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6-22 13:28:25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通用)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经济法论文(通用)

经济法论文1

  前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中,通过初次分配的合理规划、微观调控手段的落实和计划资源的合理布局来实现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发展目标。随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对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配置,将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发展的位置之中以此来实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协同发展,保证两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此,本文在公平与效率的视角之下,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着重分析和简要探讨。

  一、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

  (一)效率的法律价值

  要对效率的法律价值进行探析,首先要明确效率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整体框架下来对其所呈现的法律价值进行具体描述,以此来进行更为精准化的理解。效益,从其字面上的理解则是好处、效用等。美国学者认为,利益则是社会各关系群体通过联合、结盟等方式来对自身的切身利益进行维护,进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体中的实际价值,从而实现功能效果的最优化。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企业利益等几个方面。效率是经济学范畴之中的常用词汇,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要对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以此来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应用水平,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由此可见,在效益目标的确立之下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

  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群体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能够在人本思想的指导理念之下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其中这些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多个组成部分。法院及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就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管理,根据立法原则及法律构建准则来拟定出新的法律条款,进而科学有效的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护,当然,这其中将对他人具有威胁性的利益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的作用则是将个人、社会、群体、企业等主体追求效益的目的与效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为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效率的法律价值则是促使组织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进一步提高个体的社会化程度,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均衡化。

  (二)公平的法律价值

  政治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构建、道德行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将公平的发展理念渗透和践行与各自的行为规范结构体系之中,以此来更好的彰显以民为本的治国之道。对于“公平”一词各学者的理解不尽相同。从道德层面来说,东方人认为公平是正义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则认为美德即公平,是一个人德行的最好表现。由此可见,虽然东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对于公平的理解却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此外,公平的价值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很多人认为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公平的标志,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封建经济逐渐瓦解且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新兴资产阶级对公平原则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解读,要求废除奴隶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公平民主的发展目标。因此,公平的具体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改变的。

  而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分配制度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化发展,以此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对此,这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通过极高的法律价值来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原则各有千秋,具有与具体法律相关的鲜明特征,如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在法律设置过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生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平等、公平、自由;而《经济法》作为我国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以效率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公平原则贯彻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征,能够根据法律应用情况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英国的《衡平法》为例,这种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造成影响的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见,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普遍适用在案件审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款有所出入,法官则可以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酌情审判,并且这种公平公正原则的应用则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价值更多的是一个规范性原则和道德标准。

  二、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民商法、经济法的价值

  (一)民商法的价值

  公平作为民商法践行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贯穿于民商法构建、修订、完善的各个环节之中,以此来更好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对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给予高度尊重。同时,在民商法的立法、执行和应用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的性质、内容、具体方案进行行之有效的审判,以此来保证民商法能够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进程,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总体目标。此外,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性原则,对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价值属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强调个体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会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条件是均等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之下,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点的公平。同时,民商法中的公平以个体能够自由发挥脑力、体力等条件为前提,通过此种框架的假设设置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种形式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公平。个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够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之下个体享有公平的市场参与机会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以公平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够保证人们处于同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通过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强化来获得与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以经济的自由发展为基础,保证经济人在市场竞争、经济发展环境之中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情况下经济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谋求与自我相关的利益融合点,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进而满足自我的发展要求。但是很多时候经济人对自我的这种利益需求是有意识,但是对社会利益的驱动却是无意识的,正是因为这种有意识的利益追求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益的长足发展。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正是通过该种途径得到有效彰显,即民商法将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得到更加规范的实施,将民主、自由、自愿、私权等原则落实其中,促使经济人的驱动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彰显,实现社会生产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二)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是借助公平原则这一理念得到表现。经济公平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可以通过科学合理、规范适度的行为对自身的物质利益进行实现或者维护,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经济主体可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发展,当然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程序进行,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所服务,切实有效的为其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公平是经济人开展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件,能够满足经济人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所谋求的实际需要。

  经济法中的公平则是在同等的市场机制作用之下,经济人或经济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同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来开展各项经济业务。同时,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各经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进行严格进行,保证每个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获得与自身脑力、体力相符合的物质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说明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区别,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则是在传统形势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将其赋予一种抽象思维,进而实现特质的平等化,可是人与人存在本质性差别,这种差异将会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得到凸显,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时,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确立来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质,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适当倾斜进而实现新的经济平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情况来说,影响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竞争手段不当、经济垄断等。对此,经济法则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逐一解决来实现公平价值的最大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基础性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辅助性的工具,其效率机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市场会出现崩溃的情况,而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则是市场机制不健全、垄断经济行为的出现或者其他不完全竞争行为;同时,还受到外部性影响因素的制约,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面对此种情况,政府则会发挥自身“看得到的双手”,即宏观调控来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这些内容均包含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可以对市场行为进行及时矫正,进而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

  取向

  (一)相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共通点,其价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趋于一致。

  一方面,从公平价值取向方面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能够为市场经济关系的科学调整、巩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进而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所服务。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其法律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地位要明显高于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丰富性。同时,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表现出民商法的性质、内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原则,更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而在经济法中,众多的学者将公平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价值原则,经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资质获得与自身相符合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人的起点、发展条件均具有明显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从效率价值取向方面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通过法律宏观框架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构建,引导经济行为朝着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进而达到一种均衡化的状态。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对个人、集体的财产进行科学管理,遵循公平原则来获取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利益,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更加强调效益第一的发展目标;经济法则是从整体角度出发,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调控,并且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双重提升。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二)不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仍旧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是因为价值取向的不同赋予了两者各自的特征。

  一方面,从整体角度来说,民商法属于司法的范畴,倾向于社会个体利益;而经济法则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对个人、国家、企业等方面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属于公司结合的第三方领域。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公平价值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基础不同,民商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是产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交换形式的转换之后逐渐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人的私有财产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私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对此,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出现崩溃的情况之下,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以此来保证社会经济的日常运作。第二,公平原则的形式不同,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个体或经济人需要在平等的环境之中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各个经济人的起点是一致,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之中,致使民商法的应用结果也具有相对公平性特征。第三,实现方式的不同,民商法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之下,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制度建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实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是在市场机制崩溃的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支出、货币管理、税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

  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成中,我国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主要目标,通过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来进一步实现法律实施价值的最大化。法律是保证国家政策落实、各项方案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所在,能够为经济运作、市场运行、政治民主、思想教育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外部保障框架,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相辅相成,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经济效益提升的目的。

经济法论文2

  摘要:结合经济法理论的价值内涵和应用范畴,我们看到其作为一种现代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通过融入现代化元素和市场因素,从而实现茶叶企业的转型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也为茶叶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本文拟从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入手,结合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从而探究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茶叶企业;应用价值范畴;价值思维

  经济法理念中所诠释和表达的是一种核心指导理念,其中所诠释的不仅是一种立法精神,更是生动诠释和表达了立法、用法的价值宗旨,更重要的是在该过程中,也从文化视角实现了对经济法的长期、系统化的应用。

  1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

  客观上看,只有我们自身对整个经济法价值内涵形成正确而深刻的认知,才能更为有效的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调解价值。实际上,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多数人缺乏对经济法的合理认知,因此,在具体的经济实践过程中,往往对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和应用特征形成全面应用。在经济法应用过程中,其能够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尤其是通过合理调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当然,经济法作为以“经济秩序”维护为基础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承担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价值诉求。因此,通过发挥经济法的应用价值,从而对整个市场进行有效净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也能够对参与市场的各项主体进行有效筛选和把控,通过合理应用制度准入机制,从而避免市场秩序混乱。实际上,在整个经济法中,其对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客体等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如果能够合理应用市场法律机制,将有效维护生产与经营秩序。此外,经济法中所具体包含的内容极为多样,比如市场价格、广告机制、产品体系等等市场因素,都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合理应用经济法,将为整个市场经营的平衡发展和全面发展提供高效、稳定的支持。在整个经济法中,社会责任本位意识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充分注重维护的重要内容所在。经济法旨在围绕和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利益分配活动的协调开展。所以,经济法想要实现最佳应用效果,就必须注重做好自身责任意识的诠释与展现。通过合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优势,从而实现整个经济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经济法是立足国家这一角度,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从而对公共经济的各项元素进行集中干预和合理调控的法律机制。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因此,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应用价值两大主要价值范畴,经济法理念是其应用过程中的思想精髓、精神理念和价值宗旨,其中所诠释的应用价值,则主要是经济法理论自身对社会大众自身价值和意义。因此,深入挖掘经济法理念的价值范畴将为当前茶叶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供重要支撑和帮助。

