网络化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1.自从全球首家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后,直至20xx年,网络银行的资金交易蓬勃发展。截至目前,世界上可以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机构已趋于普遍。而我国的招商银行也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第一家网上银行。2.21世纪初,传统的金融机构充分融合互联网的优势不断完善相关业务,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行业逐渐发展金融业务。这一时期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利用新型技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领域。3.20xx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驶入快车道,传统的金融机构均已完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转型。并且由于网购的快速兴起,各行各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迭见,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为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柱。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有:P2P模式、大众筹资模式、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等。

  (一)P2P模式

  P2P模式的具体含义是指利用第三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钱款借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体对个体的融资行为。这种模式的形成完全摆脱了以往融资媒介的控制,同时,欠款出借方能够直接利用互联网得知借款方的个人信息和欠款去向。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P2P模式已经由简单的“线下”模式转为“线下”“线上”混合模式。因此,P2P互联网借贷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借贷模式起源于国外,发展且流行于北美及欧洲部分地区,特别适用于征信体系完善且较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价值主要是满足人们当下的资金需求以及提升闲置资金的运用率。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在上次金融危机,国内信贷行业由于严重缺乏资金流通,加之当时国内各行业不景气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给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当下,国内已成立500家左右的网贷平台,并且广泛分布于我国物产富庶,经济基础较好的沿海等一线城市。

  (二)大众筹资模式

  众筹起源于20世纪末的大西洋沿岸某发达国家,并在此繁荣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仅20xx年,全世界的众筹平台融资钱款同比增长已超过100%,金额接近30亿美元。大众筹资模式指的是筹资项目发起者结合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将大众资金集中至某处的融资模式。大众筹资平台是刚刚成立的企业获取资金最高效的方式,通过在平台上展示,从而获取钱款方面扶持。众筹在当下已经变为非营利性质的项目融资,为初创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众筹平台的基本运转模式主要是筹资方将项目规划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展示,并经平台审核,面向公众。规则分为三项:第一,每个项目须明确标注筹资的金额目标和筹资时长;第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目标金额的筹资,发起人才能获得钱款,倘若未达到筹资金额则需要将已获资金无条件原路退还;第三,众筹区别于传统捐款,支持者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另外,平台会从众筹中抽取部分服务费。

  (三)大数据金融模式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大数据金融模式的衍生和累积提供了保障基础,主要具备以下三点优势:第一,提供准确快捷服务,放贷效率快。他的评估以长期的信用度和流水数据为本,并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实时掌握信用评分,把控贷款及还款期限,同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以及服务项目。第二,相对运营成本较低,且业务群体日益壮大。因为这类资金融通是利用大数据的自动演算而来,并不需要人工干涉,进而成本相对来说较低,同时,还能根据企业运转自主控制贷款期限。大数据金融不仅可以将客户的各类需求进行有效整合,而且还能够拓展客源。第三,能科学控制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风险略高,但大数据金融模式的特殊性能够结合分布式计算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大数据金融为依托的科学决策可以快速高效地规避不良借贷的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通过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并且采用与银行签约的途径,以互联网为连接,在客户与系统间创建的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网络支付但并不受限于网络,成为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支付宝、财付通是我国当下第三方支付的杰出代表。网络平台主要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具体流程是客户先将货款交于平台代为收取,并且在买家完成验货、收货的流程之后,再将货款下发至卖方账户。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成本低

  对于资金业务中的买卖双方完全能够实现以网络平台作为媒介,从而自行达到信息查找、理解、辨别、交易等目的。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营业点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以及运作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在完全透明的平台上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金融产品,有效规避了传统金融模式的繁琐流程,同时可最大限度地节约自身的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效率高

  因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业务全部由网络进行解决,其中的操作过程较为固化,业务完成速度有效提高,并且节省了客户原本需要排队的时间,将用户体验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面广

  在当下,顾客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来打破时间与地点的局限,直接通过互联网查找自身所需的资源,金融产业服务不断完善,客户群体基础也在快速增长。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高速

  随着当前电子商务和大数据技术的崛起,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余额宝来讲,在余额宝上线的第18天,产品用户已超250万,其中,资金转入总量已超过66亿元人民币。成为当下金融领域最庞大的公募基金。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和风险特点

  本部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以及在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具体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1.互联网金融模式管理手段不够完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不具备完善的入门标准和行业标准,致使整个金融行业需要承担来自国家政策和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暂且还未进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因此还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险调控、合理规划和清收清欠制度,相比较下更容易诱发各式各样的风险。例如,大众所熟知的众贷网、网赢天下等网络借贷平台相继破产倒闭。2.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大。在我国,由于目前阶段的信用体系还有待调整,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而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相对来讲比较低,这就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和合伙诈骗的平台,引发黑心骗贷、骗款逃跑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3.互联网金融模式网络安全风险大。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完全是依靠网络系统的支撑而开展相关业务,其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操作对电脑或者每一种移动设备均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旦被网络黑客攻击成功,就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威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此同时也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度困扰。

  (二)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业务有效结合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讲更为超前,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核心层面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只是运用的手段,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会面临传统金融中出现的问题,甚至遇到比传统金融更为难以掌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取决于互联网的自身特质。第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远比传统金融快。一旦遇到风险危机,其危机的扩散速度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互联网金融尽管能通过利用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来进行高效地处理远程工作,保障了金融服务业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性也能够提升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金融风险的覆盖面。第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手段有更高的要求。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买卖过程、支付渠道和售前售后服务均可脱离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利用互联网使得买卖双方意愿达成,虽然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与交流,但与此同时,交易对象不再具体,金融监管部门无法确切地掌握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盈亏情况,对于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将无法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和监管方式,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第三,互联网的交互性导致金融风险互相影响的概率增大。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多家金融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互融合,同时业主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频率也愈发上升,或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各个国家间的风险相互关联。

  五、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分析

  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初级阶段,相关的监管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但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市场门槛监管、运转流程监管和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第一,市场门槛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立进行合法的审批过程,并且严格要求这些金融机构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审批机构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意义和是否具备企业生存能力等方面进行考量,借此提前预防金融风险的到来。第二,运转流程监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转过程中的实时监管,主要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资金量、机构的流动性、企业质量、有无市场风险等。第三,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是对部分严重违反金融行业的体制或法律以及即将破产的机构所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金融监管以维护投资者的实时利益,对部分退出的机构进行收购、代管、重新注入启动资金、盘算清整等。

