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6-22 17:10:05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热)经济法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1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中医院校针对药学专业(一般为营销等方向)学生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定位有显著不同,针对此,我们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本门课程的教学进行思考和实践,并从中提出了一些浅拙的教学改革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中药专业的学生来说,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并能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对中药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及教学定位的特殊要求,面向该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任课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对中药学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教学的定位及培养目标等问题进行思考,并作为教学研究课题作了相应的调查和实践摸索。

  一、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是各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所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与之相比,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培养目标与教学定位特殊。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法官、律师及法学研究人员,因此在教学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学理分析及适用法律、事后诊断案件的能力培养。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培养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药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等管理人员,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定位在提高中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即不出错、不受骗、不越界、以法保权,因此,在教学中需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用能力。

  可见,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不同导致了在教学中对这两类学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定位必有所不同。

  2.前期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差异。 法律专业学生有着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其课程开设严格按照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的顺序。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概论课程前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甚少,通常只有法律基础一门课程。法律基础在我院于大一上学期开设,该课程为考查课,要求学生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了解即可。这就导致了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对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差距较大。因此要使学生在无甚多法学基础、课业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可操作和实用的经济法知识。

  二、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思考

  由上可见,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定位等不同,对该方向学生的教学必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几名任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调查和实践,现就教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拙建议。

  1.要重视教材的选用。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由于就业后主要从事中药经营管理或中药营销方面的职业,这就要求其所学习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涵盖面更为广泛,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只要是在以后就业中可能碰到的常用经济法律问题都应该涉及。因此,其课程体系不可能是法律专业学生所学的课程体系,而应该更为丰富,超越了严格的经济法体系内容,涵盖了民法、商法、社会法中的一些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因此在教材选用上,针对该特点,应把好教材选用关。从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几位笔者认为中药学专业营销方向学生在教材的选用上应至少考虑涵盖如下体系的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

  2.重视教学内容的体系性安排。上面提到经济法概论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应基本涵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的内容。但就教材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许多市面上的教材并未严格按照相关体系规划教材内容,呈现的基本是一种离散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教学大纲时要下足功夫,要根据课程的相关性从一定的角度、从有利于学生掌握的基本层面进行分类,给学生总结提炼出一条学习主线。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教师应先向学生介绍该门课程的体系,使学生在脑海中有一个印象,然后在课程的讲授中再按照提炼的主线由浅入深进行讲授。

  3.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进。 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最基本的培养目标是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有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对该两方向学生在教学中就不能像对法律专业学生一样特别强调纯理论知识的掌握,而更应重视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几名任课教师在多年的摸索实践中,教学方法和手段几经改进。

  早期由于该课程于我院来说是一门新课程,几名教师在教学中大多采用的是单纯知识传授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教学手段上主要采用传统的黑板教学方式。通过教学实践,我们发现该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虽然可以让学生掌握扎实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但学生在课堂上容易产生疲乏感,学生对于课程的学习参与度不够高。此后,为解决这种状态,任课老师开始采用借助知识培养能力的启发式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且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CAI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且经济法律知识日新月异,CAI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此外,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改变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非常有必要。基于此,在教学中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引入案例教学应是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一大特色。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常用的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知识,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两种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性要求较高,故在目前的教学中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教学类型,相信在后续的摸索实践中,教研室将会加大一型案例教学的比例,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尽显为运用型教学服务。

  4.重视习题的灵活运用。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本位下,我们不倡导题海战术,但是在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中适当地、灵活地运用习题对于学生的学习能起到较大的提升作用。

  我们一再强调经济法概论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而任一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贯穿一些习题。这些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可使学生快速理解法律条文,激发学习热情,同时,适当的习题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表达能力。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课堂习题讨论的参与度非常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通过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大部分学生能摆脱对枯燥法律条文的厌倦,增加了学习积极性,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但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上要求教师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题海战术,否则会适得其反;第二,习题的选择上要下功夫,要精炼,切不能滥;第三,运用的方式上要灵活,切不可“死”。

  三、结语

  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该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必须做到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特殊性,在内容上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同时要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学阅读相关资料。教师在随时掌握经济法教材新增内容的前提下,更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根据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自己的讲授内容,并借助多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在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更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经济法学的知识去认识相关问题。