  2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

  对于当前茶叶产业的具体市场状况来说,日益成熟的社会环境,以及激烈化的市场环境,其都决定了茶叶企业在参与具体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再是简单的茶叶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体系的管理和优化,更重要的是需要茶叶企业形成正确的市场参与意识和价值思维。结合当前社会大众的健康养生诉求看,如今整个茶叶市场日益活跃,尤其是茶叶产品自身的商品化和内涵化要求日益提升,这从客观上就对茶叶企业的经营体系革新发展提供了深层次的诉求。一方面,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中,其有着诸多以往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全面革新,以及庞大的大众诉求等等。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其也存在较大压力,比如国际贸易格局的初步形成,对茶叶产品的品质和健康属性要求不断提升等。所以,我们不妨说,如今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发展时,其在享受市场发展所带来“机遇”、“红利”的同时,也在承担当前时代所给予的“束缚”与“限制”。就茶叶产业行业的整体特点看,无论是品牌化打造,还是经营战略的全面调整,其都需要以经济法为基础。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本质化推进来说,茶叶企业既是主要参加者,更是其运行主体。因此,茶叶企业自身的合法存在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科学的经济管理活动将是整个市场管理机制得以发挥合理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合理、有效规范茶叶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不仅是对茶叶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约束,更是依照具体的经济法来管理茶叶企业的整体行为,从而对经济进行适度、合理的干预。

  3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在当前茶叶产业成熟发展进程中,茶叶市场更加活跃,尤其是在茶叶国际贸易推进中,茶叶企业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茶叶企业不仅是茶叶产业的发展主题,更重要的是其需要结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诉求,在维护茶叶市场经济环境的同时,树立“消费者至上”的根本性观念,通过完善多样化法律元素的价值应用,从而在满足大众饮茶诉求的同时,积极参与整个茶叶产业的经营发展与全面创新。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全面价值需要在长期应用过程中,通过不断实践,从而来深化总结与价值认知,进而实现经济法的最佳应用效果。比如,整个经济法中所倡导的自由理念和公平思维等等,都是极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内涵,客观上看,经济法理念是从本质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其中极为注重强调社会责任的价值发挥。对于茶叶企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当前其正处于转型、创新、发展提速的全新时期,尤其是对于当前整个时代特征来说,其需要结合具体的发展环境,融入法律和现代管理机制等诸多元素,从而有效服务茶叶企业的现代转型。对于当前茶叶企业的具体发展来说,其中所需要融入的元素内容极为多样,无论是具体的管理机制,还是现代化的经营思维等等,都是需要茶叶企业站在现代思维和诉求视角所形成的全新认知,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就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应用提供了重要诉求。在茶叶企业具体参加的经济活动中,相关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能,茶叶企业自身作为经济活动的被管理者,其始终处于接受市场管理的位置。茶叶企业作为义务监督的主体,依法、合理履行相关义务,是茶叶企业所必须履行的重要使命。茶叶企业作为履行经济法义务的关键主体,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需要依法履行的义务突出分为两类:其一是依法履行宏观管理的具体义务。其中包含服从具体政策,合理应用相关资源,尤其是准确填写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诸多内容,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系统化接受统计和审计的具体监督,结合依法缴纳税费等,从而履行企业自身的经营价值。对于茶叶企业自身实际来说,其需要茶叶企业自身能够服从相关政策支持,尤其是要结合当前有关茶叶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履行市场监督。当然,从另一面看,其主要履行市场管理活动中的切实义务,特别是要立足茶叶行业的产品要求和消费者要求,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对茶叶产品自身的品质进行合理把控,尤其是要合理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之中,不能实施盲目竞争和恶意竞争。在市场经济成熟构建的今天,茶叶企业作为经济法律义务的践行主体,其在享受经济法律带来的权益和保障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系统化的经济义务。一方面要积极注重完善相关权利职责的具体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自身的经营觉悟。在强化自身品质把控的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监督与约束。

  4结语

  当前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具体的经营要素,还是系统化的经营机制,都应该紧紧把握法律和技术应用这两项要素,要在优化茶叶企业自身经营机制的同时,提升其经营完善度和价值力。就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内涵看,其中所承担的内容极为多样,不仅包含了茶叶企业的经营诉求,也有着茶叶市场的时代因素和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岳彩申;叶明.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3):219-222.

  [2]张燕;潘虹;黄岳文.公共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解释———兼与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一文商榷[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1):111-113.

  [3]邱俞捷;雷裕春;黄艳希.经济法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正能量解析——经济法调整以劳动力为客体的经济关系的探索[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3):100-102.

经济法论文3

  摘要:茶叶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使茶叶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茶叶企业在经济法律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茶叶企业的整体发展,而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作用。为此,本文就从茶叶企业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入手,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茶叶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以供借鉴。

  关键词:茶叶企业;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救济措施

  1前言

  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全面发展阶段,受到经济、科技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各个行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茶叶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茶叶企业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以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最为突出。茶叶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茶叶企业就必须从这三个问题出发,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予以解决,从而促进整体的发展。

  2茶叶企业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由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所组成,因此,在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之前,这一章节首先从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明确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加深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理解,从而为后续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2.1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由于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企业都是拥有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的存在能够促使企业更好的研发产品,从而促进自身得到发展。茶叶企业是以经营茶叶产品为主的企业,由于茶叶企业的特殊性,造成茶叶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茶叶企业在经营活动开展中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并且未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具有重要的作用,导致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不少的风险;

  第二,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来参与,才能进行良好的管理,但是在茶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

  第三,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知识产权管理的良好开展需要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来予以保障,但是,在实际中,茶叶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制度是不完善的,从而影响了整体的发展。

  2.2合同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二就是合同风险问题,由于茶叶企业无论是在对内的经营活动还是在对外的贸易中,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要面临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茶叶企业开展良好的合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中,茶叶企业面临着不少的合同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谈和协商环节中,茶叶企业未注重将相关的沟通内容保存下来,增加了合同洽谈与协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第二,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茶叶企业没有从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将一些细节予以落实,从而增加了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环节中,茶叶企业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增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3破产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三就是破产风险问题,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的活动都是以市场经济变化为风向标,而存在于市场上的企业不会如常青树一样一直存在,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或者是缺乏流动性资金,就会面临破产风险,一旦企业遭遇到破产风险,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不仅会影响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剧债权人的负担,而且也会带来一定的动荡,影响企业得到整体发展。茶叶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茶叶自身内部管理不到位,不仅存在工作人员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也存在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无法为茶叶企业的外部活动提供充足的保障作用,从而加剧茶叶企业的破产风险。

  第二,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化发展时代,但是在茶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投入力度低,科技使用率不高,不仅导致茶叶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率不高,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茶叶企业的破产风险。

  3解决茶叶企业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措施研究

  在各自明确茶叶企业存在的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之后,这一章节从这三个问题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为实际茶叶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见,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人才引进和制度的建设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一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表现如下:

  第一,意识影响行为,行为的做出需要在意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由此可见,要想做出正确的行为,首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意识,因此,茶叶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风险问题中,内部人员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意识的指导下开展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第二,要想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规避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关键,由于知识产权人才在各个方面的要求是较高的,因此,茶叶企业要重视这一方面人才的引进,使得企业内部具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人才,从而促使知识产权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

  第三,完善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相关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明确各个部门或者是工作人员的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3.2多方面入手,做好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工作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二的合同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谈和协商环节中,由于要经过多次的沟通才能实现意见达成一致这一目标,合作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会采用多种形式,比如说会使用邮件、信函等形式,茶叶企业要注重对双方合作的信函、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的保存,并且茶叶企业要及时对双方沟通的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够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在沟通中,茶叶企业要做到据实回答,切勿夸大,以此来增强实质性的合作。第二,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茶叶企业要明确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要承担的义务和具有的权利,以此来规避风险的产生。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环节中,茶叶企业要从合同出发,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3.3提高人员工作能力,提升企业偿债能力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三的破产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之间的竞争,再加上人才是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才决定的,由此可见,在茶叶企业的工作开展中,要想将这一项工作做好,就要从人员入手,一方面,茶叶企业要拓宽对外招聘渠道,提高人才准入门槛,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应聘的人才,争取为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人员基础;另一方面,茶叶企业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丰富工作人员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要想进一步加强破产风险管理这一目标,茶叶企业一定要将负债总额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必须要提高茶叶企业的偿债能力,首先茶叶企业要对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此明确自身发展水平;其次提高茶叶企业的资信水平,降低破产风险;最后茶叶企业要注意借款后及时偿还,提高信用程度。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茶叶企业也得到了更快的发展,本文从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入手,从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作为切入点,分别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促进茶叶企业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明兴,董文洪.我国出口珠茶风险分析及对策[J].检验检疫学刊,20xx,27(05):35-37.