  六、经济法视角下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一)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管理

  提升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效率,从源头上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加大对各方面信息技术的风险管控工作,增加互联网金融各类设施的资金投入,从而满足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各项标准。并在此过程中,以经济法为支撑引入国外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促成各类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逐渐研造出高科技金融监管工具和手段,以此辅助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流程。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金融风险,则需要依托经济法的相关法规条例来进行合理优化,在经济法视角下提升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运转协调性,以此有效预防各种来自经济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可靠性,才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蓝图。

  (二)制定标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领域广,国家监管部门应注重于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联合相关的金融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商务部门协商监管,明确各自监管工作和完善合作体系。重点针对网络支付来开展相关工作,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中的龙头老大,主要担负着金融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流通货币的设计、印刷、发行以及管理工作,理应承担起网络支付、货币网络化的监管重任。而以支付机构为主应运而生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以及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与证监会、保监会合作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进行监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须以标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作为监管基础,并不断缩小制度条例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差距,增强我国各项条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控中的实施成效,规避经济法视角下经济因素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冲击。在完善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同时,确保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人员对其管理体制的高度认同与全面认识,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此保障工作人员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出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对处理经济风险过程中的优势。作为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结合现行法律给予互联网金融行业关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支持。

  七、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有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过程将会涌现出来自于层面因素的限制,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概率,影响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应用,很大程度上将会阻碍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快速发展。因此,在目前经济法视角下,只有合理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作者:张成栋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法论文2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xx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吕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南风,20xx(20).

  [2]段凯.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xx(10):191-193.

  [3]粟一.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J].科技展望,20xx,26(31).

经济法论文3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场障碍,包括排除各国设置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排除因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而给市场机制运行造成的障碍;

  (2)通过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发展预测,提供建议,并运用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各国政府和民间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之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1)市场障碍排除法,含排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法律,及国际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经济法论文4

  摘要: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探讨,希望能以此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进而促进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妥善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影响

  目前人们的生活水准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成为了多数人所关注的一个话题。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脱不了关系,而经济法的出现,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对国家的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维护好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针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分析

  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走向了垄断时期后,社会矛盾产生了迅速激化的现象,所以社会便需要国家的政府来实行干预,采用法律武器来缓解其间存在的矛盾。所以经济法便应运而生,这是国家主动干预经济而出现的产物。有的研究者对经济法的探究不够深入,由此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曾经提出了财税法,所以经济法在古代就已经成型。其实古代的财税法与当前的财税法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别。从前的财税法只是用来对劳动者进行变相的剥削,并将剥削方式合法化处理。而现代的财税法则并不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而是要确保政府能够有经济力量来实行宏观调控、公共管理等工作。以此发挥出自身的职能。由此便可以看出,现代经济法是站在社会的基础上,对整体社会收益和资源进行分配。进而带动经济的良好发展。经济法是政府和市场之间搭建的一座桥梁,如果其中一方产生改变,那么经济法也会随之而发生改变,以此适应具体情况的发展。如今市场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快,行政法和民法都不能对市场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因此必须要把经济法归纳到法律体系之中。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2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

  2.1对经济法立法和运行进行规范

  合理运用经济法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实施全面而系统的分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之下,针对经济法展开研究。能够为当前的社会立法提供关键的保障。若要妥善采用经济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从整体出发,对经济法的立法进行增强,使经济法的主要内涵完善地呈现出来。就目前情况看,之所以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会遭受阻碍,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应的社会条件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不少经济结构与经济体系都呈现出日益完善的趋势。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必须从整体出发,保障社会经济,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2制定出经济法的基本准则

  若是采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那么在其效果和功能方面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别。现阶段,为了对法律效力进行确切的区分,研究者将法律法规化为了以下两大部分内容。第一是政策基准,该类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能作为审判标准来运用,而是主要起到约束和管理的效用,其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找准自身的立场。第二是裁判准则,该类法律法规就是用于审判的具体根据,在该部分法律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标准,针对一系列违法行为展开审判与裁决。然而经济法和普通的法律又有不同的之处,其主要是对社会经济进行评判与估量,可以从有形或无形的角度对社会经济活动展开严格的监督管理,以此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并满足人们日渐增长的需要。

  2.3从整体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经济

  经济法属于法律形式的一种,其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产生调节的功效。从宏观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具体是由社会中不同种类的经济主体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以此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从微观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则可以确保社会经济得以有效规范的运行,并保障社会的经济供需能够维持在平衡状态。这样不单单能够体现出经济法对于社会效益的重要功用。同时也能让人意识到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维护及促进作用。另外,政府的'干预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也是采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表现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因为经济或多或少会产生不科学的运转情况,由此会导致市场失控。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现象也有益于本地市场实现对外扩张,并对外部市场进行吸收和接纳。但若是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良好的调控,就可能会引发连环失灵的问题,从而阻碍到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此时政府就应该挺身而出,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干预作用,将经济法作为基准,采用外部市场的调节功能,从整体角度调节好市场情况。以免产生连环失灵问题。由此便可以看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经济法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必须要正确采用经济法对市场实行微观与宏观这两方面的调节,才可以确保当地市场一直维持繁荣的状态,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需求,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结束语

  综上可知,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可产生很大的影响。政府一定要积极利用经济法,发挥自身宏观调控功能,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参考文献

  [1]钱佳琦.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xx(11):199.

  [2]邓纲.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67-72.

