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经济法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法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经济法论文1
一、行业协会的特征
( 一) 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某一行业的共同的利益。尽管这部分利益推动着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但是其自身不是以营利为目标的,更不被允许其有以营利为目标的实体单位。要不然的话,行业协会就会和会员形成竞争关系,这样也就让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度大幅度的降低。同时,参与到行业协会的一般都是行业的精英,拥有者非常全面的资源和信息,这样其就有了很好的权威性,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关注并形成影响,发挥更大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作用。
( 二) 行业协会不仅属于自律性组织还是自治性的组织
想要组建行业协会第一步就是要有自身的协会章程,章程形成以后,就会有效力,来对全体的会员以及以后的参与人员进行约束和管制,这就是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行业协会的自治性主要表现在组织方面和资产方面。行业协会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其不会依靠任何单位或者实体,享有独立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在行业协会的资产方面,其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帮助、会员的会费、社会的帮助等。行业协会的资产和会员拥有的财产是独立分开的,没有任何关系,行业协会是独立法人对其拥有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力。
( 三)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
专业人士一般将中介分为两种,一种就是在市场主体之间起到了媒介或者经纪人的作用的中介,这类中介包含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另一种就是在国际和社会中间起到了媒介作用的,比方说事业单位、行业自治组织等等,它们的作用就是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参与国家组织的活动中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依据这样的分类就可以看出行业协会隶属于后面的这种,是联系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中介组织。
二、国内行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
我们国家的行业协会发展历史非常的久远,早在唐朝初年就有了关于这方面的记录,这样算了已经有了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在以后的历史长河里面,行业协会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在这期间其名称就有二十多种。在清朝末年、民国初年都制定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和制度来推进其发展。那个事情我们国家就已经向现代化的行业协会进行发展。但是在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这样就将行业协会的发展全部中断。一直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制定了改革开放的发展方针,才让我们国家的行业协会有了发展的空间,并且在以后的时间其发展势头非常的好。行业协会以不可阻挡之势成为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三、国外行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最初出现并且兴起是在公元九、十世纪的西欧国家。在那个时期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形成了封建社会城市。在西方国家,在封建社会的城市的进步和发展过程中间,各个行业的人员和城市里面的经营人员为了确保本行业的和成员的利益,就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形成联盟,组建起来的组织必须遵守制定的制度,这样就形成了具备了封建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这种封建组织被逐步的分解。当封建社会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在西方国家由资本主义制度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过程中,行业方面的管理也被许多国家和行业逐渐的重视,其不断的进步和发展。
四、国内外行业协会的比较
西方各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由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不一样,就让其具有了不一样的特点,但是总结起来主要是下面这个几个特点:
( 一) 自发和自愿特性
行业协会的形成是自愿和自发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就能组建,并且会员的参加和退出也是自愿的,行业协会不会控制和干涉会员的权力。
( 二) 高度的自治性
这一点在起管理方式上就能够看出。其高层的领导和组织者都是有会员选举产生的,一般的事情都会按照制定好的规则进行。在协会经费和组织上面也非常好的展现出了这一特性,其资金来源不会只依靠政府的帮助; 并且国家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不是依靠强制的行政手段,而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的。
( 三) 职能的多样性
行业协会的职能包含了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关系,向国家传达会员和企业的意愿和利益关系; 为行业会员提供技术培训和资源共享等等。和西方的行业协会进行对比,我们国家的行业协会的发展非常缓慢。在这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间也出现了下面的特性:
1. 较大的依附特性。组织方面没有自主性,一般的行业协会都没有具备行业协会的特性自律性。
2. 服务功能非常的有限。由于我国行业协会在制度上存在问题导致其正常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在提供信息、维护成员利益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经济法论文2
智慧城市不断建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智慧城市的建立可以对不同城市运用情况和管理进展、城市发展进程等等进行优化和完善,改变城市和人们群众以及土地资源关系,提高城市服务能力, 进而提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效率,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大目标。
一、智慧城市主要含义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城市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是人类社会归属体现。城市的产生和发展和生产资源和物质资源具有紧密联系, 其是伴随生产和生活方式进步而进步。智慧城市建立理念, 起始于 IBM 机构,智慧城市这一理念的源起具有事实理论依据,而不是凭空产生,智慧城市和是现代化可学技术和时代发展整合而成,具有科学性和理论性。总的来说,智慧城市的产生首先要符合几个必要条件: 物联网技术手段、云计算技术手段。
二、智慧城市建设活动中,经济法律问题
( 一) 信息技术体系经济法律弊端体现
在当下构建智慧城市活动中, 信息技术体系法律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智慧城市的构建具有狭隘性,没有站在全社会以及技术总体要求的角度出发。我国不断颁布的国家标准法律制度和标准化法律章程等等法律体系, 对于传统城市建设活动还较为适合。伴着经济和科学技术进步, 智慧城市构建活动脚步加深,互联网和物联网体系的不断发展, 当下众多信息技术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智慧城市建设要求,不能和实际运作缜密结合,进而对我国智慧城市构建带来弊端影响。其二,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造成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的'主要原因是: 当下我国的信息技术较为薄弱,没有核心技术手段。尽管伴有一系列可利用信息技术,但是其服务主体是外国企业,进而严重阻碍我国智慧城市的建立。再者, 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采购条例中,不具备严禁法律管理章程,依据我国采购条例的其中一条给出,当下信息技术和智慧化城市的发展脱轨严重,阻碍了智慧城市发展。
( 二) 市场建构活动弊端体现
在市场构建和和实际运作活动不相符,市场计划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等等问题, 对智慧城市建设带来消极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发展的原因包括下文价格因素。其一目前我国物联网管理规范的松散性, 其没有合理化管理章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给出,虽然其对产品的性能给予相关要求和标准,但是物联网技术产品和传统产品具有不同性, 进而原始的质量管理章程不符合对物联网的等新型技术产品的管理和规范,将影响智慧城市建立。其二,电信管理章程的弊端体现。自 20xx 年开始,国家领导和相关部门就对电信产业发展进行信息的规划,以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但是站在整体角度来看, 其针对电信产业服务环节完善具有瑕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电信产业广泛应用,服务范围狭隘性对我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业, 也带来不好影响。伴着数字鸿沟弊端发生, 这一弊端将会恶化。其三,对于消费人员讯息的保护弊端体现。在二零一三年初期, 我国出台了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出台后,在对我国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方面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对全社会来看,并不能就整体维度进行管理,且不具备强有力约束性。
三、智慧城市建立活动中,经济法有效运作
( 一) 增加调控职责性,建立计划法
在智慧城市构建活动中,建立计划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计划的建立,首先要对计划主旨内涵、计划运作主体、管理个体、编制环节、和计划运作活动中, 相关体系和环节的关联性等等,建立相对法律章程,降低法律管理效率低下现象发生。其次, 要增加法律的责任性,增加法律规范性。对于触犯法律和违反契约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和惩治。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制裁,是法律庄严性和权威性体现,增加法律威慑力,是确保法律条例有效原作和发挥最大约束力保障。经济法法律承担具有多样化形式,包括责任制度、经济责任、信誉和诚信体系、刑事责任。
( 二) 物联网系统的行为管理规范
市场责任管理条例的一则给出,市场的发展在于法律体系的管理和规制。在市场管理活动中, 规制法章程和国家宏观调控具有紧密联系,相辅相成,进行简短辅助和直接管理,加快了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了经济法规制功能。在当下物联网技术属于起步阶段,物联网市场体系还没有大规模运作, 进而需要建立一个灵活和积极的管理环境, 为其构建科学环发展目标。所以,对于物联网产业的运作模式,要给予足够灵活运作空间,来促进经济法在物联网主体行为管理活动中发挥最大作用。
( 三) 对消费主体隐私进行保护
对于消费者主体隐私进行保护,首先应依据我国实际市场运作情况和国情, 构建一整套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律体系,其在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条例构建时, 可以依据西方国家紧凑型立法形式,建立一体化个人信息保护章程,增加对消费者主体保护。其次,也应该对于当下消费主体信息保护条例进行完善。假使单一依据当下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的第九款,无法对消费者进行全面隐私保护。应该依据实际市场运作活动和我国国情, 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利用经营人员和消费人员的不同行为构建整合的法律规制, 对消费人员和经营人员共同管理,达到消费者信息保护最大化,为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性做保障。
四、结论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理念被提起。智慧城市构建活动,是一个缓慢和复杂任务。因此,在构建活动中,需要对不同环节和弊端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改善智慧城市加努力活动中不足,特别是要关注经济法问题,将极大影响智慧城市建立进程。进而, 在智慧城市建立时,要把经济发研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充分法律经济发积极意义,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进程。
经济法论文3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动,是一个在遵循效益、规则、权责、人本、系统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部利益关系和组织外部利益关系,以实现具体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自觉过程。一般来说,在工商管理活动中,效益是管理目标,规则是管理依据,权责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动中,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据,权责就无法落实,人本思想就会落空,管理系统也将出现紊乱,最终还会导致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以完全实现。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必须首先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规则化。应该注意的是,在规范工商管理活动的各种规则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显性的和刚性的规则是法律,因此,实现工商管理活动规则化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于各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能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外高等学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育中,都趋向于将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只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律课程的名称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英、美等国高校一般称该课程为“商法”,我国香港地区高校则称该课程为“香港商业法”。但是,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开设的该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别。