  [2]郭晓红.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看茶文化的传承发展[J].福建茶叶,20xx,38(04):281-282.

  [3]胡新光.原产地域命名产品保护制度与龙井茶[J].中国茶叶加工,20xx(02):3-5.

  [4]王晓婧.安溪乌龙茶产业发展中的融资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xx.

  [5].南方凉茶向北走:小投入低风险高回报[J].现代营销(经营版),20xx(06):4-17.

  [6]李恩宗.论宋代榷茶法的变革[D].山东大学,20xx.

  [7]吕立哲,魏慧,党永超.信阳毛尖茶原产地保护和开发利用[J].中国茶叶加工,20xx(02):30-31.

经济法论文4

  自经济法学诞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争论始终在持续。从立法初衷来看,最初设立经济法的目的为,借助经济法中的法律方式及经济方式完成社会财务的规范性分配,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因此,细化分析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逻辑思路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

  从逻辑思路层面来看,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市场失灵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原因

  市场经济逻辑要求市场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发展。当市场经济被垄断时,将导致市場失灵,并引发产品供应不畅、商品价格异常等问题,长此以往,市场失灵必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倒退,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

  (一)国家干预抑制市场失灵原因

  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国家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其进行强制干预。如当市场发展活力不足时,会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1]。国家干预在抑制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了良好的维护作用。

  (二)经济法提供干预手段原因

  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国家用来干预市场运行发展的工具以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为主,但从上述工具的共通特征来看,经济法无疑是上述干预工具共同遵循的一种约束规范。在实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权利,并为其干预措施、干预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正常发展、运行的同时,也对政府的不恰当干预行为(如越位行为、缺位行为)的'产生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基于国家干预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将经济法看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基础。

  (三)经济法立法目的原因

  从立法目的层面来看,经济法立法的基本目的为: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当其他因素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产生冲突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着,经济法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为首要目标。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事实上,运用经济法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的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宣示经济法措施

  为了强化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维护作用之间的关联,可将经济法作为一种政策基准,借助宣誓经济法的方式促进经济法维护设计整体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经济法中的政策基准数量相对较多。在强化经济法地位的过程中,可将经济法中的各种政策基准作为参照,通过强制宣示的方式,增强人们对经济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强化经济法立法措施

  从本质角度来讲,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存在建立在经济法立法契合当前市场经济环境需求的基础上。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契合性水平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变化[2]。因此,为了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应结合实际市场情形,加强对经济法的评估,通过随时立法、随时修订等方法提升经济法的实效性。

  (三)社会整体调节措施

  从方法上面来看,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功能是通过宏观调控法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会结合经济运行方向的不同,借助适宜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工具,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动,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础,有效促进市场扩张,间接发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功能。例如,当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面临缺乏运营资金问题时,经济法可通过提供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方式,从产业发展角度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根据各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当的财政资金或优惠发展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

  (四)彰显经济法责任制度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可通过构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方式,对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违法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合理惩罚。具体而言,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可运用以下几种方法完成:第一,联合其他法律法规方法。在构建经济法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可选择其他同样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用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法联合,为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发挥奠定基础。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则对问题视频的召回处理制定了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可将上述法律法规与经济法充分联合起来,从不同方面对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惩罚提供法律基础,进而对社会整体权利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为人民群众的消费行为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第二,运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法。从立法层面来看,经济法中分别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作出明确要求,这一方法在促进经济法维护功能发挥的同时,也对损害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情形提供了良好的矫正策略,因此,经济法可有效降低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问题的发生率。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十分重要。为了促进经济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借助强化立法以及构建责任制度等措施,强化人们对经济法的重视,巩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经济法合理发挥自身的保护及调节功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校发展,同时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张洁.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的探究[J].法制博览,20xx,(20):265-267.

  [2]张雨晴.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xx,(17):219+218.

经济法论文5

  一、引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三、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基础研究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起点,而应用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得到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律,揭示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原因。而应用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的具体问题。它通过对经济法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究,探讨出一套适合特定法治情况的可行方法。经济法学学术的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抓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六、结语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论文6

  自由主义、形式正义与契约自由等原则是传统私法的核心理念,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影响及其具体体现是多边主义体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有着较大的选择权,在合同和交易中对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自主选择。20 世纪30 年代以来,政府对经济、社会领域的干预不断扩大,各国在贸易管制、外汇管制、反垄断、劳动保障等相关领域内制定了大量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从维护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角度介入这些传统上只体现私人利益的领域,以期实现相关的公共政策。这些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法律规则打破了传统法律规范的“公—私”二元划分标准,被冠以经济法的称谓,并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和私法相并列。随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内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体现国家利益和政策主张的规范,这种公对私的干预同样出现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之中。与此相关的,便是国际私法发展中准据法由选择适用向直接适用转化的一种新趋势。

  一、法律直接适用理论之渊源与发展

  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国家干涉主义的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对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控制日益增强。在私法领域,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立法者都试图规范经济生活,调整其中不平衡的社会关系,导致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国家干预的介入。这表明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国家干预的放弃,尤其是涉及到基本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时,更是如此。伴随着这种公对私的干涉和介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渐趋模糊,法律的价值导向也从形式正义逐步偏向实质正义。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采用经验主义方法,通过对法国判例的研究,发现了在以往法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运用于法律冲突问题的新的法律规范。1958 年,他在《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将这类“新”的法律规范称为“直接适用的法”。

  弗朗西斯卡基发现,法国法院有时会对一些国际私法案件直接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规范,而不是采用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日俱增。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此后,法律直接适用理论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说流派,而弗朗西斯卡基也被学界普遍承认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

  自从弗朗西斯卡基首次提出“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术语后,法律直接适用理论即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理论问题。“这个希腊裔的学者是否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基于自身的认识和体会,对法律直接适用这一现象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不同称谓包括:“空间受调解的规范”“专属规范”“干涉规范”“立法定位法”“最重要规则”“特殊法律选择条款”“必须适用的法”“警察法”等。总体来看,最通行的称法还是“直接适用的法”和“必须适用的法”。

  对于法学家在法律进化过程中的作用,即在一个先进的法律制度中,法学家对于法律制度的构建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直接适用的法”的经济法属性

  (一)“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

  1.弗朗西斯卡基:为了使法律在涉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民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可以绕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直接被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

  2.巴蒂福尔和拉加德:这类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和范围是不确定的,在某些问题上所涉及的社会利益极为重要,法院地法只能根据其自己的规定适用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每一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的研究,才能对这种法律规范做出评价。

  3.奥迪特:某些法律规范对其在跨国事项中的适用做了明显的规定,这些是“空间受调节的”或“立法定位的”规范,它们的适用并非是援引冲突规范的结果。

  4.古德:强制性规范是指那些无需通过正常的法院地法律选择规范的择定而规定其本身适用的内国实体法规范。

  5.李浩培:强制性规范是指为了保障一国的政治、历史或社会组织,一切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它起源于现代国家的活动侵入了传统上属于民法范围的事项,其特征在于它必须由国家机关或公共服务机关实施。

  6.韩德培:有些法律规制适用于具有国际性的案件,对制定该法律规则的国家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以致该国需要适用这种规则,不管根据一般冲突规范该国的.法律能否适用于这种案件。

  7.徐冬根:“直接适用的法”是指那些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8.胡永庆和肖永平:在某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该国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规范,无须援引法院地冲突规范,而必须径自直接适用于该案件。

  9.刘细良和陈丹:“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在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中,不需要通过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援引而必须强制直接适用的内国实体法规范。

  对于“直接适用的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直接适用的法”应具备的特征:第一,从其存在形式来看,规范意义上的“直接适用的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而应是某些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第二,从其适用方式来看,“直接适用的法”能够排除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援引,而在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直接、强制适用;第三,从其属性来看,“直接适用的法”涉及一国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是非任意性的,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第四,从其内容来看,“直接适用的法”并非冲突规范,其本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能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裁判依据;第五,从其形式渊源来看,“直接适用的法”是国内法之规范,是某一国家主权与意志的体现,而并非国际条约、公约等国际统一实体法;第六,从其适用领域来看,“直接适用的法”在传统的国际私法领域较少出现,而在国家试图控制和干预的经济法领域被较多运用,但这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公法或私法?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3 种不同的观点。