经济法论文5

  1、论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管制

  2、论我国《海商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3、延迟交付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4、论经济主权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5、论公平互利原则(陈海峰)

  6、论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7、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8、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9、评述战后世界经济交往的三大经济支柱的地位和作用

  10、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及其意义

  11、试评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意义

  12、20xxINCOTERMS的新特点和意义

  1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15、试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16、试评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17、试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其意义

  18、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20、试论国际保付代理的法律性质和意义

  21、论备用信用证及其作用

  22、论信用证独立原则

  23、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最佳选择

  24、EDI引发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25、论信用证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6、试论关税制度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27、论非关税壁垒的性质和危害

  28、浅析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

  29、试论加入WTO对中国服务业的影响

  30、试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重大意义

  31、乌拉圭回合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32、试论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33、试论乌拉圭回合反补贴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34、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意义

  35、试论WTO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36、国际贸易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分析

  37、试论国际贸易争端的正确解决

  38、论WTO体制下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39、论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40、论世界贸易中的透明度原则

  41、论世界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待遇问题

  42、论中国外贸体制与WTO体制接轨的法律对策

  43、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44、论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45、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46、试论GATS的核心内涵及其重大意义

  47、论WTO与GATT的联系和区别 (贾瑞)

  48、BOT投资方式中外汇风险的法律分析

  49、试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性质

  50、BOT投资方式的法律保障及其管制

  51、试论TRIMS协议对中国外资法未来改革的影响

  52、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

  53、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问题

  54、论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晚近发展趋势

  55、论外资国民待遇的含义和要求

  56、评中国的外资待遇制度

  57、论中国创建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必要性

  58、论ICSID体制的重要意义

  59、试论国际投资争议的正确解决

  60、试论MIGA体制的重大意义

  61、论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62、论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63、我国项目融资中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64、主要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措施及启示

  65、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

  66、试论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

  67、试论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国际发展趋势

  68、《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业的法律影响

  69、试论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70、试论IMF预防和处理国际金融危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71、试论欧元对国际金融法制的影响

  72、试论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监管

  73、试论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特征

  74、证券国际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75、试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中的法律问题

  76、论布雷顿森林体制在战后全球货币稳定中的作用

  77、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合理解决

  78、论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贸易与技术投资的区别

  79、论专有技术及其法律保护

  80、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81、论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82、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83、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的若干问题

  84、中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改革

  85、论税收饶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86、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和联系

  87、论联合国范本和经合范本的区别和联系

  88、论联合国范本和经合范本的重大意义

  89、论双重征税的危害及其防范

  90、论国际避税和逃税的危害及其防范

  91、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防范

  92、论国际税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

  93、论我国海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94、《海商法》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95、《海商法》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96、国际惯例在海商法中的作用

  97、试比较提单公约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98、浅析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99、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初探

  100、论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

经济法论文6

  摘要::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经过实践研究发现,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

  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现在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因此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

  (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科学性质的不同。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而经济学法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规律的研究学科,将经济法当作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在实际研究中更加侧重法律在原理与方法上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价值。经济法调整对象则是唯一的,就是在进行国家干预的时候对经济关系进行的调整作用,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则不在其范畴之内。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学的研究问题,是对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对象主要是就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唯一的,由此其与行政法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行政法比较侧重对行政管理的干预,经济法则注重对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

  (二)研究方法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支撑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的运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是独特的,由此经济学也成为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利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将法律判例法学学说是研究的主要来源,其在实际应用中法学理论方法来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并没有十分特别之处。尽管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在实际应用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在实际研究中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处。因法经济学是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其也被当作是一个法学的独立分支;而经济法学则是一般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方法也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研究目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论体系与法学流派的形成上,帮助经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变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况之下对整个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济法学有着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这种研究对象逐渐发展成为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支,对经济法现象与运行规律的解释与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经济法学在不同环境中应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能对国家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由此国家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总结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区别体现在很多方面,需要对法律和经济进行综合、系统地研究,掌握两者的关系,保证一方的发展有效带动另一方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晓华.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xx,14:19-20.

  [2]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xx,2502:105-112.

经济法论文7

  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遵循现有的经济政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此时,市场经济必须为现有的中小型企业创造出更好的发展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他们在活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出更明显的作用。

  一、经济法内涵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契合

  近几年,我国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中所占据的份额也明显增长。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型经济,所以市场主体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平等的地位。因此,中小型企业份额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特征,并从侧面证明了市场经济原则的切实可行。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大中型企业可以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与物质基础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这使得他们处于市场竞争中的特权阶级。特权阶级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让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这也不利于带动经济增长与就业缺口的增加。此时,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并保证经济法律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此实现中小企业合理权益的保障,带动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可以说,经济法的平等内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缓和了交易状态不平等给中小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让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此时经济法承担了历史性的调解责任,为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经济法视角下中小企业的价值重新定位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不仅充当了活跃市场经济的角色,同时也对市场结构的优化作出了贡献。实际竞争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资金、物质、人力、技术都无法与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及外企相提并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生产要素的积累与丰富。面对着可能存在的行业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部分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对市场经济缺乏信心,这使得他们的主体地位与推动作用很难发挥出来。

  在国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难题与更加恶劣的竞争环境。此时,国家必须运用经济法的合理调节,保证中小企业在国内经济带动、就业压力缓解、维护市场经济烷烃等方面的作用。在经济法视角下,国内的中小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将自身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在国内经济不景气的阶段,中小企业要充分发挥分布广泛的优势,以自身的发展特色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引擎,让经济呈现出多样化,全面化的发展态势。另外,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了产权的分散化、社会化与普遍化,让更多人成为了创业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整体就业压力,丰富了社会成本,让个人实践能力得到锻炼,并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与创新性,让他们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以自身的经济行为来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性发展。从综合定位来看,中小企业还$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空间,缓和了就业压力,为高校毕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出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总的来说,经济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社会定位应该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推动力之一,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这种定位和价值能够帮助中小企业重视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你,进而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企业发展战略。

  三、经济法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体现

  (一)民主理念的体现和落实

  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理念。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核心是利益的分配平衡。在保证市场自由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发展空间,银行的竞争机会与更加广阔的发展未来。然而,经济主体的自由需要靠法律的手段加以实现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约束条件下,市场经济才能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发展的机遇。所以,必须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自由与竞争平等,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大中型企业相竞争,只要这样才能保证中小企业群体的健康长期发展。另外,中小企业的经济民主化发展也是在经济法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要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民主,补充自由竞争,就不能只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安排各项活动,而必须加以一定的宏观调控。此时,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对中小企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与发展空间的企业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保证他们与大中型企业获得基本一致,基本平等的自由竞争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特权阶级,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上的支持与关怀。