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多设置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的认识却不尽相同。有的高校认为,该门课程虽然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但是该门课程的性质是法学类专业的专业课程,所以应当将法学类专业同名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移植,才能作为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此外,各高校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的高校将该课程视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选修的专业课程,有的高校则将该课程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必修的专业课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结构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宄”课题组,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性质,以及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宄,确认经济法这门课程是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目前,虽然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已经确定,但是,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对于该门课程的课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宄还是较为薄弱的。其表现:一是对于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的研宄还欠深入,二是对于该门课程特有的教学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较为迫切的任务是,在对该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研宄的基础上,要深化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善创造、能应变”的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内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虽然在课程名称上仅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两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后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较为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问题的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经济法学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因此这两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地将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移植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当前,有必要以经济法课程自身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为根据,以从事工商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在充分考虑法律科学与管理科学、经济科学的关系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进行改革,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该课程的教学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偏离的状况。
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经济法基本内容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远远超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围。其基本内容涵盖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国际民商法等学科领域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导论,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第二,市场主体部分,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三,市场行为规制部分,介绍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分,介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当前,我国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该门课程教材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概论”,没有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也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教材的名称难以区别。二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与工商管理类专业其他核心课程的内容缺乏清晰的逻辑联系,仅仅是对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的简单罗列,并且教材中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各自为政”,“深浅不一”。三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并不完全法学的思维逻辑”,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教材内容的表述没有考虑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类学生学习该课程的难度。四是该课程的教材内容的介绍一般都是简单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的逻辑上的归纳和演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导入和实际案例的解析。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编写该门课程的教材。首先,应当将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定名为“经济法律概论”,以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使之鲜明地区别于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学”教材。其次,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体系,以使之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具体法律知识融为一体,相互支撑,相互衔接。第三,教材的表述应当“深入浅出”,体现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符合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使工商管理类学生能够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内容。第四,该课程的教材还应当将法律条文、法理、实例联接成一个契合体,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理解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且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必须在原有的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长期以来,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教师习惯运用的是“一言堂”式的传统讲授教学法。近年来,各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传统讲授教学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扬弃,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法。但是,目前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将案例置于讲授的内容中,作为辅助讲授内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没有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纳传统讲授教学法、自学指导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合理内核,对传统讨论教学法进行改造和创新,使之成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特有的教学方法。
讨论教学法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辨明是非或获取新结论为目的,把学生组织起来,激发思维,各抒己见以取得共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双向式的,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进行积极主动的思考,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将讨论教学法作为基本教学法,而将案例纳入课堂讨论的对象(即将案例教学法纳入讨论教学法之中),并适当吸收传统讲授教学法和自学指导教学法的合理因素,构建一种新型的讨论教学法,实现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全面创新。
经济法论文4
一直以来,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作为一对矛盾体互相关联、辩证统一。如何把握经济自由的尺度,恰当地实施国家干预和调节,是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也是经济法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的关联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应运而生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三、经济法的历史使命
(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经济法的现实使命
(一)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一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作用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会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梳理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使社会整体利益向最大化和最优化发展。
(二)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协调
在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上经济法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导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注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断增强市场活力,一味强调公平,将会使市场逐渐失去活力,同样,一味强调效率,也会使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社会公平受到挑战。因此,只有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充分展现,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三)体现“以人为本”的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应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在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经济法发挥着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运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同时更加重视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珍视人的基本价值这一出发点, 经济法也将失去归宿和存在的意义。因此,经济法不能以过度约束和限制人的基本价值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时,才能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并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将其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释放出来,让经济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进经济秩序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协调运行
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在社会经济条件呈现量变状态时, 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随之改变, 并维持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协调运行。合理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检验经济法有效实施、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充满活力的集中表现。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现代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权益。同时,积极制定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和公正的价格机制,既可以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为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又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宏观经济管理运行的公平公正。
五、经济法使命适应社会发展的路径
由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理论而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形成的社会影响在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和调节中必然展现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优势。经济法主张均衡干预, 即在保障私权的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发展。
(一)以公共效益为标准的经济法均衡干预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手段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和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和约束私权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均衡干预。
(二)连接内外,增进合作经济的协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置身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之下,离不开全球经济的竞争与合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能否真正体现出适当调整国内外的经济关系,促进双边经济合作关系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涉及连接内外和加强经济合作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济法要求相关企业重视经营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经营机制,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同时, 一方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产出少的粗放式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统一国内市场,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