  公法说。“直接适用的法”是“私法公法化”现象的反映,具有公法性质,而得以强制适用。公私法兼具说。一国法律中要求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同时存在于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中。折中说。“直接适用的法”调整领域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干预,因而具有半公半私的性质。

  “直接适用的法”不是某一部或某几部法律文本,而是分散在法律体系各个角落的具体条文规范,明晰这些规范最主要的渊源为哪些具体的法律部门,有助于界定“直接适用的法”的公私法属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 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均属于于经济法/社会法的范畴,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直接适用的法”最主要的渊源应为经济法/社会法。这些法律规范因其所包含的实体政策目的与公共利益因素而被认定应当具备“直接适用”的性质。

  相关经济法规范因其所表征的公权力对私法关系的介入,因其所蕴含的公共利益因素而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从而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在特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被直接适用。在涉及财产以外的诸如属人法、婚姻家庭等传统私法领域,其中很多规则与伦理道德、社会秩序密切相关,在本质上仍为私法,仍以对私人利益的体现和保护为主,公权力并没有过多介入的正当性,并不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直接适用的法”在传统私法领域中是例外的与极少数的。

  “直接适用的法”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其作为总则性制度规定,虽然对国际私法的各领域具有普遍意义,但作为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的产物,主要集中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之中,亦即主要集中于经济法部门之中。对于“直接适用的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个问题,似乎很难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可以说“直接适用的法”既公又私、兼具双重属性,也可以说其非公亦非私、属于突破“公—私”二元划分标准的“第三类规范”。就像“经济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一样,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公—私”二元划分标准的态度。无论是从“直接适用的法”的实然存在形式,即其主要源自于经济法部门,而在私法自身的内部是极少数的这一点出发,还是从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这一点出发,似乎都不应用“公—私”二元的传统划分标准来对“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新生范畴”加以定性。简言之,“直接适用的法”在性质上既不应是公法,也不应是私法,而应被认定为具有经济法的属性。

  (三)实体规范或冲突规范

  对于“直接适用的法”是实体规范还是冲突规范,主要有3 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冲突规范说。“直接适用的法”只是一些冲突规范,不过是广义上的冲突规范。“直接适用的法”是所讨论的法律领域中只有一些具有特殊目的的冲突规范。

  其二,实体规范说。“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实体规范,是具有强制性的内国实体规范。

  其三,“边缘规范”说。不应用一刀切的二分法来分析性质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既具有冲突规范的特性,又具有实体规范的特性,这些规范是介于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之间的一种“边缘规范”。

  从“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来看,它能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实体依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从其适用方式上讲,由其自己确定自己的适用,因而也具有冲突规范的功能,不同的是,一般冲突规范指向的是自身以外的另一法律规范,而“直接适用的法”所援引的是其本身。

  因而,“直接适用的法”在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层面上把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充分统一起来了,“直接适用的法” 兼具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的属性,既非实体规范,也非冲突规范,而是援引其自身的“边缘规范”。据不完全统计,“边缘规范”说的采信者较多,意大利1941 年《版权法》第185 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意大利作者或者居住在意大利的外国作者第一次在意大利发表的作品。”例二,中国《合同法》第126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边缘规范”说的采信者认为,这两个例子都是“直接适用的法”,均兼具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的属性、是援引其自身的“边缘规范”。

  对于“边缘规范”说及其上述例证,存在着疑问。对于例一,这种对实体规则适用范围的一般性宣示条文,是否属于“直接适用的法”? 而含有该等宣示的法律法规是否也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呢?这种宣示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条文本身,并非“直接适用的法”,并无实体内容,亦无法直接适用,它的作用仅是对所属规范的适用范围进行一般性宣示。同时,某部法律法规并不会因为含有这种规范而当然属于“直接适用的法”,也不会因为没有这种规范而不可能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是一国实体法中的某些具体条文,并非是哪部法律或规章,而其判定也应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于例二,该条文本身是单边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法律则是国际私法中的国内专用实体法。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3 部分组成,“直接适用的法”并非冲突规范。因此,像例二这样的单边冲突规范并不是“直接适用的法”。国际私法的实体规范包括国际统一实体法和国内专用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与国际统一实体法在渊源、强制性、立法理念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同样,“直接适用的法”亦与国内专用实体法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直接使用的法”主要源自于经济法部门,目的主要在于规范本国的国内民商事与经济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的立法目的则是规范本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第二,两者的适用方式不同。“直接适用的法”能够排除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直接、强制适用,国内专用实体法大多要经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援引或当事人的选择成为准据法,才能予以适用。

  第三,两者的价值基础不同。“直接适用的法”意在体现内国某些公共政策、维护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国内专用实体法的侧重点则在于保护某些特定私法关系主体的利益。

  第四,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直接适用的法”是一条条具体的实体法条文,规定具有强制性,在特定国际私法案件中直接适用时可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国内专用实体法则通常是多条相关法律法规的集合(如三资企业法),其中既包含强制性规范,也包含任意性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既不是国际统一实体法,也不是国内专用实体法。对例二来说,无论是该条文本身还是其所指向的法律,都不属于“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既不是冲突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实体规范,也不是援引其自身的所谓“边缘规范”,而是国内实体法上的一项项具体条文。“直接适用的法”虽然具有“自己确定自己的适用”的类冲突规范功能,但其仍为国内实体法之规范。

  (四)直接调整方式或间接调整方式

  作为国内实体法上独立条文的“直接适用的法”,由于在具体案件中能够排除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并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属于直接调整方式。作为制度泛称的“直接适用的法”,代表的是法律选择的一种方法,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属于间接调整。“直接适用的法”是指为了维护法院地国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的援引而必须直接适用的某些国内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主要源自于经济法部门,在私法自身的内部是极少数的。从“直接适用的法”的实然存在形式和其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这两点出发,不应用“公—私”二元的传统划分标准来对“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新”范畴加以定性,“直接适用的法”在性质上既不应是公法,也不应是私法,而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另一方面,“直接适用的法”是国内实体法上的一项项具体条文,而并不是冲突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实体规范,亦不是援引其自身的所谓“边缘规范”。

  三、“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

  “直接适用的法”主要源自于经济法部门,经济法的价值与正当性基础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完全形式正义的摒弃和对实质正义的追寻。接受并认同国家通过经济性法律法规干涉传统上属私人范畴的社会经济生活,更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当某些经济性法律法规在具体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作为“直接适用的法”而得到强制适用时,其正当性基础同样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在于这些规范背后的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要高于该个案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私人利益。

  把握住实质正义这一核心要素,法院地国“直接适用的法”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方式,应当是依职权和自由裁量、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实质判定。实质判定,一方面是指法官在考察案件的全部情况后,只有当法院地国存在主导性利益时,才能撇开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本国的某些实体法规范。法院地国存在主导性利益的情况包括所涉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性质,相关实体政策的重要性,需要侧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的正当预期等。另一方面,“直接适用的法”可排除冲突规范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出于实质正义的考虑,法官还是应当首先考虑本国冲突规范或意思自治所指向的“准据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思维惯性也往往都会这样做。法官应在结合个案情况,认定如若适用“准据法”会有损公共利益、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之后,再去考虑法院地国实体法规范的直接适用问题。换言之,法官在个案中判定某一国内实体法规范为“直接适用的法”,应当是基于该规范的直接适用会比适用“准据法”更有助于实现个案裁判的实质正义。“直接适用的法”的判定可以说是以个案结果为导向的。

  为说明法院地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笔者试举一例:一中国公民在A 国购买了一台电视,当地的销售者声明产品售出后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概不负责,后该中国公民在家中观看电视时因电视爆炸而受伤,其遂向中国法院起诉该销售者赔偿,并要求适用A 国法。在该案中,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准据法应为消费者所选择的A 国法。如果A 国法中并没有认定该等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那么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此时,法官便可判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 条为“直接适用的法”而在该案中强制适用、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消费者所要求适用的A 国法中已经有相关规范认定该等免责条款为无效,那么此时就不必首先将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认定为“直接适用的法”并加以使用了。

  “直接适用的法”的具体运用,应当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类似,根据个案具体情形来进行实质判定,如果不用“直接适用的法”同样能够恰当地解决案件、维护法院地国整体利益不受损害,那么也就没有必要使用“直接适用的法”了。先于具体案件去认定亦或罗列出某些规范为“直接适用的法”或许并无必要,“直接适用的法”是针对个案的。