  (二)社会本位思维的落实

  利益分配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必须重视和参考的问题。从内容上不难发现,经济法具有着明显的社会本来色彩,这使其立足于社会,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更为贴近生活,更加准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使其以谋求最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集体利益就成了经济法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要追求社会公平、资源分配平等,就必须保障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性发展,并以保障中小企业的从环境与发展空间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简言之,社会本位思想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而中小企业作为解决社会就业困难,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则必须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制定的重要考虑对象。要改变收人分配悬殊,收人两极分化越来越大的趋势,就必须带动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分布范围广、影响力全面的中小企业来实现社会矛盾的缓和,并保证中小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与同步性。

  (三)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

  公平是市场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公平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物质利益为目标的市场活动中,遵照科学的法律规定,实现价值基础上的整体性平衡。经济法为经济竞争公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它承认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存在的差异,同时追求个体差异与主体资源不平等前提下所实现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就必须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空间与生存权,让他们在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依然能与大中型企业进行自由竞争,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一些竞标投资活动中,能够凭借自身的创造性与创新性获得竞争的成功。此时,政府对经济法的使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企业实力差异所造成的矛盾,削弱集团垄断对市场经济竞争性造成的影响。此时,中小企业能够为直观地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并在相对宽松的肤质状态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可能。

  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经济法保障

  受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多元化的影响,国内经济处于一段急剧变化性的时期。此时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由于经济实力上的不足,他们很难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抗衡,资金短缺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融资渠道,让他们很难获得稳定发展的空间。此时,必须在经济法视野下研究和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这项法律的制定初衷是保证市场竞争的相对公平,让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同等的竞争机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脱节,部分法条的原则性较强,实际应用能力差,所以该法律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很难起到有效的限制和管理作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进行更新,打破一些地区对本地经济的行业性垄断,打破区域封锁,让更多中小型企业进人到这片市场中来,以此实现区域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反垄断法也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其内容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提供了可能。公正的市场秩序农村主题商店顶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提,在反垄断的过程中,经济法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消费者的利益与中小企业的利益放在痛症重要的地位上来,以此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序进行。

  总之,要保障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经济建设,努力吸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让他们能在稳定的环境下获得壮大发展的可能。

经济法论文8

  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理论法学的重要课题,将其引入部门法学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着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起因于这样一个发现: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国际法中的价值问题体现的更为明显,人的价值需求更为复杂、满足这种需求更为困难。那么,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主体能否形成共同的价值需求,能够形成哪些共同的价值需求,人们如何才形成并最终实现这些价值需求?这一系列问题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研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概述

  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对个人、阶级或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法的价值,有的学者也称法律价值,是哲学中的价值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虽然有所区别,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们在这里不做深究。对于法的价值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进行过争鸣,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比如,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谢鹏程认为,“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指国际经济法(价值客体)对于人(价值主体)的意义,包括“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由于价值立足于主体的需要,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因而满足人的需要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在现实中,这一“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是人将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义等法律化,使其为法律所保护;其次是将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现实化。前者依靠立法来完成,后者依靠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来实现。就国际经济法价值含义的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无止境的,因而法的价值必然具有对现实的超越性,成为人们对自己理想与信仰的一种表达方式。据此,法的价值总是高于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只能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状况,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可以说法的价值的超越性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础。总结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突显出了人的主体地位,融入了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的期望。它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国际经济法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运作规律等具体法律现象,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理想状态以及以此为参照对现实中国际经济法的反思、评价与指引。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概念关注的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国际经济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价值一词的复杂内涵使我们在作特定的论述时须加倍谨慎,有时不得不加上相关的词语才能表达特定的含义,如“价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断与选择这种“动态”内涵,但我们往往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这样的词来表达这一内涵以求于理解与行文方便。同样,“价值”也含有“目标”、“标准”的“静态”内涵,基于同样考虑,我们也使用“价值目标”、“价值标准”来加以表达。其实,英语“vaule”一词本身就既有名词性又有动词性。本文拟用“价值目标”一词来表述其动态内涵。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因此国际经济法至少包括以下价值目标:秩序、正义、主权、安全、自由、效率、发展、合作、理性、人权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经济法价值体系。在论述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义与平等、秩序与安全,效率与发展。鉴于此,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平等”纳入“正义”加以论述,同时在论述某一价值时会涉及相近的价值。

  (一)秩序目标

  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正义目标

  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的旧序的构建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向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主权目标

  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际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主权保护,那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很难实现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主权平等的体现。

  (四)效率目标

  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发展。另外,当国际经济争端出现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安全

  安全与正义、秩序密切相关,一种正义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因此在这种视角下,安全同法律规范的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略,抢劫和掠夺等行为的侵害。安全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三个重要领域,安全价值尤其值得关注。

  三、研究国际经济法价值目标的重要意义

  与法的现象研究相比,法的价值研究因价值本身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困难重重,将其引入国际经济法学这门年轻且注重实证的部门法学更加重了这种困难性。但正如美国学者庞德所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任何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法理应是美好、善良和正义的,是合乎一切价值理想的,但现实又难免陷于严酷、邪恶和偏私,往往与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人们究竟为什么要创设国际经济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它怎样才能远离邪恶而趋向正义,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面对现实中的国际经济法多是强国意愿的体现这一事实,面对弱国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交往规则下的反抗与无奈,我们才有必要对其进行应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实然与应然的巨大鸿沟前认清国际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与最终走向。自然法之对于人类有如北极星之对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义在于“引导”,同样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不在于从微观方面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具体问题,而在于复杂而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证其始终朝着有益于全人类的目标前进,而不至于褪变为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主宰世界的工具。

经济法论文9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好地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当代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经济法论文10

  一、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

  法律解释似乎是伴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同时,也是伴随着法的发展而发展的,法所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面对所要规范的具体行为时,不得不做出“我为什么能规范你”的阐释,甚至我们也可以认为,法律的适用必须伴随着法律的解释,后者是前者的必由之路,不经由解释法无法适用。在成文法中,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经济法面对的是复杂的经济生活,而经济生活是关于“利”的生活,人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而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恰恰是经济法解释的内在接受力。