经济法应促进“行政性集权”和“经济性分权”,由于行政分权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团比起中央政府,显然更存在阻碍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然而,单单“行政性集权”只能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经济性分权”,把权力还给市场, 由市场来配置和调节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法,才能在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选择适合经济发展的路径,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在法律约束下的真正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现实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论文5
1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可持续农业是一种采取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不断满足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对农产品需求,以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农业”。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平衡,而对于现阶段生产相对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国农业来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所需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作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难题,解决他们将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是与市场经济想匹配并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借助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以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为调整要务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经济法也将是下文讨论中的经济法的主要成分。
3经济法的原则与目标
1)公平正义,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差异,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给予某些主体以相对特权来实现大体上的公平。中国存在长期的重工轻农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中国农业的相对弱势,而经济法所能提供给农业的相对公平对于弱势的.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总体上保护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更要充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农业可持续化与经济法的立场统一。
3)经济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的一种,对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对于农业的干预行为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谓“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既定模式运行,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并且维持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4有关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探讨
根据前文的解释,我们将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应该努力的方向分为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及所需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所提出的对策就着重对这两点进行考虑。
4.1调动农民积极性方面
1)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农民增收,也就是运用经济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不允许农产品价格的虚高也不能让某种重要农产品在市场的价格过低,赋予每种农产品一个确定的的价格区间,让农产品的价值真正体现在其价格上,确保农民从农产品上获得的收益。另外一点则是对农民的投入即生产资料的购入进行优化,扩大价格保护的适用范围,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实行保护,做到双向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减小工农差距:现阶段抑制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不仅仅只有收益问题,还有大众重工轻农的不正确心态,中国逐渐发展以来,众人明白了“无工不富”,但却忘记了“无农不稳”,这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经济法要做的是将两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强制国民把农业当作应该重视且必须重视的一项产业,从根本上解除大众重工轻农的错误思想,由此才能够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农业可持续化发展起来。
4.2协调生产与需求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生产,环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持续化发展注重的是一种整体上的发展,用使用不至于给“环境”带来压力的最少资源,“生产”出可以满足现阶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贡献。或许民间的其他法律无法为之提供帮助,因为对于民间的私法来说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但是对于立足于整体效益的经济法来说,其哲学观和价值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两者之间和谐统一,不会存在突出的矛盾,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干预调控经济的一种合理的手段,经济法对于调节整体化的供需关系是十分有帮助的。
根据整体的分析来看,如果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轨迹能够与上文提及的对策大致一致,那么经济法将对中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帮助,而随之而来的将不仅仅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又一步提高。
5总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否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出现让我们或许可以相信法律是解决它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就是农业治理的法宝,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来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进而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平衡供需关系做出贡献,排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才能够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及与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而国家要做的则是运用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这一步构想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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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必然存在着的,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个比较宽泛的问题,理解和重视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对做好国际经济法的识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前提条件,重视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也是确保国际经济法这一理论体系走向成熟的关键。通过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中识别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提高人们对国际经济法中识别问题的重视程度,实现国际经济法的良好发展。
一 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识别问题
所谓国际经济法,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性概念,对相关事实构成的性质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再将其进行范畴内的定义化和归类化,最终明确规定应该援用其中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性认识过程。为此,可以看出,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中相关性事实的定性问题,对这些事实的理解和认识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也只有认识国际经济法中相关性事实的定性问题,才能对一些事实进行充分理解,并确定出相适应的可援用冲突规范。根据可援用冲突规范的定位正确化以及一些相关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可最终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大多都是因为在认识方面没有正确认识本质属性和定位错误、归类措施引起的。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是一个十分广泛化的问题,其中所包括的认识内容具有广泛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其中蕴含着关于法律事务的识别问题,也蕴含着相关性范畴和判断方面的识别问题,也就是指法律理论方面的识别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属于“跨部门法”,其包含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就应当时刻注意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真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哪一个方面或者哪一个领域,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巨大且极其繁杂的规则性体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工作人员在认识方面的困难性,所以,在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应当紧密联系实际生活,并且以实际生活为依据进行细致的观察和研究,以便正确理解问题。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体系结构,一些理论性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也无法保证定位的准确性,国际经济法还受到语言文化差异性的影响,很可能在同一件事上产生不同的歧义,所以,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必要情况下应当理解和认识法律的特点和内涵。
二 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域和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一) 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域的识别问题
“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属于“跨部门法”,所涉及的面积较为广泛,针对这一现象来说,应当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化界定。国际经济法一般被视为是调整国际上经济关系的法律内容,关于这一关系的界定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相关关系进行考虑。国际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以及国际金融关系等等类型,国际经济法需要根据这些关系进行具体定位,以便确保相应法律的使用。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跨部门法”特点,应当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进行正确判断,要充分理解我们所要面对的是什么部门法的问题,并以这一部门法的特点和领域为依据,有针对地解决问题。
(二) 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所谓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识别,就是整个国际经济法识别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律关系的识别应当与其他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针对国际司法方面,法律关系的识别一般就是指正确解决冲突规范方面的一些问题,而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其法律关系的识别旨在针对法律关系的自身性质,二者之间的研究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针对国际经济法这样一个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结构,其研究人员如果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就应当时刻保持谨慎认真的态度,对实际的案件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识别。
三 国际经济法识别的方法和立场
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识别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应当如何做好国际经济法的识别工作呢?第一,坚持实质重于性质的重要原则。针对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既要详细翻看文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仔细阅读文件的题目以及文件内容的相关规定。往往文件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文字方面的错误,如果不加以严格处理,那么很有可能会引起之后不可预知的一些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需要仔细考虑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陷和问题,以便做出适当改正,确保文件的准确无误。
第二,坚持分析的重要方法。分析就是指要将
一整件事分散开来,将其拆碎了看,国际经济法亦是如此。国际经济法属于一个较大的法律体系,需要对其进行细分和总结,在细分的过程中还需要同时理清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各个领域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否存在地位的高低,在特殊情况下哪一部法律具有优先权利,这些往往都是国际经济法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所以,单单将“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这一结论分析出来,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切性。