  四、结论

  “直接适用的法”的含义,是指为了维护法院地国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的援引而必须直接适用的某些国内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主要存在于经济法部门,而在私法自身的内部是极少数的,其为国内实体法上的一项项具体条文,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经济法的属性。“直接适用的法”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在个案中,其应由法官依职权和自由裁量,通过实质判定的方式加以运用。有学者指出,“直接适用的法”的日益增多会构成对冲突规范的颠覆。对于这种担忧,“直接适用的法”并不是对冲突规范的颠覆(就像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样,其滥用同样可能导致对冲突规范的颠覆,但是这种不良后果是滥用所导致的,而公共秩序保留本身并没有这么大的问题),而是对传统冲突规范在另一个角度上的限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直接适用的法”的正当性基础很大程度上在于它体现了对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如果能在理性和实质判定下运用这一方法,就并不会造成滥用,也会得到各国认同。

经济法论文7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建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单的说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其他各种经济体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共同协调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转载请注明: 中国民商法与经济法既相互补充,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法律主体的根本利益,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要深入的理解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 市场经济治理观念方面的差别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经济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主动的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他们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经济法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其相关规范,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2. 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 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 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中国怎么样?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 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 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内在联系,相互融合发展,不断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从而才能够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经济法论文8

  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是高校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核心内容有效的课堂教学,教师应积极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合理安排和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强化教学与科研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经济法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实践表明,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双主教学模式是较优选择,而互动式教学方法则是实施模式的较好路径。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理论抽象,缺乏实践操作性。经济法本身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课程。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主要注重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很少考虑法律以外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等,法律的抽象理论与现实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等)得不到缓解,所以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与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相脱节,法律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课堂授课缺乏说服力。

  2.教师讲授多,学生参与少。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教”为主,教师讲授多,以老师为中心,只重“教”不重“学”,忽视了学生如何学。教师又无法使学生在短期内进入有效的经济法的学习情境中,往往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

  而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相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又不高,而要求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加上课堂讲解得多,学生实际上练习参与少,缺乏对知识的巩固,使得知识的衔接度不强,学生学习的兴趣也会逐渐降低。

  3.教学方法单一,欠灵活。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方式往往是教师向学生讲授教材内容,主要偏重于理论部分,按照教材的章节内容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满堂灌输的授课方式,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讲解知识过程中重点、难点及热点不够突出,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听课只会死记硬背,缺乏独立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并与老师交流互动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学生知识面过窄,综合素质也较低,这也与高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相违背。

  4.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教学内容雷同。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教学内容大部分雷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要因材施教,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所以不是很不了解法律当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概念,比如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与规定,什么是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企业法人制度等,因而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种具体的、单行的经济法规。

  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学习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而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又不可能抽出更多的时间来讲解上述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即使是使用相同的教材,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过程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将相同的教案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存在的差异性,这样没能将学生最需要最渴望获得的知识传授给他们,也收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教学效果

  1.课堂教学要合理安排、精心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转变传统教学模式,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探索,引导学生全身心投入“学”当中,师生之间建立良好互动与交流,真正体现教学相长,让学生“好学”、“会学”、“学会”。教师对教学活动的每个环节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符合学生的实际要求,引导学生关注课堂,引发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促成有效课堂教学。

  2.注重和学生的交流与互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注重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学生想什么,需要什么,并了解他们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教师要与学生双向互动合作,这样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不管学生在学习还是生活中遇到困难,也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

  3.采用案例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上面讲学生下面听,此种教学方法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的过程,改变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受灌输的被动地位,并以多种形式主动地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与思考问题,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案例的选用还应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经济法课程的理论部分内容不仅枯燥而且有些理论不容易理解,所以通过围绕一个或几个案例分析,并结合生活中的实例生动地阐述,这样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主动探索和学习新的知识,先由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和讲解,最后教师总结,整个课堂气氛活跃,这样一方面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学生听课兴趣大增,另一面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更为准确深刻。

  通过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学生集思广益使得枯燥的知识变得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时,案例教学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

  4.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使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相结合,从而课堂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多媒体教学不仅能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帮助学生突破学习难点,增加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还可以增长学生的知识和开拓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课堂气氛也轻松活跃。所以在课件的制作上,要下功夫、多琢磨,肯花时间,可以制作出更形象、更生动的课件,增强授课效果。

  5.注重实训教学。组织学生模拟开设公司,开办企业,观摩法庭审判。教师配合教学要求,组织学生从网上搜索相关法律知识,相关实训操作和典型案例,并到司法审判部门去旁听一些较典型或是疑难的案例,使学生对整个诉讼审判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

  把抽象法律条文和法庭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于学生而言是一次真实的磨练,通过观摩庭审不仅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也能更好地掌握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还了解法庭庭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论辩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了上面的一些问题之外,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并加以改进,比如学生期末考试考核、针对财经类院校学生的特色修订教学计划等等。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手段,以突出专业特点,从而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束语

  对学生而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总结出更加适合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千篇一律,一概满堂灌。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在授课过程中,还应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培养学生勤于动手、乐于探索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思辨与逻辑判断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出高质量人才。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更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坚持不懈,以学生为本,提高自身理论联系实践的水平,提升课堂教学管理的质量,完善课堂授课过程,从而保障课堂教学效果。

经济法论文9

  论文摘要: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具有导向作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统一性的评价标准之外未能根据课程特点细化评价标准,从评价理念、课程目标、评价方法上都无法很好地反映该课程的能力本位目标,无法满足评价的效度要求。

  论文关键词:课程评价;评价理念;评价方法;评价的有效性

  一、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的导向作用

  课程评价是课程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研究者对课程概念认识的不同以及评价目的的不同,表现在课程评价对象上人们的观点是不一样的。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基于“大课程观”的课程评价,既包括对课程标准、课程方案、教科书等的评价,也包括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师生相互作用的评价。在国外,第一个提出把课程评价纳入课程论研究的,是美国著名课程论专家拉尔夫·泰勒。泰勒认为,课程评价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际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继其之后,斯塔弗尔比姆提出了背景、输入、过程、结果评价模式(简称CIPP模式),强调了评价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证明,而是改善。无论何种定义,课程评价作为衡量课程建设效果的价值判断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导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课程评价发展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的体现。课程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体现了课程开发和管理的指导思想。从课程目标来说,课程评价可以起到评估的作用,其应根据社会或学生的需要,以此作为课程开发的直接依据。从课程实施过程来说,课程评价对课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有利于改进课程管理与决策。从教学效果来说,也要靠课程评价来衡量与检验。课程评价也是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的现实动力。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中的不足

  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课程特点。由于近几年高等教育领域对课程建设工作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层次下的课程评价实践活动,但其表现出高度的标准化和同一性,并没有根据课程特点来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不利于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与学习过程中的创新。

  (一)评价理念过于重视知识标准而忽视了能力发展

  评价理念体现了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行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评价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学行为。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同一化教学不可避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高等教育有没有必要、可不可以实现多样化?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大量标准化的人才,但是创新性、特异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高端的。然而,本质主义教学观主导下的现代同一化教学在培养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与独特竞争优势的人才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而在中国,中学阶段的.应试教育并没能承担起培养学生主体性的责任。我国高校课程评价在理念上过分注重评价的奖惩功能,忽视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过分关注评价的结果,忽视了评价过程本身的意义;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评价。

  (二)课程目标较为笼统

  一般而言,课程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知识应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能力培养和技术训练的总体要求;二是确立课程预备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门课程对满足后续课程在知识与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课程目标确定之后,课程的内容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便有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正确制定课程的目标是课程发挥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忽视了对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目标的准确定位,更没有对其进行层次性的细化。比如,理论知识要达到何种深度和广度,实践能力要达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欠缺研究。经济法是法学专业和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但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内容。法学领域的经济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组成。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更多的指代与经济有关的常用法律。其教学体系既包括合同法(传统的属于民商法范畴、公司法、票据法等,也有反垄断、证券监管等经济法范畴的内容。这从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也可以反映出来,例如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但这种专业背景和培养目标的差异在教学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从教学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没有做明确的区分,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实现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课程的意义。如果《经济法》的课程定位目标不清晰、不细化,则会相应地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不协调。是侧重理论讲授还是应用实践能力开发,哪一方面应作为教学的侧重,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样的,对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

  (三)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的课程评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局限于对某些方面的评价,缺乏整体性。综观世界范围内课程评价发展的实践,评价的内容早已从单一的对课程方案实施结果的评价发展到对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价。

  虽然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提出“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可是理论和实践在经管类《经济法》课程中的体现,是体现在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上的划分,还是教学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对结果的评价标准模糊。是相关考试的通过率还是思维方法的改进,而这种思维方法的改进又该如何检测?是否主要依据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对课程评价者的评价对又该如何进行?