  经济法的活力也恰恰在于其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习惯民法与判例民法固亦不免发生解释问题,然解释之必要,殆以成文法为著。”笔者以为,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目的就在于使经济法所体现的意志、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经济法所蕴含的的某一个维度具有确定性。而法律解释本身所昭示的一个法的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最终原因恰恰源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预期的依赖。预期是对未来情况的估计。市场经济中,没有人希望自己对于未来情况的估计都落空。哈耶克说“虽然新规则的制定乃旨在保护既有的预期,但是每一项规则的制定也会产生新的预期”。经济生活的预期和经济法是相互交织的,相互促进的,预期和法律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对经济生活上的某一方面强烈的感到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对这个方面有了强烈的预期,那么制定出相应的经济法律规则来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然而,經济生活的特定预期的'形成却又会约束个人行动者在未来的可能选择,亦即对“将来”的特定情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预期既引导个人指向和应对经济生活的“将来”,又约束和构成个人行动的“将来”。

  进一步说,也就是当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特定预期被法律保护之后,那么这种特定预期就在将来对人们的行为也就有了特定的指引,也就是成为了人们经济行动的将来。要达致这种特定的经济指引、经济行动的将来恰恰就是人们渴求的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因为只有调控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经济法有了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才会达到这种指引、这种将来。

  二、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立法导向性

  前已述及,充分认识到经济法的不确定性(确切地说,是经济法的规则条款),也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不断发展、完善的动力。经济立法、司法都是在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之后,在此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以使经济法所调整的每一个经济生活的维度具有相对确定性。在经济立法阶段,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指导性,一方面有助于为“超前立法”做好准备。超前立法是从时间角度对经济立法属性所做的界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经济利益,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某些尚未成熟或者处于未然状态的社会关系,预先所进行的,以促进、阻碍或者禁止该社会关系出现的立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渐增,也就会不断地在人们头脑中,对这些新增的、具有新类型的社会关系是否应立法进行调整产生“似是而非”的关系联想,正是这种新类型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加之人们对其是否应纳入经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不断联想,在此基础上,立法者不断地整合民意、对这些新类型的社会关系进行加之衡量(即是否具有立法的价值)、价值取舍。最终根据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势筛选出具有经济立法价值的经济社会关系,以法律规则的形式把这种社会关系规范下来。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立法者谨慎立法。无论立法者试图把新类型的经济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之内还是试图对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规范调整。都需要考以下几个因素:其一、新类型的经济关系是否达到了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紧迫程度,及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是否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理,对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规范调整。这种调整也需要考量“紧迫程度”和“是否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二、对即将纳入和已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价值取舍和法治实践假定。即将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和其他不准备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新类型的经济关系要做出价值取舍,究竟这些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哪些应该纳入?哪些不应该纳入?在这两者之间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目的(对已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关系进行调整,其最终目的仍是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的价值目标、法的目的。不再赘述。)其三、要纳入新类型的经济关系或者调整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基于法的不确定性考虑(这里,主要指基于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一、要力求语言的妥实性、规范性、准确性、概括性,要让有正常辨识能力的读者能够基于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表达的意旨有大体一致的、明朗的了解和认知。切忌立法语言出现“见仁见智”的狼狈样态。第二、要注意立法语言的抽象性和法治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高度对接。立法语言最终会也必须要落实到法律实践中,要让立法语言所体现的法律本意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避免“华而不实”的立法状况,不能让法律停留在“喊口号”、“起号召”作用的“高冷”层面,这既是对法律本质的亵渎,也是对法治实践的熟视无睹,其最终的结果是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也就是说,经济立法,必须在熟知经济规律和经济样态的状况下对经济行为做出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1]李宜堔:《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xx年7月,第19页。

  [2]周红阳:《预期与法律-朝向哈耶克的时间域》,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第4页。

  [3]刘风景:《超前立法论刚》,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经济法论文11

  【摘要】应用型本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相应地在人才培养、课程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方面应有相应的措施,对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关键词】应用型;经济法;教改

  应用型本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相应地,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上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济法不仅是法律专业人才的必修课,也是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必修课程,这门课程的系统学习有助于学生理解市场规则,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

  经济法不仅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必修课,也是经济类专业学生都要学习的专业基础课,经济法是部门法的划分,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专业和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涵盖的内容有所不同,法律专业的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而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因为没有其他法律课程的学习,除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以外,还包括比较重要的,与今后生活工作联系紧密的市场主体法。因此,经济类专业的学生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要在一学期时间内掌握和理解这么多的内容,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经济类专业具体细分专业有很多,而作为经济法这一门课,往往在教学内容上没有考虑到具体专业的差别性,采取统一的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不够。

  (二)教学手段单一化

  经济法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要实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支撑,也要有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但如前所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经济类专业学生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缺乏基础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支撑,在有限的学时条件下,教师常常只能重视理论讲授,没有更多的时间让学生充分参与课堂案例讨论,或是简单用程式化的陈旧的案例、习题进行随堂提问,教学手段单一化。因为参与度不够,学生的学习热情、关注度也会降低,学习的惰性凸显。

  (三)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不足

  尽管学校都有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师也会准备课程的课件,但是在硬件和软件上都有提升的空间。硬件设备来说,仍存在个别设备不能保证课堂内的所有学生都可以轻松阅读。软件方面来说,教师对于多媒体的运用基本局限于播放PPT,或者播放个别视频,但是视频与课程的结合度、学生看完视频以后对于课程知识点的讨论、运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不足也会降低学生的学习热情,降低学习效果。