第三,重视考察国外的实际经验。如果一件事
情难以对其进行确切的判断,那么最为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参考国外的实际经验过程。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往往在其他国家也都会有所出现,我国如果在针对此类问题时,无法找出真正的处理对策,那么就可以参考国外针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中经常会出现涉及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关于立场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简单的站队问题,我们在这一规则的考虑上面,其实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标准,为此,每次站队都应当以规则的创造者的角度出发,进行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如,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如果国际受到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则会认为这项规则会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规则,那么在评估该规则实际效果的时候,应当重点以制定该规则的国家为出发点,进而考虑该规则的有序开展是否会实现该规则制定中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美国主张开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权益,一旦它发现无节制地主张域外适用而无法实现自身立法的目标时,它则提倡管辖方面的“合理原则”,从而确保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得以得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项十分复杂且综合程度较高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面积既广泛又丰富,如果认识人员的认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正确掌握,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实际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也就需要认知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取、积极探索,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证认识过程的顺利进行。另外,国际经济法与世界的关系极为紧密,在认识过程中应当不断保证与时代的联系,确保认识与时代接轨,从而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满足现实世界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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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体系教改的诱因
1.1适应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需求:原有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限定于在法律专业开设,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大发展,我国“依法治国”,法制策略的逐步开展,经济法的教学范畴已经延伸到了社会的各行各业。由此,教材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不单单是专一的面向法律专业的本硕博科班学生,而是在理工类学校或者是经济管理类全面开设。以我们黑龙江外国语学院为例,不仅仅是作为一门基础课程的学习,而是作为我们系所有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要求我们系的每一个学生都应该全面掌握,以便于在毕业走上社会后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教材的安排上,也是没有往纵深程度讲解,而是平行设置了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法、税法、金融调控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广吿法、房地产法、证券法、锒行法等经济法律关系。由单一的传授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将法律条款实践化。这就要求在课程教材的设置上,由传统意义的“授之以鱼”转变成为“授之以渔”,重点向法律事务性发展。比如我们学院选用的教材就不是法律本科的《经济法》,而是适合于应用型本科经济管理类的规划教材《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1.2课程体系内容的变革:经济法最早是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一定特殊时期一战的产物。1918年世界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西方的体制发生了沿革。最早在法国诞生了经济法的启蒙思想,之所谓“思想源于法国”。在1865年,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率先把“经济法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提了出来,他发表了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在这本著作中,对于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我们说德国是一战的爆发地,也是一战之后经济复苏的重中之重。国家对于经济进行了强大的控制与干预,为了加强调控,德国在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之所谓“实践于德国”。最后,在欧洲各国经济迅速蓬勃发展起来。
最后我们说是“发展于东西方”,接下来我们再来简单阐述一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在1939年之前,我们国家实施的一直都是计划性经济,又称为指令性经济。即所有的经济活动,如产品的分配,原材料的选购、销售这一系列的活动都是事先计划好,有章可循的`。在1939年的时候,我们发现计划性经济体制并不能满足当时的一个经济体制形态。市场完全失去了调节,当时现有的民法商法等法律无法弥补这一缺陷,行政经济受到了干扰,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所以我们经常说经济法是国家社会化生产的产物。所以我们说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讲,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具体来说,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企业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四种关系。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部门法,与我们的曰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讲述的就是与我们每一个人有着密切关系的五险一金制度。比如生育保险适合的人群,缴纳的比例;失业保险可以使用的情形及不能使用的情形;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和基数的范畴。医疗保险各地区的异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等等。所以我们说经济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如何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当中去。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是一门杂糅学科,是需要与很多门类的科学共同使用的。这就对我们教师的综合知识理论水平提出了更髙的要求。需要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以便于更好地去理解经济法这一课程体系。
1.3经济法教学的现状探析: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是倾向于授之以鱼,机械的把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没有注意把法律精神的实质传授下去,没有做到真正的“授之以渔”。老师在课堂的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90%的时间都是老师在讲课,而没有重视与学生的互动。学生只是机械的去背诵法律条文,而新的教学改革就要求我们彻底摆脱过去的灌输式教学方式,而转变为一种互动交流式教学,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检验学生的理解吸收能力。
2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构成
2.1本学期的课时安排
(1)课程教材的选用:谭伟君主编:《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8月第3版。
(2)总授课时数:64学时,其中,教学环节学时60学时,答疑辅导2学时。
(3)在课程内容安排: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因素;经济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4学时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16学时);
第三部分: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16学时)
第四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会计法I统计法|审计法;税收法;(24学时)
(4)答疑辅导安排:(2学时)2.2课程体系的特色:在课程的实践教学过程中,我采用了案例分析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然后由教师归纳总结,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同时,提出开发式问题,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髙实践能力。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兴趣的同时?经常性的给学生布置一些跟课程有关的案例分析或理论分析,让学生自己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演示,进行案件的真实还原。使学生能由点到面,并能够产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而且我们要鼓励学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回顾,提高学生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在课堂教学环节,采取了案例互动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在我们学院3号楼310室联合国模拟大厅定期举行模拟法庭的实践演练。通过实战,使学生能够更加淸晰明了的了解,提商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以后就业实践经验的砝码。我也会定期开展模拟法庭大赛,鼓励学生争学比赶,丰富自己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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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提髙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让学生感受到真实案例。学生通过操作真实的案例,切身了解案件的始末原委,有利于学习处理相关的技能,培养学生实践操作的能力。这样既巩固了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更学习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可谓一举两得。
通过一些国外法庭实际操作的播放,使学生了解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的不同,我们成文法与国外判例法优势、劣势的分析与比较。形式的多样,来吸引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条文的热情,激发学生的兴趣点,更好的开展教学活动,也可以在课下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比如在3与15日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等。
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在实践上提出教学改革的操作新思路,研究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新方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这对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及综合素质,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经济法课程体系教学改革的新目标就是将“学生为教学主体”的理念应用于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真正的做到将教师从课堂中解放出来,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着力于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进行课程的新教改。让课程与社会大环节结合,不脱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索的能力,使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能力,促进学生的个人发展,为社会用人单位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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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作为开设专业有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金融与保险、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与后续专业课程相衔接,为后续其他课程学习奠定基础。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又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协调能力。培养当代大学生成为应用型人才具有基础和重要作用,使他们能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犯法,树立良好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一)课程综合性较强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课程,内容包括劳动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等章节,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和条款,涵盖内容广泛而且复杂。另外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还涉及到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对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有一定难度。
(二)教学内容更新快
随着我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经济法课程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教材需要不断修改和补充。
(三)经济法理论抽象