  (四)评价方法过于突出量化功能,导致评价质量不高

  目前的课程评价较多地注重教学材料的齐备性、学生出勤率、多媒体的应用和教学成果的规范性等因素,评价标准偏重对学科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掌握,而忽视了在课程学习中对学生学习方法、思维方式、创新精神的培养。并且,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过量化指标体现出来。虽然许多学者提出应采取“质性评价”的范式,但其不可计量性也确实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经管类《经济法》是非常适合采取案例教学的课程,但是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只重视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而未关注这种多样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没有关注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如何结合。

  (五)评价的有效性仍在验证阶段

  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课程评价可以分为学生评教、教师自评、专家评教以及社会评价。囿于学生个人的认识和短期功利目标的影响,学生评教的情况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学生对要求严厉的老师可能会评分低,对于内容深奥的课程也往往评分不高。有的教师在学生评教的压力下,较易产生功利的短期行为。部分教师为了赢高的评教分数,只讲学生感兴趣的内容;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的打分,只拣简单的、学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识点授予学生;甚至还有教师为迎合学生而放松要求、大给高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以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为主体的社会评价的缺失导致当前的课程评价工作看上去还是在教育系统内循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与社会要求接轨的问题。这些现象的产生,降低了高校课程评价的效度。

  三、改进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评价的建议

  (一)在科学评价理念下合理定位课程目标

  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经管类《经济法》在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上,应立足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这一评价理念下,可以对课程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经济法》课程的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规则,更进一个层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与执行业务相适应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又分为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这样,可以针对分解后的目标根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模式逐项达标,有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二)评价时要重视课程所承载的知识量

  现实中的一个误区就是用课程评价替代了“去评价课程”。很多人把“评价”看作是为课程改革配套的东西,课程在前,评价在后,是对既定的课程进行具有“促进功能”的评价。这导致对课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现在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并没有很好的契合社会需求和学生特点。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进一步强化了同一化教学的状况。反映在课程内容的选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学大纲要与所选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过多不讲的章节),教学计划要与教学大纲完全一致。从效率的角度来讲,评价标准统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从学科知识标准来讲,同一化也是一种代价。学术自由中教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笔者认为,要重视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教学内容的设计还应考虑能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即教学内容既有基础学习领域、又有专业学习领域、还应有拓展学习领域的要求。在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上,哪些内容略讲、哪些内容详讲、哪些内容自学,往往不是根据实践技能来设计的。基于经济法的易变性,教师一方面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沦为不断追赶最新发展情况的介绍者,而要从立法理念与背景、思维方式与逻辑上培养学生自学新法律法规的能力,不但要向学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具体运用法律原理和具体规范来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

  (三)课程评价的内容应包含对评价者的评价

  课程评价者的知识水平、兴趣及价值观等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因此,课程评价者的评教活动也应成为评价对象,其评教有效性也应归属于评价的内容。教师是对课程加以理解和设计的“专业特权者”,也是课程实践即教学行为的承担者,因此,教师也应成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应强调认识对象的整体性、差异性和丰富性,强调真实情景中的主观感受。目前的评价标准更多地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统一化,把教师排除在外。应当根据授课的具体内容和授课对象来考察其教学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内容采取案例教学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质量的案例教学不是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和说明,而是帮助学生形成知识网络,指导其运用相关理论自主解决问题,并不是仅仅教给学生现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现行的评价模式往往将任课教师排除在课程评价主体之外,这容易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沦为传递课程的教学机器或工具,使教学变为程序性的劳动,教学的过程成为机械地传授他人材料的过程。当前教育理念的转变中强调了以学生为主体,但以教师为主导的理念却相对失落。如果规范化下带来的是重复和雷同,这也是值得深思的。

  总之,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评价的课程特点。评价标准应该是能表现授课行为的丰富性、灵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课程既是静态也是动态发展的,课程评价应体现开放性和个性化。

经济法论文10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洪莉萍.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国际商务研究,20xx(04).

  [2]许国强.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法制与社会,20xx(10).

  [3]杨文玢.浅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向[J].法制博览,20xx(08).

  [4]于学伟.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货币秩序变革研究———人民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J].经济学家,20xx(10).

经济法论文11

  摘要:住房是老百姓最为基本的需求,目前住房市场高度的市场化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保障性住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体现社会公平的一种住房模式。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民生问题,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就经济法视野下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开展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学;保障性住房;社会管理;住房问题;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xx)03-0-01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合法且正当”的根基。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中如果市场的机制可以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自然会通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自己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才可以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固然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光耀.经济法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评漆多俊先生《经济法学》一书[J].江汉论坛,1999(09).

  [2]李运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成熟与研究方法的突破——评介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J].江汉论坛,20xx(09).

  [3]戚静.论经济法功能的二重性[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xx(11).

  [4]张振华.增长联盟:分析转型期我国地方政府与经济利益集团关系的一种理论视角[J].天津社会科学,20xx(01).

经济法论文1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市场化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分析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规则及经济法转向,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使其符合国际规则,并且能够满足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要求。

  关键词:经济法;规则;转向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与市场化的环境下,对法律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个国家均十分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但经济法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在研究过程中,应明确其规则,并且要准确把握经济法转向,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分析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类型、规则及其转向,旨在促进我国经济法学的完善,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有序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类型

  近几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成为了研究的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学研究日渐深入与完善,根据理想类型划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具体类型如下:

  (一)学科经济法

  此类型最为凸出的表现便是证实了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法学学科及法律部门两方面,在此基础上,彰显了经济法学的地位,使其占据了法学学科、法律体系的核心位置,同时,通过理论研究的逐渐增多,促进了相关人才知识体系的丰富与研究经验的积累,进而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如果相关的人员未能团结努力,则难以明确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同时其在我国法学学科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也难以体现,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工作则难以有序与高效开展。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的独立性十分显著,并且拥有大量的研究人员,因此,面对转型时期的经济,为了适应其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学亟需转向。

  (二)政策经济法

  此类型的'研究侧重点为经济法的政策与措施,通过研究,以此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其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紧密联系着党与政府的任务、目标,为党与政府的发展提供了适应的经济建议。如:加入WTO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WTO的相关内容;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科学发展观的相关内容;金融危机出现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国经济法和金融危机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政策经济法研究为党与政策的经济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利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利于市场规则价值的呈现。但此类型研究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为其研究具有较强的实时性与政策性,极易忽视经济法的原理及其规则等,因此,它可能丧失法学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前瞻性。

  (三)理念经济法

  此类型主要研究的内容为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如:均衡理念、协调理念、实质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及以人为本理念等,同时也研究了经济法的宗旨及其价值等。对于理念经济法研究而言,与上述两类型相比,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不仅完善了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及制度建设,还深化了经济法的理论价值,让世人明确了经济法的特殊性,再者,它还归纳与升华了经济法的理念、宗旨及其价值,进一步增强了经济法的稳定性。但理念经济法研究的缺点较为明显,即:较差的操作性,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其仅拥有理念是不完善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逐渐拥有自身的规则[1]。

  (四)规则经济法

  此类型研究的重点为根据现有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及其实践,明确二者的共性,以此逐渐增强经济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进而其制度规则将更具操作性与权威性。对于经济法而言,其规则类型十分重要,唯有发展到此阶段,才能够保证其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与成熟性,在规则经济法的作用下,经济法的相关理念将得到全面的落实,同时经济法的操作与执行将更加彻底,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前瞻性将日渐凸显。总之,经济法学研究以理想类型为划分依据,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四种类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不同学者及其著作虽然论述了一种或多种类型,但均是为了促进其学术目标的达成。因此,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平等对策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学,四种均各有优缺点,均是为了满足不同时期发展的需求,其承担着不同的学术研究目的。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规则及转向分析

  (一)我国经济法学的规则发展

  在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规则或常规科学时期是其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了明确其是否步入此时期,要求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方面,经济法学是否拥有稳定的、一致的认识,另一方面,经济法学是否具备主导的、主流的范式。根据上述条件可知,在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的经济法学已经步入此规则时期,如:欧洲国家德国,经济法学的相关学者均十分关注经济法的内容的研究,将其作为研究重点与焦点,经过无数学者的共同努力,德国经济法学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及教学内容,同时,德国经济法学学者纷纷著书立作,根据文献查阅可知,不同德国学者的经济法学观点存在差异,但认同感最高的研究内容为经济公法与经济私法,前者侧重研究了经济宪法及其行政法,后者侧重研究了竞争法,再者,德国经济法学的范式具有特殊性,与宪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学相比,其彰显了经济法学的规则性。同时,亚洲国家日本,经济法学拥有较为系统的体系,通过学者的深入研究与探索,其发展也趋于常规科学,当前,在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焦点为垄断法,相关的研究长期占据着核心位置,同时,在学者研究过程中,出版了诸多的经济法学著作,根据文献搜集可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其相关的论著均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则性[2]。