  二、对经济法课程教改的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理解学习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应提高对经济法课程的重视程度,相应增加学时,以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经济类人才。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应当针对不同专业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对经济类的具体专业以后工作中会遇到的问题给予重点讲解。这一要求并不是忽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而是在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加入市场热点问题的讨论和学习。例如,金融学专业学生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不仅要学习合同法的基础理论,还可以结合市场上的金融业务合同展开讨论,例如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一份投资理财协议等,分析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价款/报酬、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金融学的学生还要学习金融法,了解最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贸易学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就要对票据法进行详细的重点的讲解,对会计法可以不学或者简单了解。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提升教师自身的素质,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还必须关注、了解市场。真正符合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二)通过案例教学提升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应用型人才,学以致用是教学的目标,改变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模式,将更多生活中的工作中的案例加入课堂、引导学生充分参与、积极思考、分组讨论,提升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讨论参与不是说忽略理论学习,而是以案例带动理论的讲解和学习,以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略显枯燥的法律理论在讨论、分析案例过程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授出来,培养学生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来解决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要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教师加强对典型案例和时下热点案例的收集,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培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受益终身,这两方面是形成好的教学效果的必要因素。采取案例教学法,选择恰当的案例至关重要。案例的选取既要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紧扣教学内容,也要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建立分析、运用法律法规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采取案例分析作为课后小组作业的形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提升协作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对知识的理解掌握。

  (三)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提到现代化教学手段,很容易想到的就是PPT课件的制作和运用,但除此以外,其他的方式手段运用并不广泛,例如可以在课题讲授中,课件准备时加入新的热点案例的视频材料,可以更直观易懂地展示所要讲授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精选视频内容,要紧扣教学目标,内容要简明扼要,控制视频的节奏和时长。通过视觉和听觉双重刺激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在幻灯片的制作和运用中也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通过增加动画等形式带动课堂的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外,还可以借鉴优秀的案例数据库资源,给学生充分的讨论和练习的机会,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应用型本科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应该紧紧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充分重视这一课程的重要地位,匹配合理的学时学分要求,进一步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的参与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体系,积累专业和实践经验,增强经济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融通,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培养自主学习的习惯,逐步建立分析运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杨健.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经济法课程教改模式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xx(17)

  [2]刘纯.完善教学手段,做好教研教改工作[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xx(31)

  [3]胡黎莉.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改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xx(8)

经济法论文12

  一、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说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内部结构和社会中出现的,可以在进行一些行为时产生一些后果,来使自己在社会里有了不一样的地位的情况,它表现出了社会与法的关系。从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这两个各类。

  2.经济法功能的不同体现

  (1)从整体上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成果破丰,比如,在研究经济法利益分配的之后发现,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团的利益,分配的目标不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集团利益;在研究了经济法里的“促进型”发现,“促进型”经济法不但要将功能最大可能的发挥保守性与诱致性,还要通过不同方式来规范市场活动,指引市场动向,将“促进”尽可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2)从功能配合与互补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证经济自由、行政权力,而经济法的作用是保证秩序、控制市场竞争,它们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单独存在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经济法处于社会本位,它可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契约不是绝对自由,所有权被限制、当平等性减弱时,民法里的弱点就体现出来了;在对社会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会法可以配合经济法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可以保证社会整合的作用,而经济法可以发展社会整合作用。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其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在研究时无法做到全面性,现在针对经济法的研究一般是经济功能的研究,而社会功能研究的比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经济功能。一般会把社会功能当作一种从属功能,而不是特别鼻祖。其次,重点研究经济法的各种功能,不过对各种不同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不够,比如怎样平衡不同功能间的矛盾等。最后,重点研究别的部门和经济法的配合和组合,更倾向于从外界的数据来分析经济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经济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协同工作。

  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经济法存在社会二元功能。通过其产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这里面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而且这两种功能的联系也相对来说更紧密,它们组成了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的体系。总的来说,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经济功能中的一种,而在社会领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

  二、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冲突

  (1)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中的经济功能可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发展、效率的发展。社会功能是说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正义、公平的目的。这两种功能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功能可以使经济功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功能可以帮助社会功能展开。因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样,所以两者的功能也有着一些矛盾,会制约彼此发挥其相应作用。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社会更好的发展,尽可能的体现社会效益,但是经济功能的重心是经济的提高,它们的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使得经济法中的两个主要功能间存在了隐患。

  (2)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的内在根源。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生活和经济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尽管每个人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来说,效率主要是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们对社会效益和社会功能的看法。经济法里的这两个功能一直是一种冲突的状态,当最大化的体现一个功能的作用时,可能就要相对来说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这是现阶段不可避免的。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冲突

  (1)以收入分配领域为例。收入分配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经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否正常的运作,也会影响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们的社会正义公平和利益能不能达到,所以其拥有非常大的社会意义。不过站在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想要提高效率就要尽可能的优化收入分配,这样可以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不过站在社会功能的角度上来说,就要利用收入分配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尽管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不是独立运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它们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样的。另外,经济法中的这两种功能的矛盾不是仅仅和经济法律相关,它还和我们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与经济社会产关的政策可能会激化或缓解经济法中的这两个功能的矛盾。现实生活中,假如站在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视角来说,我们国家目前关于工资的立法难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层次的体现。

  (2)以房地产市场领域为例。在房地产领域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也不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立的。比如,站在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地产行业的壮大可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实例。不过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产行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重视,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经社会能的体现不再是重点。但是如果经济功能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民生出现了问题,社会功能又会被重新重视。所以,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的地产行业中,经济法里的两个主要功能没能很好的协同合作。

  三、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

  (1)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会法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中的考虑重点不一样,不过,它们同时有着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有着社会和经济的两个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会法来补充经济里的社会功能的缺点,在体制里面直接产生效果,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好。有些专家说,在经济法中,社会功能不受重视,强调经济作用,就是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里面产生的效果。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需要社会法来平衡其社会二元功能的,这非常有必要。这种情况可以利用社会法的规定、制度等来表现,比如,就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经济法与社会法都要考虑的,不过社会法从外而内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说,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社会法的作用倾向于修正和社会增效,而经济法倾向于经济增效与防范,它们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协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决的问题。

  (2)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而产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经济法可以完善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会有一些缺点,而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中的经济法可以对其进行完善,补充;同样,想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说,经济法里的社会经济二元功能同样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们彼此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做为分析对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权责任制度与合同违约制度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这就体现了民商法中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消费者的权力,来维护他们的权力,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产权的领域,尽管经济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着经济作用,不过它主要表现的还是社会作用;在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时,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经济补偿手段来弥补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和权力,这样就可以对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平衡