对于我们现在的学生来讲,没有法律基础做铺垫,经济法在教学内容中涉及到大量的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专业术语,对于学生的学习和理解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另外,对于具体经济事实的认定和判断,需要民法、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需要学生们熟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
商靴曾经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学生们大多对于法律的描述是敬畏,而是没有法律基础,缺乏对基本法律专业术语的认识和理解。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思维更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这就为经济法的教学带来了不少难度。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所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如诉讼时效、法人财产权、股权转让等理论,需要同学们必须掌握和理解,加大了课程学习的难度,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这就需要我们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出更充分的利用。
(二)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当前经济法的教学基本以讲授法为主,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讲解,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虽然讲授法是教学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但是它有明显的不足。教师在教学中占主导地位,教学模式呈现“满堂灌”,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来讲,在课堂上学生根本没有时间来思考、消化和吸引内容,更不要提理论联系实际了。另外,学生比较机械地接受知识,容易造成经济法课程兴趣不高,不能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和自觉学习的习惯,课堂效果较差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不益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相差甚远。
(三)实践教学缺失
培养应用型人才就需要注重实践教学。但是由于现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都是针对非法学的专业,根本由于没有系统的法学教育作为基础,这对于开展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比较困难。经济法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实践教学的缺失使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和理解。财经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如何将所学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实务能力,能够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社会现象加以判断,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现象的本质,解决问题。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于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非常重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20xx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形。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及相关劳动监管部门的责任。让同学们学会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明白什么是依法治国。
(四)教学具有时代性和挑战性
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媒体不断地融人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依托于数字、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新技术已经深人人心。如一些微信、博客、微博等各个站上,对信息传播带来了更本性的变化。“低头一族”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不少学校和老师尝试着各种办法来改变这一现状。目前大学生比以往有更多的机会感受和了解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这当然是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开阔一定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充斥着他们,这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不良后果。另外,随着普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教师知识的权威角色也是一种挑战。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更不上时代的步伐。如何把一些学生所喜欢和熟悉的方式应用到我们教学中,这是我们当今函待解决的问题。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
(一)从讲授法向参与式的转变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教师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习。”可见,教学过程就是教师“教”学生如何去“学”,而不是教师“教”的过程。教学过程应该按照一定的教学规律、教学原则来进行教学。根据当前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努力实现课堂从以教师为主导转变到以学生为主导,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我们应该将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逐步转变为以参与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是将老师和学生平等的理念融人到教学中来,其核心思想是让学生亲自参与课堂,努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比如案例分析法和小组讨论法等都是参与式教学方法之一,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合理利用教学相关设施
注重开发课内外教学资源实现学生学习无处不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不仅仅要依赖课堂内教学活动,更要充分借助网络资源、新媒体和移动网络技术,充实和完善教学中所需的各种资料和资源,使学生能够有效利用网络来开展课下辅助学习。多媒体教学具有直观性,详实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配合简单明了的板书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和方法,将有关经济法的最新知识、最新信息直接传递给学生。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内容,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也可以激发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
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不喜欢旧事物,他们渴望新知识所带来的愉悦和刺激,不愿一成不变。在网络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和知识的迅速更新和传递,对于教师来讲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挑战不仅来自于对已有知识点更新和日积月累的经验,更是来自于与现在网络移动技术相关的其他虚拟世界的吸引力。如何做一个与时俱进的教师呢?首先,需要成为一个受学生爱戴、欢迎、灵活多变的当代大学教师。其次,随时积累经验,并把握当今社会中与经济法有较强联系的热点,并应用到教学中去。再次,努力拓宽知识面成为“多面手”,学习知识是永无止境的,教师也是如此。最后,与学生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培养良好的情感,形成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
(四)适度开展实践教学
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是去死记硬背相关的法律条款,而是要通过教师讲解使得学生真正理解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使用,重在理解,掌握知识关键是要融会贯通地学会应用。针对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具体实践教学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做到应地制宜、应时制宜和应材施教。比如在公司法修订中关于注册资本限额登记条件中放宽了准人条件,除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原有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可以让学生大胆地尝试去设立一个公司,在设立公司中就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做铺垫。学生还是很乐意担任“股东、董事和监事”等角色的,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又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法律学习热情,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此外,还可以设计教学方案,在有条件和有机会的情况下,举办模拟法庭和经济法知识竞赛,参与审判的旁听,了解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借款合同等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教无定法,重在选优”,只要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了学生学习欲望,提高了学生参与意识,这就是好的教学方法。教学要不断创新,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不同章节的内容灵活运用,努力教有所受、点有所到、启有所发、导有所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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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xx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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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这个趋势如何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世界。公平互利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都会对其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职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无论是从其概念、作用、效果、意义,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包括的内容也越来越广。由于学说不一,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围。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但是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规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大到国营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家。打破了法律各部门的界限,强调了各部门的相互合作。狭义上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1世纪之来,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着都在关注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常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的意见法律法规而综合起来的法律体系,要分析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所以要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加强
20xx年,中国加入WTO,逐渐熟悉并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导致了一些必然的国际趋势,例如国家间在各方面联系的更加紧密,更加开放;以及为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发展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个大趋势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当代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合作的缺失将必然影响到经济全球化长远的协调发展。WTO作为一个贸易组织,处理家想扩大其职能范围,将一些不平等的只能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纳入WTO 的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国的是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这就必将需要法律的约束。如果发达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霸权主义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逐渐增强
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格局发生了显要的变化,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中纷纷采取了相应的一些措施,首先以地理位置为条件,在一些国家范围内计划或制定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组织,形成共同的贸易市场。其次以各自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基础,制订贸易协定,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强化贸易壁垒,共同抵制外国产品对共同市场的冲击。”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组织”以及“欧盟”。调整这些经济贸易开始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随着组织的发展,国内法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于是,经济组织之间推行国际经济法势在必行。各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使我们能更好的运用国际经济法。
总体来看,WTO体制的产生更好的让国际经济法得到充分的运行,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金融等交易领域,而且发展一定会更加完善,这些规则对各成员方具有一定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没有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重要的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历程中一个长足的进步。