  对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而言,虽然拥有较多的论著及教材,但由于研究时间不长,同时我国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导致经济法学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即:前科学。近几年,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十分关注此项内容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支持下,经济法学研究逐渐步入到了过渡时期,即:由前科学转向为规则科学,在此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不仅使研究更加系统与深入,还使研究具有了一致性与统一性,其共识体现在经济法的构成内容方面,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学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共同组成的,其学术范式为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为了避免市场经济发展的失衡,需要二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处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最为鲜明的特点,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其与常规科学的差距不断缩短,在其日后发展过程中,极有可能超越欧洲及亚洲国家的相关研究成就。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日渐稳定,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拥有了合法的、独立的法学地位,但经济法学作为新的学科,其地位获取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并且占据了大量的学术资源,虽然实现了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但制约着经济法学规则的明确。

  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长期处于前科学时期,难以过渡到常规科学,因此,在日后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应积极探索经济法学相关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不仅利于指导实践,还利于升华理论,进而将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在互动研究日渐深入的环境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才能够拥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进而其将真正步入到常规科学。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达成,我国经济法学学者应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要积极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与经验,通过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法学学者的探讨与沟通,以此了解世界各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共识,在此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将更加完整、系统与科学,同时,各国学者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关注经济法学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规则经济法学才能够成为各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目标,进而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有序与规范发展[3]。

  (二)规则经济法学的转向分析

  我国经济法研究应由前科学逐渐转向为规则或常规科学,在其转向发展过程中,应明确其研究的关键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主体是由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构成的,前者可以细化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主体,后者可以细化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受体,在明确经济法主体基本结构的前提下,要了解其相关的部门,其具体样态存在一定的差异[4]。

  2.经济法权力

  经济法学研究最为基础的要素,便是权力,通过研究实践可知,其权力主要包括消费者权、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及竞争权。第一种是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力,在研究过程中,应关注其特殊权力等内容;第二种与第三种均是规制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前者是指市场规则直接调控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后者是指宏观调控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的发展;第四种是经营者所拥有的权力,具体分为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两项权力。通过对上述四种权力的分析可知,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应用缺少科学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此项权力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适合的政策,以此有效调节产业结构、保证供需平衡,在此基础上,市场经济发展才能够更加健康、稳定与高效。

  3.经济法规制

  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是其研究的重点,前者呈现出的问题主要有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等,后者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少或过多。经济法利用了信息与非信息工具,也借助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规制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财政法应及时处理外部性交易成本的相关问题,通过社会交易成本的控制,以此实现了外部性问题的有效解决;经济法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了确认,及时纠正与防范了其中的缺陷[5]。

  4.经济法的其他内容

  在经济法转向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应关注它与经济政策、程序及其他问题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法缺少系统性与完善性,法律法规的欠缺,导致法律和政策关系愈加复杂,因此,在日后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学者应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在法律价值及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经济政策,并且要规范法律行为。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程序应具有特殊性与逻辑性,为了彰显其作用,在构建经济法程序时,应尽量简化,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差异性、公益性及配比性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完善,其四种类型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环境下,对经济法学研究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应进一步发展,使其逐渐过渡到规则与常规科学,在其转向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经济法学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成绩将更加显著。

  参考文献

  [1]刘大洪,段宏磊.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J].法商研究,20xx,06:45-54.

  [2]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J].现代法学,20xx,02:3-9.

  [3]徐子良.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xx.

  [4]张继恒.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J].现代法学,20xx,02:80-90.

  [5]冯万伟.论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xx.

经济法论文1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在逐渐的增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己然是当今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加深探讨此类问题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更好的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问题,就要对目前的有关的政策与制度进行相关的改进和完善,把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本文从对于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措施

  在我国现在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存在的部分弱势群体在人权方面还得不到保证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较小。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收到政府对自己的援助时,要明白相关政府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援助是我国所有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有把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好,才能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因此我们要解决好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把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纳入其中,来更好的保护当前的弱势群体。

  一、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保护的有关法律建设上,应该把重心转移到加入经济法的弱势群体保护法上,这样才可以让政府对弱势群体制定的保护制度更好的实行,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

  (一)分析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与经济法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很好转型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在如今的经济利益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的经济市场体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公平,尽量公平的对待每个公民,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在市场竞争中成功的几率也是公平的,不过成功几率公平并不能代表竞争结果也会相对公平,大部分人会在事业的建设中被自己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所影响,背景的不同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经济资本以及社会财富只在极少数人中得到了体现,这就使得社会中部分弱势群体的竞争力变得越来越弱,以至于造成了现在的结果。现在我国有关民法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国家的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开始行动,从社会中较大的整体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促进我国有关经济法制度的产生。经济法是我国对于经济市场体制进行控制调理的工具,是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干涉的一把尖刀,促使社会经济生活更稳定。经济法是保护社会生活中部分弱势群体的人权,而不是对经济社会中较大的个体进行压制。

  (二)经济法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联系

  所谓的经济法就是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且也是国家对经济社会进行干涉的一种方式,能更好的保护经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利用经济法的实施对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涉,通过使用政治措施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相同的点,以此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更好更快的发展,带动社会经济一起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制建设中,不仅是对较大的经济个体进行保护,主要是对较弱小的经济群体进行保护。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有关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社会保护制度

  完整的社会保护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要求,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人们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保护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一种表现,但是社会保护法制的建设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我国必须促进社会保护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别现象,比如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如今的农村建设中还存在此类现象。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的考虑农村和城市的区别,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制度

  我国应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制度,以此来促进公民的平等就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形式也变得越来越严峻。就业选择少仅仅是下岗失业人们的第一原因,这也是农民工以及打工者等弱势群体进人社会、获得自尊的一项保证。扩大农民工就业选择机会以及再就业,是目前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方法。国家应对有一定发展潜能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尽可能的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维持自己的现有的生活,还应该改进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加确定的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当前我国在就业方面还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基因歧视、身体健康歧视以及性别歧视等等,这些就业问题会使很多的农民工、身体有部分缺陷的人以及女性打工者找不到工作。所以,我国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时,要充分的体现出就业公平还应加大对就业人员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公司的招聘制度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关注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的发展,相反,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对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法应充分发挥其主要的作用,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

  [参考文献]

  [1]杜娟.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经济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xx,18:104-105.

  [2]胡光志,张军.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6:129-134.

  [3]叶亚飞.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经济法保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2:152-155.

  [4]金姬.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J].商业文化(上半月),20xx,03:15-16.

  [5]郝琳娟.试论转型期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05:48-50.

经济法论文14

  摘要:我国经济正在快速的发展,国内国际市场日趋开放,这些都促使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问题也伴随着发展出现,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在各国经济贸易中有重要的地位以及作用。

  关键词: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法;地位和作用

  一、国际经济法的内涵

  国际经济法从字面上理解指的是各个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国家之间等关系中的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对外贸易和各国经济往来逐渐增加、国家对对外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逐渐加强才形成并且得到发展的。在中世纪的末期,国际经济法便开始出现,在欧洲的一些商业发展迅速的城市开始出现与国际之间商业贸易有关的规章制度。1945年二战之后,这些法律法规便开始大规模的出现,并且慢慢的有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建立条约规章的表现形式。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开始产生。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渐渐的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出现,国际经济法包含了很多方面,例如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涵盖有关国际贸易的多个方面,它是一种贸易的标准,同时也是调节各国、以及国际组织贸易的工具。国际经济法的出现结束了过去的各个国家那种自给自足的经济贸易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较为规范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生与发展。在现实意义中,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各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大家可以相互遵循的一个标准和准则,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可以逐渐步入正轨,同时也维持了世界贸易的正常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这个任务是其他的部门不能够完成的,这些事确立国际经济法的一个主要依据。在贸易中,经济法的调整的对象是需要国际经济法干预以及调整的经济贸易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978年我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新国策,打开我国对外贸易的大门,渐渐的开始融入世界贸易这个大家庭,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渐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第二个是解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