  (1)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

  以财税法里的税法为例:我们国家的税收里的大部分会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社会保障,所以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法也有一些社会功能;因为税收不但是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方法,所以税法也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除了明确的制度,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与张力还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所体现。首先,我们国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税务来改善民生和加快国家的发展,相反,不科学的税收也会阻碍民生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税法里进行科学的改变来尽量使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达到一定的平衡,尽可能的降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张力。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个税里有关薪金、工资所缴纳的费用是阶梯式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们国家会有针对的对税收进行调整。利用这种手段,可以体现税法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国家在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状态时也可以利用税收所得来加快经济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为例。将金融法里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为例子来说,这种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是我国人民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针对这种基金所设立的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性质比较强。不过,假如这个基金是一个静态的基金,它是无法抵抗CPI的冲击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来经营,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这个基金的数目越大,在经营它的过程中也会对经济产生一些促进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着经济功能与经济性。怎么样来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是我们国家现在比较关注的问题。不过,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是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的,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利用经济法中的自我调整来平衡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四、结语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使经济法中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达到平衡,是在现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对完善我们国家的经济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来调查分析,在实际应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发挥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这些分析结论来深入了解经济的作用,获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认识。

经济法论文13

  自经济法学诞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争论始终在持续。从立法初衷来看,最初设立经济法的目的为,借助经济法中的法律方式及经济方式完成社会财务的规范性分配,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因此,细化分析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逻辑思路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

  从逻辑思路层面来看,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市场失灵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原因

  市场经济逻辑要求市场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发展。当市场经济被垄断时,将导致市場失灵,并引发产品供应不畅、商品价格异常等问题,长此以往,市场失灵必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倒退,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

  (一)国家干预抑制市场失灵原因

  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国家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其进行强制干预。如当市场发展活力不足时,会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1]。国家干预在抑制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了良好的维护作用。

  (二)经济法提供干预手段原因

  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国家用来干预市场运行发展的工具以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为主,但从上述工具的共通特征来看,经济法无疑是上述干预工具共同遵循的一种约束规范。在实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权利,并为其干预措施、干预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正常发展、运行的同时,也对政府的不恰当干预行为(如越位行为、缺位行为)的产生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基于国家干预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将经济法看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基础。

  (三)经济法立法目的原因

  从立法目的层面来看,经济法立法的基本目的为: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当其他因素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产生冲突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着,经济法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为首要目标。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事实上,运用经济法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的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宣示经济法措施

  为了强化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维护作用之间的关联,可将经济法作为一种政策基准,借助宣誓经济法的方式促进经济法维护设计整体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经济法中的政策基准数量相对较多。在强化经济法地位的过程中,可将经济法中的各种政策基准作为参照,通过强制宣示的方式,增强人们对经济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强化经济法立法措施

  从本质角度来讲,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存在建立在经济法立法契合当前市场经济环境需求的基础上。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契合性水平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变化[2]。因此,为了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应结合实际市场情形,加强对经济法的评估,通过随时立法、随时修订等方法提升经济法的实效性。

  (三)社会整体调节措施

  从方法上面来看,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功能是通过宏观调控法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会结合经济运行方向的不同,借助适宜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工具,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动,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础,有效促进市场扩张,间接发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功能。例如,当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面临缺乏运营资金问题时,经济法可通过提供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方式,从产业发展角度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根据各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当的财政资金或优惠发展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

  (四)彰显经济法责任制度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可通过构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方式,对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违法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合理惩罚。具体而言,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可运用以下几种方法完成:第一,联合其他法律法规方法。在构建经济法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可选择其他同样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用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法联合,为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发挥奠定基础。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则对问题视频的召回处理制定了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可将上述法律法规与经济法充分联合起来,从不同方面对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惩罚提供法律基础,进而对社会整体权利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为人民群众的消费行为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第二,运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法。从立法层面来看,经济法中分别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作出明确要求,这一方法在促进经济法维护功能发挥的同时,也对损害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情形提供了良好的矫正策略,因此,经济法可有效降低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问题的发生率。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十分重要。为了促进经济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借助强化立法以及构建责任制度等措施,强化人们对经济法的重视,巩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经济法合理发挥自身的保护及调节功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校发展,同时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张洁.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的探究[J].法制博览,20xx,(20):265-267.

  [2]张雨晴.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xx,(17):219+218.

经济法论文14

  摘要

  民法产生时期较早,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进而产生了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整发展,经济法为解决经济危机而又诞生。因此,可以看出,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但是又有着区别。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促进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有效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关键词

  民商法、经济法、调整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一)民商法

  民商法由民法与商法组成,并有两种不同的体系: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民商合一就是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民法在一定方面上对商法有一定的指导和统领作用。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物权法》、等法律组成的体系;商法主要包括《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合作企业法》、《票据法》等法律,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经济法

  经济法指的就是有效调整某一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就对于现实规范的过程来说,各类组织为主体,主要是在社会的实际生产过程与再生产过程当中体现出来的,并且通过对主体进行的有效的经济管理与协调。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一)权利保护方面的特点不同

  民商法中对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方面都是相等的,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对等和不可侵犯的',人和人之间没有尊卑贵贱之分,任何一个公民、自然人或是法人代表等都受到民商法的同等保护。而经济法则不同于民商法,经济法保护的人群有所划分,其将受保护的人群划分为政府机关、国家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不同方面,并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经济法还会根据市场主体所处地位的高低以及性质的不同来配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出现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当中。

  (二)主体意思方面的限度不同

  民商法在主体意思方面,更为倾向于自治,就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改动甚至删除民商法中的相对关系,尤其是在经济自由、高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排除法律的限制,从而形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而经济法是由国家规定的,在主体意思方面,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并且要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来牺牲小我的利益,从而拓宽社会的发展空间,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的平均分配以及平衡发展。