(三)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欠发达国家在资源配置、科技、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受到了国家综合实力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在定立国际条约国际法案方面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国际经济法的出台有效的使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通过对经济运行中影响社会公平的经济问题的解决,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货物、服务的交换活动。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贸往来越发繁荣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世界贸易格局形成和衍变的必然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最为突出。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世界各国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它的作用和地位早已在众多的方面完整地展现,涉及到国际间法律、货币、投资、债券、金融等方面的'纠纷与问题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法规来平衡的。如果能利用它,这样不仅发展中国家能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的能力,还可以减轻世贸大国给他们施加的压力,为经济潮流翻腾下的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如今,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交往水平的提高,引起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就拿我们国家为例,国际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认真研究并学习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融资和其他引进外资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商的投资。
当然,在中国市场同样存在着这些国际经济问题,例如倾销反倾销、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壁垒等问题,更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迫切的等待有关部门的解决。所以,要应对如此复杂和混乱的市场经济问题,法律是最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而国际经济法便是这一手段中最有力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法使国家自给自足、独立自主的经济时代迅速结束,显然,它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从现实意义上说,它所包括的所有分支为国际间经济主体的投资、贸易、金融、货币、税收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遵守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国际经济法是世界贸易的保护伞和守护神,它保障了国际经贸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了正常的世界秩序。
由此看来,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的地位与国际经济本事是等价的。从它的调整范围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内、国际相关立法的集合,其触角已经遍布国际经贸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经贸中的重要标准和调解工具。作为调节国际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只要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运用,就能够在减轻发达国家的贸易压力的同时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经济法论文11
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 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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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2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济专业的必修课,实践教学是经济法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其注重经济法实践教学,通过实践塑造学生经济法职业思维并强化职业伦理修养,有效培养学生的经济法能力和技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xx-xx年)》提出“要涵盖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注重培养熟练技术和坚守职业道德的人才。”因此,通过构建经济法实践教学体系,训练他们真正学会使用律师思维思考问题,同时加强人际沟通技能训练,使学生最终能够习得运用经济法解决现实问题的真正职业能力。
1、高职经济法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经济法课程设计的理念是指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围绕高职经济法职业本位的课程观和教学观。高职经济专业旨在培养企业市场营销、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课程内容需覆盖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能力技能,教学时要有根据有选择性地进行训练,这就是所谓的职业本位的课程观。
2.课程设计思路
顺应设计理念,高职经济法的课程设计的目标也要紧紧围绕着企业管理专业人才进行,以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应用为目的。具体而言就是课程学习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养目标依据市场营销管理、企业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岗位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能力,选择对应相关的课程教学内容,设计各方面的能力训练情境,同时也要设计好课程考核评价方案,逐步实现能力培养目标。
2、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
1.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启发式教学。教师要围绕理论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和有技巧地创设问题情境,启发学生参与课堂,并积极发言讨论,从而习得知识。整个课堂看上去就是在运用相关知识点不断地回答和提问的过程。启发式教学必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选择的材料必须要具有典型性和生动性,具有可思考的价值。二是教师创设问题时要具有层次递进性,引导学生层层深入思考,同时也可以鼓励学生用多种角度、不同思维方式思考并解答问题,这样讨论与合作的学习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不管是启发法或是其他方法,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多采用不同案例进行教学。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选择当前社会影响力大的大案要案;二是贴切大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如大学生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常见的案例。实施案例教学时,教师要留给学生充分的讨论时间,也可以在课堂结尾时留给学生呈现案例,利用课后时间进行思考讨论,在第二次课时,学生呈现讨论结果,教师综合讨论并进行总结。重点是要给学生留有足够的想象空间,有助于培养学生利用创造性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社会化教学。相比较教师课堂教学积极设计的启发式或者案例教学,另外一种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就是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社会情境,这就是社会化教学。教师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的现场,或新选择简单案件在校模拟法院庭审,这样使得学生对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律师或者法官等定期到校进行讲学,增强学生对办案经验和技能的直接感官经验。
2.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在校的任何课堂教学或是各种社会情境的模拟最终都要落实到实际的岗位上,学生最终都要进行必要时间段的专业实习。在实训期间,学生可以接触和了解具体案件,熟悉职业人员各个环节的工作,实际感受司法职业人员在司法环境下的实践活动。同时还可以了解并熟悉职业人员从业的资格要求以及职业素养,观察职业人员与当事人在整个执业过程中的关系处理,此外还要了解相关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熟悉单位法律顾问应坚持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以及工作原则。
3、基于职业本位的经济法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经济法的课程考核与评价设计内容坚持与职业岗位工作要求相结合,同时也要结合学习成果与职业过程,兼顾知识理论和职业操作能力相结合,在时间上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体系,比如采取“1+1+1”的`方式,即课程的总评成绩包括平时学习过程形成的考查成绩、情境训练成果的考查成绩和期末总结性考核成绩的分数累加。平时学习过程形成性的成绩主要考查学生的上课出勤率、上课回答问题的积极性、课堂提问和发言思路以及正确率等;而情境训练成果主要考查学生完成的企业法律事务训练情境实务操作课业的程度,或者学生对企业管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动手处理能力;期末总结性考核方式为通过闭卷笔试考核学生对经济法律理论知识和一定实务操作能力的掌握程度。这三个方面的成绩可酌情参考1∶4∶5 比率分配,或根据不同课程进行调整。
4、结语
从目前的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来看,确实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重点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努力构建一种综合性与实操性很强的实践教学模式,这样才能有效推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研究朝着实证研究以及可操作性研究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论文13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票据抗辩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只能以此为目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票据债务人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因为票据抗辩有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最终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
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抗辩事由”,对于滥用抗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票据法》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认识和掌握票据抗辩理论时,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辩和票据上抗辩的关系。票据上的抗辩是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票据法上的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票据法的抗辩属于绝对抗辩权,即从根本上否定票据权利存在的抗辩权;而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一般只是对抗请求权的抗辩,它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权利的存在。例如民法上规定的时效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抗辩的原因。当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已经届满时,权利相对人就可以依此抗辩原因而拒绝履行义务,但不能,也无需否认权利人之权利的存在。而在票据 法上,一旦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如票据记载事项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销等,票据付款人都可以从根本上否认票据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有对受让人行使。因此,每当债权让与一次,债务人对前债权人(让与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受让人)行使。而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之普通债权的让与要频繁得多,如果仍然适用以上民法的规定,就会阻碍票据的流通。例如甲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乙,经过付款人丙承兑后,丙即成为主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乙如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又转让给戊。票据的转让如依民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当戊持票向丙行使权利时,丙所有对甲、对乙、对丁能行使的抗辩也都能对戊行使。戊这时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这势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让票据,票据的`流通将不可能。所以出于对票据流通性的考虑,各国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凡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除票据法上的抗辩原因外,一切票据义务人都无权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在票据流通领域,债务人对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理论上通常将票据抗辩分为两种: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
(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
(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
(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只能对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时主张暂不付款。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票据行为能力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的人,在未获其法定代理人许可的前进下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当属无效票据行为。可以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2)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签章而非真正的票据行为人,所以被假冒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人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
