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农村宅基地确权

时间:2022-10-06 17:38:2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17农村宅基地确权

  2017农村宅基地确权,2017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具体还没有出台,下面带来2016-2017农村宅基地确权相关文章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确权【1】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绝不能有任何含糊。”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等有了确权依据

  “针对 一户多宅 、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该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按照1982年以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2】

  现在,国家正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困扰:别人的宅子都能进行确权登记,但我的为什么就不可以呢?看看吧,你的宅基地肯定不符合下面这些规定:

  1、争议未解决的必须先解决再确权

  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民的宅基地的归属争议问题不少,多占的、权属不清的、继承的等等情况,这部分有争议的宅基地不能够进行确权,要等纠纷解决之后才能够确权。

  2、新批宅基地不能确权

  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农民获得新批的宅基地,但是旧的宅基地还在使用、没有归还的,也不能够进行确权。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其实这种很好解决,父母和孩子分户就可以了。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不予确权

  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而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权。

  宅基地实现流转之后,宅基地的商业价值也体现出来了,现在有很多农民都转让或者购买宅基地,通过购买的宅基地也不能够进行确权。

  4、占用基本农田盖房或经商不予确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资源紧张,很多农村朋友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或商办企业,这种情况的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不在此次宅基地确权范围内,不予确权。

  5、小产权房不予确权

  集体或个人开发的小产权房,如果是在集体土地上盖了房子又卖给外来人口,或者在自己土地上盖了房子而缺少手续,均不在本次宅基地确权范围内。

  6、集体土地用作经商的不予确权

  如果村民或者外来人口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或办企业、经商的,由于不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也不予确权。

  7、宅基地证与现有使用人名字不符

  虽然国家不允许宅基地在集体之外流动,但是在集体之内的交易其实早就广泛存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原土地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现用地人不一致的,本次不予确权。

  其实这种情况极为普遍,有两个办法,一是去变更宅基证,二是要对方留下书面的字据,并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8、本村人违法占地不予确权

  非本村人口占用本村宅基地自然是不能确权的。

  如果是本村人违法占地且不符合村镇规划建宅基地或办企业、经商的,同样不予确权。

  当然,占了宅基地而不使用(空白宅基地)同样不能确权。

  9、证明资料不全的不予确权

  一没有宅基地证书,二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并且村委会没有开具用地证明或证明用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权。

  如果您没有,赶紧去村委会开一个证明。

  10、继承手续不完备的不予确权

  继承手续完备,就是说,如果是父母双方都不在世的,需要有遗嘱(书面的),最好是经过公证的。

  如果是父母有一方不在的,也要有死亡一方的遗嘱,否则不予确权。

  这种情况是将宅基地按份额占有。

  比如母亲死亡、父亲健在,你只能和父亲作为共同继承人,平分继承母亲那一半的宅基地,最好的结果就是,你父亲占有四份之三、你占四份之一。

  男女平等,女孩子也应该获得等量的份额。

  宅基地被他人霸占怎么办【3】

  农村宅基地被人强占,对于拥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人来说,一般是不利的,万一我们的宅基地被人强占了,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注意以下5个程序:

  1、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那么遇到宅基地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 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

  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农村宅基地确权】相关文章:

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08-18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汇报10-26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汇报范文10-26

农村土地确权的协议书(精选10篇)01-31

农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06-24

农村宅基地协议01-18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05-06

农村新宅基地申请书06-19

农村宅基地赠与合同11-14

农村宅基地流转协议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