  (三)目标内容方面不同

  民商法认为人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自由的意志,是一种高级的动物,其能够对利益选择进行独立的决定,因此比较注重个人经济的短期利益,鼓励个人财富的最大化,提倡个人主义。它一般只作用于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追求个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虽然保障了个人利益,但是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小的挑战。经济法更加注重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与社会紧密相连的,个人的利益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从社会利益中获取而来的,其最大的追求是整体的社会目标以及生态目标,这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相互联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同时调整各自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并扎根在市场经济之中,民商法以经济法作为基础,经济法校正民商法,二者相互配合、互补。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关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互补充但又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民商法强调自治,它是一种私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任何市场经济主体不收任何形式存在的意志所强制,而是仅仅依靠个人意志来决定行为。具体表现是: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许多情形下通过自己的意愿排除法律的使用。另一方面,当事人只有在主动使用诉讼权才能实现法律责任的追究,就是政府管的越少则表现此政府越好。然而当资产阶级步入垄断阶级时,周期性经济危机、公共商品的供量不足、总量失衡、分配不公等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民商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受到巨大冲击等等,总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民商法无法解答由于政府出于公平考虑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的调控而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民商法的视野下,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公平,无法对泛化的非特定性不公平的评价收入其评价体系中,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对于我国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来说,要以国家权力对经济关系日趋完备的现况为前提,在国家确立了市场的主体地位并规范了市场的主体行为的基础上,建立并维护市场的宏观调控系统和监督管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因而,民商法主要是調控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国家调控组织管理及市场中的经济关系。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方面的关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根本取向是实现社会的正义。民商法是保护各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以同等的保护力度,不会受到不同市场主体关系的强弱的影响,赋予每个人相同的权力,并设置相同的义务。而经济法是根据不同市场主体实力等不同,给予保护的力度不同,设立不同的权力和义务,但是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还是有所交叉的。

  四、结语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综合调控,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密不可分的,相互区别又补充,而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调控两种不同对象的法律,他们二者也是相互渗透和补充的。现阶段,要充分完善经济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好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促进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论文15

  1经济法与宪法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任何其他法律的制定主要以宪法为依据,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社会最重要的手段,其制定与发展都与宪法息息相关,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1经济法的发展是宪法基础经济法在任何阶段都要获得发展,都必须依据宪法,宪法使其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每个管家都十分重视经济法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经济法对本国的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体现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为国家进入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基础。发展经济法必要符合宪法规范,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增加了很多有关经济性的条款,很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经济宪法,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加大经济法的发展力度,宪法中的各种条款规定都会陷入无用状态,这与宪法精神不符,也影响了国家法律整体的系统发展。无论是哪个国家,宪法都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存在,宪法是制定任何其他专项法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制定要与宪法相吻合,不能有任何违背的情况。法律界最著名的理论是位阶理论,这一理论也是目前各国使用最重要的理论,该理论强调是法律的层级关系,根据这个理论,宪法地位最高,所有的法律都要服从宪法。

  宪法中规定的各项经济条款,这是经济法制定的基础。经济法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社会中各种经济关系,其所要做到的就是符合宪法精神,这种基本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政府权利合理的限制以及合理的保护公民权利。从我国经济法中,我们能够非常明显的看出上述的特点。宪法中有很多的条款对经济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经济法的宪法基础不仅仅体现在这些条款中,也表现在宪法公平、公正的理念中。所以尽管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并没有详细的对经济法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中我们依然能够领会到经济法的宪法基础。经济法发展的前提就是以宪法为基准,从中找到发展依据,但是宪法要想获得一直处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就应该重视各个专项法律的发展,其中包括经济法。宪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其具体的实施还需要专项法律的制定,比如经济法,经济法制定不合理或者发展不充分,对宪法目标的实现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1.2经济法发展有利于宪法发展经济法制定的内容越丰富越合理,越有利于宪法目标的实现,因此说经济法的发展对宪法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经济条款的制定也是依据经济法的社会实践效果。经济法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经过大量的经济实践的总结,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的固定下来。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历程中,有很多的经济法中的条款要做出适当的调整,而需要增加一些经济条款,经济法的这些改动,也有利于宪法的发展,对固定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有着积极的影响。

  2经济法与宪法在发展中的协调

  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者能够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宪法中经济性规范与日俱增,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经济宪法的不断丰富,体现了时代需要和发展要求,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经济宪法可能仍会与日俱增。要落实和体现这些经济宪法,就必须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反之,如果一国的经济法不能得到实质的发展,则不仅其宪法的规定不能落实,而且还可能在实质上损害其经济发展。事实上,各主要国家都曾经或正在努力构建较为完备、发达的经济法制度,这对于推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规范性”,为两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基础。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经济法都具有规制职能,在规范性方面有相通之处。此外,如前所述,宪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对应两类不同的秩序,两类规范具有不同的层级或位阶,因此,经济法规范不仅不能与高位阶的宪法规范相抵触或冲突,还要以宪法中的经济性规范为基础,并与经济宪法保持一致。

  应当说,明晰各类规范的层级,对于两者的协调发展甚为重要。基于上述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必须注意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一致性。一方面,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经济法规范应当与宪法规范保持一致,否则可能会存在违宪的危险;另一方面,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宪法在发展中亦应吸纳经济法的发展成果,并适时作出适度的调适,从而保持两者的一致。只有在经济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实现一致性,才能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为了增进经济法与宪法的一致性或协调性,需要通过司法判断或非司法判断来认定经济法与宪法是否存在不一致或不协调。其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所作出的“司法判断”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非常重要。司法机关基于宪法所进行的违宪审查是单向度的,在一定时期,涉及经济法规范的立法可能会被宣布为“违宪”,但随着法院对国家的调控和规制职能认识的深化,对宪法的解释也在发生转变。例如,在美国曾被认为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个别经济法制度(如所得税制度),就早已不再被认为“违宪”,有些国家甚至还将所得税制度直接规定于宪法中。上述司法判断或宪法解释的变化,以及相关具体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宪法与经济法在发展中的相互影响与调适。

  3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经济法与宪法必须要事先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对维护国家秩序也有重要意义。经济法的发展依靠宪法的发展,而宪法也需要经济法来实现自身的目标,经济法与宪法问题涉及到国家内部领域,因此两者协调发展对国家整体发展意义重大。

【经济法论文】相关文章:

经济法体论文10-09

经济法论文05-16

[优秀]经济法论文05-17

浅谈经济法中的经济法责任论文03-25

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论文10-09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本10-08

关于经济法毕业论文10-08

浅谈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论文10-10

对回应型经济法的探究论文10-10

讨论经济法在社会的功能论文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