  第一是,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可以更好的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经济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广泛的存在着,并且这一问题深深的影响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成为一只“拦路虎”,知识产权的问题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开支,严重影响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对外的竞争力不能够有效的增强,甚至削弱了我国的竞争力,让产业的发展不断的受到挫折,在发展中存在着各种危机和挑战。政府逐渐开始重视这一问题的存在,并且不断的寻找方法来缓解和解决,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就要全面的利用国际经济法,各个产业必须要强化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只有我们国家不断的培养创新意识,并且不断的深入培养,才能让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的贸易地位。同时我国的企业要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也要对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行为进行密切的关注,如果发现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要积极的进行维权,捍卫知识产权。

  第二是,国际经济法的存在能够有效的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在目前的经济贸易中这也逐渐成为一种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问题。倾销就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常的商业竞争手段,反倾销就与倾销恰恰相反,是出口国家积极应对进口国家的一种倾销行为做出的反应。环顾目前的经济形势,很多国家都存在这样的倾销行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倾销活动,这种行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也存在这种问题,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经济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而言,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他们的经济基础非常好,他们在国际贸易中也有更多的主动权,在商品贸易中发达的国家通常遵循自己的利益来进行划分,分为两种。欧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好,其对国际贸易因此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发达的国家决定将中国认定成“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国家将会在贸易中受到其他国家的歧视。我国在这个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与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的法律体系,充分的利用我们所处的有利的地位,珍惜充分利用WTO规则,成为一个反倾销的发大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国家应该多学习并且利用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同时也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一员的身份,对一些存在错误的国家进行纠正,促使他们积极改进并且努力学习国际经济贸易法,从而更好的保证我们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利益,促进世界经济更好的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

  所以在对外进行交涉的过程中,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揭露,并利用自己WTO成员国的身份争取合法、公平的国际市场地位,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们当前的国际市场上,各国之间反倾销的斗争越来越激烈,如果想彻底解决这一重大的问题,我们国家以及相关的企业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如要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宏观调控,另外还要成立与反倾销相关的组织,积极发挥各大商会组织和各大商业机构的作用,就目前为止,总得来说我们国家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战略方法并且各个部门相互之间密切的配合,只有如此,我们国家才能够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成功,越做越好,成为一个超级贸易大国。

  结束语:

  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且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国家要充分的利用国际经济法,维护我国的利益,同时也要促进我国建立一个市场型经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全球化,构建一个和谐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王雪野.国家图书版权与贸易[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xx.

  [2]李薇.我国图书版权贸易中的问题与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xx(12).

经济法论文15

  【摘要】

  混合式教学法是将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结合、将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充分结合的新型教学理论。笔者通过对课程网络资源的整合、“微课”的运用以及“模拟公司”、“模拟法庭”的开展将混合式教学法运用于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对于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如何进一步应用的问题,笔者从“微信公众号”在教学中的运用和如何科学制定课程实践环节的标准化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

  混合式教学;经济法;模拟法庭;微课;微信

  一、混合式教学理念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的生成、发展、获取与应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变化,许多新的学习方式与教育理念应运而生,E-learning这个名词由美国学者JayCross于1998年最先提出,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E-Learning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中提出了混合式学习(Blendinglearning)的概念。所谓混合式学习,就是要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E-Learning(即数字化或网络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一种学习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倾向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方式,比较容易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等方面,培养出来的学生比较缺乏批判思维和创造力。创作精神、创新能力与合作精神被认为是21世纪人才应当具备的最重要因素。西方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中存在“重学轻教”倾向,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够牢固。可见,单纯的“以学生为中心”或“以教师为中心”都有其弊端,课堂中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是要排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而是要突出教师在课堂组织上的主导性。因此,将中国传统的“重教轻学”与西方片面建构主义理论所导致的“重学轻教”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基于“主客观统一”认识论和“主导—主体相结合”的教育思想基础上的科学建构主义理论体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混合式教学不是信息技术与课程的简单整合,是强调要利用信息技术营造一种理想教学环境,以实现能支持自主探索、多重交互、情境创设、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要求的新型学习方式,从而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使课堂的教学结构发生根本变革,使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二、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与经验总结

  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主要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涵盖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实务性很强的内容。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普遍采用了多媒体和案例教学法,但主要的方式还是老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课,师生互动比较欠缺。因此,为提高教学质量,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几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工作的专业老师,于20xx年开始混合式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教学尝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教学经验。

  1.在教学理念上完成从“我教了什么”到“学生学会了什么”的转变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会按照教学计划讲授每堂课的知识点,教师会在乎我今天教了什么,有没有完成课程的计划进度,所以在课堂上容易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混合式教学的课堂首要目标是学生学到了什么,掌握了什么。要了解到学生的掌握情况,就要通过充分的课堂讨论和学生发言包括练习等方式体现出来。为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笔者设计了这样的教学流程:在每次上课前,教师通过网络将讨论内容发给学生;上课开始后,学生按小组对制定内容(通常是案例分析)在组长的负责下进行讨论,然后选出代表总结发言;最后是教师评议。在整个过程中,教师要发挥课堂主导作用,认真倾听学生的发言。

  2.开展“模拟公司”、“模拟法庭”的课堂实践在讲授《公司法》的主要理论内容后,要求学生通过网络和实践调研的方式,到真实的公司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在课堂上开展“模拟公司”的实践。将学生分组,一般7-9人为一组,要求学生“自主创业”,拟定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等。这种实践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公司实务操作能力。模拟法庭是法学类课程实践环节的常用形式。在开展“模拟法庭”时,教师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教师选择适合的案例,通常选择经管类学生较为熟悉的.公司企业、合同类的典型案例;第二,给学生充分的庭前准备。因为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应提前熟悉诉讼流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者播放庭审视频,也可以布置学生事先自行查找资料及学习;第三,做到全员参与,角色互换。一个学期可以开设2次模拟法庭,第一次担任审判员的同学,在第二次模拟法庭中可以担任原(被)告或诉讼代理人,总之,要求每一个学生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体验不同的角色定位;第四,教师的全程指导和总结评析非常重要。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官或律师到现场指导;第五,每次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写作相应的诉讼文书,最后每个小组装订成“模拟卷宗”。

  3.微课的适当运用微课的特征是“短小精悍”,即时间短、内容精炼,主要围绕小知识点或教学环节展开,满足了个性化学习的教育需求。经济法课程中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比如公司的法律特征、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内容可以通过制作成微课的方式,供学生课前或课后观看。线上的微课学习在教学中只是处于辅助的地位,经济法课程的混合式教学,还是应该以面对面的授课为主。

  4.课件与案例数据库等资源的建设与共享通过毕博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课程资料的线上与线下共享。教师可以先将自己的资源诸如:课程信息、教师信息、教学进度、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等上传到后台资源库,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平台进行学习和交流。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于案例教学的设计,案例的选择、问题的提出与解答都需要教师的精心设计。

  三、对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如何进一步应用的反思

  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确实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和教师的课堂互动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如何进一步有效推进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质推进,笔者有以下两点反思,期待可以在以后的教学中探求出更完善的方案。第一,微信公众号在混合式教学中的运用问题。在移动学习的需求下,微信作为一种专注移动终端功能的软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应用创新空间。上海交通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发布的《20xx年中国大学生媒体使用习惯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中国大学生每日使用互联网时长超过2小时。大学生在上网期间用来查找学习资料和学习专业知识的不足10%。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者可以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通过标题加图片的推送,可以让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了解消息的主要内容,每次推送的知识点阅读时间3分钟左右。微信公众号的合理运用可以增加学生在上网期间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比较符合当下大家都习惯于“碎片化阅读”的时代背景。当然,对微信公众号在课堂教学中的使用问题,目前褒贬不一。眼下,为了克服学生的“手机依赖症”,老师往往视手机为课堂教学的“敌人”,因此,手机作为现代化的通讯工具本身不是问题,但如何合理利用手机资源确实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的问题。第二,课程评价体系的标准化问题。混合式教学更加重视过程评价,重视学生的实践表现,教师可以通过期末考试给学生以总结性评价;教师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借助相关技术,可以根据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以及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给予学生形成性评价;另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完成作业、参与学习活动的情况以及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进行自我评价。对于形成性评价的考核标准比较难以量化,通常会带有教师很强的主观性。在高校管理越来越要求指标体系标准化的今天,教师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评价体系设计也是一个难题。

【经济法论文】相关文章:

经济法论文[经典]05-19

经济法体论文10-09

经济法论文05-16

[优秀]经济法论文05-17

(优)经济法论文06-20

浅谈经济法中的经济法责任论文03-25

【经典】经济法论文15篇05-18

经济法论文常用(15篇)05-17

【推荐】经济法论文15篇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