(3)无权代理的抗辩。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本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4)票据债权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票据法上的权利,对于不同的义务人有不同的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5)承兑撤销的抗辩等。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2条等是对人的抗辩的法律依据。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票据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将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以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持票人破产或其债权经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时,即失去受领能力;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当持票人所持的票据为记名票据时,持票人必须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背书欠缺连续性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欠缺对价的抗辩。在直接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权利的转让是以支付约定对价为条件时,在持票人没有向票据出让人支付约定对价的情况下,出让人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2)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是由依法记载和交付两个行为组成,所以当票据已记载但尚未交付而遗失或被盗窃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拾得者和盗窃者行使抗辩权拒绝向其付款。
(3)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灭的抗辩等。
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安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从立法角度而言,票据抗辩和票据抗辩的限制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就以上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来说,如票据债务人是承兑人时,汇票的承兑人之所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从发票人那里获得了补偿的资金。其补偿内容可能是发票人曾供给资金;也可能是承兑人对发票人负有债务,而以承兑汇票,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法;还可能是发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资金的补偿如有欠缺,承兑人就可对发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持票人为发票人以外的人时,承兑人就不能以发票人没有供给资金为由,而向持票人进行抗辩。再如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以乙为付款人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丙,汇票经乙承兑后,而甲并没有交货,丙持票请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没有交货为由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与乙因基础关系发生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这一抗辩事由,被法律切断而仅在甲乙之间有效,持票人丙不继受甲的抗辩事由,乙的抗辩权受到限制。 另外,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例如发票人甲因向乙购货,签发本票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货。但到时乙不能交货,反而持甲签发的本票向甲请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据抗辩权。然而如果乙已将甲签发的本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给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乙未交货这一事由,对抗丙的请求权。以上说明把债务人与发票人之间存在的人抗辩只限制在他们之间。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也限制在他们之间,不许把这些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说,票据一经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就不能随债权而转移到受让人身上去。 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代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也即取得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没有付代价或没有付相当的代价,只能享有与其前手相同的票据权利。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票据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不相当的代价让与给丁。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这种也属于票据抗辩权的除外情况。
由此可见,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接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
二是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所以当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债务人得以无对价取得为由行使抗辩权,而拒绝付款。以上两点是关于票据抗辩的特殊规定,它是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流通所特设的,所以如果票据不处于流通领域时,这些规定也就不适用。对不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或交付)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由于税收、继承、公司合并、法院拍卖等而取得票据的,这些规定也不适用。
经济法论文14
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
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
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思考
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
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
11、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
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
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
15、试论经济法归与经济规律的联系
16、试论经济制裁
17、试论经济监督
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规范体系研究
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分类
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
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
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26、论经济管理权
27、论企业经营权
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
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
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
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
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
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
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
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试论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42、试论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
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44、我国私营企业法
45、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
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
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
51、试论我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2、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3、试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54、台商在大陆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5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
56、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讨
57、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59、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0、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61、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62、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
63、论社会保险的管理问题
64、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65、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66、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
67、出口进税问题探讨
68、入关后我国税制问题探讨
69、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70、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71、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72、分税制问题探讨
73、加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探讨
74、我国证券法完善的探讨
7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76、论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问题
77、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78、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
79、论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80、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
81、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
82、完善我国的审计立法
83、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立法
84、论对存贷计价的法律问题
85、“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一年评述
86、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探讨
87、发行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初探
88、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89、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90、试述浦东新区立法特点(兼与经济特区立法比较)
91、试论我国的出口加工区立法
92、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
93、试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特点
94、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
95、论司法会计鉴定在处理案件中的运用
96、略论案件的查账
97、略论经济纠纷案件的查账
98、试论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
99、试论“三角债”的形成及其法律对策
100、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01试论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合理化过程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02试论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的立法问题
103试论城市“民工”的法律保护
104试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完善
10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106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
10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108消费基金调控对策研究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09、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
110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11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
112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
113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114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
115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11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117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1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119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120环境责任法探析
121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的思考
122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23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124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
125浅析环境诉讼中得集团诉讼
126我国环境执法程序的探讨
127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
128试析我国环境纠纷中厂群矛盾的解决
