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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行政委托的原则
下文是一篇小编精心准备的行政委托的原则,欢迎各位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同学进来看看哦!
摘 要:行政委托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只有规章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才有权力规定行政委托,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行政委托必须要有助于委托行政机关缓解工作压力,及时高效的完成任务,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避免因委托而导致人、财、物的重复投入,执法环节增加。
关键词:行政委托;原则
一、公开原则
(一)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的依据必须公开
行政委托的依据是行政机关进行委托的法律前提,只有将行政委托的依据公开,才能证明委托的合法性。另外,行政委托依据的公开还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对行政委托的认同,方便受托方行使委托职权。
(二)行政委托的相关信息公开
这里的“信息”主要是指委托关系的双方主体、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等。行政委托的相关信息公开是行政相对人对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只有相对人充分了解此类委托信息,相对人才可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救济。
二、合法原则
(一)主体合法
行政委托的主体合法是指在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委托方只能是现行法明确规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委托给相关组织行使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将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别的组织行使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作为行政委托的委托方,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委托给相关组织行使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委托方进行行政委托。
(二)依据合法
依据合法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委托只要求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且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即可,但具体到可以依据哪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行政委托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只有规章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才有权力规定行政委托,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以严格这一制度,杜绝滥委托现象。
(三)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程序进行。只有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委托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运用。除此之外,合法原则还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委托,否则无效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设立行政听证制度
这里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委托的决定前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支配性,许多社会组织往往乐于行使行政权力,那么在都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权力委托给哪一个社会组织行使呢?此时,行政机关便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充分了解各个组织的优势,在综合比较之后将行政权力委托给最能实现委托目的的一方行使。而且通过行政听证程序委托行政职权,更容易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委托中的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且在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的生命,没有一定的效率作为保证,就不可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但是,过分强调效率又可能导致行政权力失范,从而损及公平正义。行政委托制度本身就是行政法律规范中为提高效率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因此行政委托更应注重效率。具体而言,行政委托必须要有助于委托行政机关缓解工作压力,及时高效的完成任务,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避免因委托而导致人、财、物的重复投入,执法环节增加。
五、一次委托原则
一次委托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将行政权力委托给某一组织行使后,该组织只能自己依法行使被赋予的行政权力,不能再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该行政权力。行政委托是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这种委托不仅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而且对受委托方亦有相应的具体要求。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转委托应当被禁止。如果委托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因受委托组织条件的变化不再符合行使相应行政权力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收回然后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另行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在立法上,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学辉、宋玉波.行政权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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