129“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法律思考
130农村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1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2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
133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134科技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35科技法律体系研究
136关于市场立法思考
137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
13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139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140反对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141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
142论预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保障
143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144期货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
145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46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
147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148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
149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15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51关于土地使用权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
152关于土地立法的若干问题
15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4计划法、产业结构发基本问题研究
经济法论文15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三农”问题成为了国家和人们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大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支持,我国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随着农民更加边缘化,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岌岌可危。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宪法问题是关键,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最根本的方式,宪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平高效的手段,农民问题需要通过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制保障来共同解决。
二、农民权益与经济法的交点
农民权益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前者对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其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后者又是决定农民权益的基础因素。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和影响了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农民利益就谈不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从而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农民权益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农民权益与经济法之间存在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这就是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各市场主体纷纷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争夺,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通过重新定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重新确定和限制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着眼点就是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整体协调统一,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济法消除了极端个人权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极影响,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
三、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进行经济法保护时,有必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人类的活动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的,将利益主体、客体和中介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经历了社会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变后,如何保护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木利益,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确立利益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经济法通过经济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农民经济利益,权利是以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则是强制性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
四、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与经济法
利益关系是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关系不但对社会进一步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而且也是社会矛盾、危机、冲突的根源。从最初的平衡状态,到现如今的不平衡状态,利益关系经历了由暗到明,由隐性到显性的阶段性变化,使得利益冲突口益突出。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这就要求人们能够自觉的形成社会认同感,以人为木的让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使人们对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等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突破。
利益机制的建设首先要从制度安排着手,只有在确立的利益机制科学、系统、有效的情况下,经济法才能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机制体系要从法律制度的源头做起,发挥其特殊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科学处理利益关系。解决了制度安排的问题,接下来就要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进行研究,特殊的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获取利益,使得人们不可能同时同步获得相同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包括对教育、科学、文化的扩大供应,增加利益的供应量。同时合理安排相对利益的获取差距,使得人们在分享利益时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包括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好的利益机制是实现和保护利益的前提。个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多个个人利益构成了群体利益,进而构成了社会利益。随着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实现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越来越重要。
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是农民利益丧失和被腐蚀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农民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一个“集体组织”、协会或机制来代表农民。在我国,就连私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虽然西方国家农民数量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产值份额也相对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团数量之多、覆盖面之广,以及利益集团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应该借鉴学习的。而我国农民人ii占总人}}比例约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为数不多的代表之外,没有一个能够为农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集团。因此,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要想突破农民权益问题这一困难,我们还需认识到所面临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农民没有利益代表团体,社会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的.侵害程度不断增加;其次,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在劳动就业权、政治人权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再次,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国家近几年推出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但是在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商人和厂家却利用了这一政策,进而占有了农民利益;最后,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回顾历史,我国的农民权益争夺之战在朝着胜利不断迈进,农民权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权益,把农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够解决农民权益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利益增量就没有农民的动力,利益增量需要通过机制和制度的建立来获得。制度剥夺和市场剥夺构成了剥夺农民权益的两种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长久以来各种制度的实施,己经对农民公平竞争造成了冲击,在经济法制度安排中,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均能在发展中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在新增利益的过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来改变现状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悬殊的利益分配带来了不和谐的冲突现象,然而财富分配的木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只有将冲突转化为和谐,才能整合调整悬殊的利益分配,我国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纠正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通过利益协调环节社会各阶层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不同社会阶层、区域和全体间利益的系统平衡,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两个平衡,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引导个体行为,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而国家通过政治力量,以多种方式取得农民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分配职能给予农民产品、货币或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与制度构想
1.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在探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第一,最小限制与最大促进原则。前者是指在限制农民权益时,无论何种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围、程度和代价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利益增加起来,使利益范围、程度、效应最大;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能够呈现异向变化,也能够呈现同向变化。公平原则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公平的高层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强调机会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之一。在对社会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顾效率原则能够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护农民权益,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第三,兼顾农民利益与平衡协调原则。农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因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则性的进行利益协调,处理好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逐步缩小利益差距。
2.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构想
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社会生产创造利益,中国农民权益问题需要以这种利益为基础,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体的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体制度的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勃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变革;其次,建立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我们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商品市场规章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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