经济法论文2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复苏,各国的经济发展都维持在一个高位运行的水平,但是经济的发展也逐渐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资源总量的减少,尤其是非可再生资源,总量在急剧减少,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便是在这个时候提出的。循环经济不仅要求技术层面上的资源利用创新,它还表现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因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把它确定为发展战略,当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近些年也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文章旨在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环境保护

  1循环经济的内涵

  1.1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的变迁

  20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普及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助推力,经济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以及生态退化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必须要重新认识自然,遵循自然规律,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到经济上就是要摒弃之前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逐步地实现绿色发展,变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为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所带来的问题。为此,美国的经济学家于20世纪60年代首次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它要求物质在不断循环的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把资源的整个利用过程组成一个闭合的物质流动过程,使得资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少生产甚至是不生产废弃物。可以说,这样一种理念完全是符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律的,但是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在我国引起重视已经是20世纪90年代,并且在20xx年才在法律层面上被《清洁生产促进法》所吸收。

  1.2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活动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就拟定了一个关于改善和保护环境的草案,之后在20世纪80年代初,又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治工业污染的方针。可以说自1979年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已经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19部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30余部行政法规,由地方政府制定的900余部法规和规章,同时还有400多个全国性的环保技术标准。①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的内容都与循环经济有关。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20xx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对于之前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规制作用,并且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是相契合的。但是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其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就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的各项法律制度,但仍存在立法不完整、配套细则滞后、执法存在障碍以及激励机制不合理等各种困境,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下文中将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1.3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

  如今资源越来越成为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势在必行。第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从国土面积来看,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国家。各种自然资源极其丰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的资源消耗量逐年攀升,资源的粗放利用现象及其严重,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我国出现资源缺乏只能依靠进口的局面。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的永续利用,最终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二,有利于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循环经济的核心就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甚至是不产生废弃物。以城市的污水收集利用为例,如今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处于水资源短缺的状态,一方面是用水量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是水量的短缺。解决这二者之间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并且,相较于之前大量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污水回收处理之后再利用不仅缓解了水资源短缺的现状,而且也有利于减轻污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第三,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循环经济。只有走循环经济的道路,才能在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2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上述对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的变迁以及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的现状和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到,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多方面配套设施的完善,而法制建设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虽然开始很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尤其是20xx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近些年经济形势的变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下文中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论述。首先,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尚不清晰,已有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笼统。虽然我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规范方面的保障。但是,通过近些年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可以清晰地看到,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尚存在一些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并不能相互衔接,并且,《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这导致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极大。其次,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一些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目前的相关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一些完善,以增强可操作性。

  3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

  上文中对循环经济的内涵以及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改革势在必行。综合近些年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发现,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还是立法的不足。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并且要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题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及分阶段的推进计划。应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要认真转变职能,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另外,应当转变观念,在发展思路上要彻底改变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发展轻内涵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倾向,要把节约资源与控制人口和保护环境一道列为基本国策。

  参考文献:

  [1]李能明,张爱萍,宋斌.农业循环经济利用模式的思考———改革30年阳城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调研报告[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xx(17).

  [2]李广英.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对策———以柴达木盆地循环经济试验区为例[J].四川环境,20xx(5).

  [3]向书坚,平卫英.循环经济统计核算问题研究述评———兼论我国循环经济统计核算的可行模式[J].统计研究,20xx(11).

  [4]匡思怡,肖云珍.循环经济理念下的企业发展分析与研究[J].中国市场,20xx(31).

  [5]宋丽娟.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企业物流发展策略———构建绿色物流系统[J].中国市场,20xx(10).

  [6]殷玉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建设与完善措施[J].中国市场,20xx(48).

经济法论文3

  摘 要:在本文中,为了需求中国经济法学主导理念的这一盏明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创新观念,并论证其重塑不只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时期特性,并且能够使经济法学更好地整合本身力气,从而承当起构建整个经济法学体系的世纪重担。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一、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在悠悠漫长的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社会提高都是随同着社会的变化和转型,并且每一次社会的转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择和整合社会利益中渡过,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

  1.中国经济法之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社会进入了加速开展的转型期。当下的转型期和人们的利益最为亲密,其传统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都遭到宏大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这就需求各种手腕来加以管理,而法律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中国经济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最为亲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肩负着为中国经济体制变革保驾护航的重担。中国经济法担负着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学界普通以为,经济法学的产生是遵照“市场缺陷--需求国度干预--经济法产生” 这样一种西方范式。但是,我国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国情不同,使其肩负的任务亦不同。正如陈教授所论述的:“中国的理想不是市场充沛兴旺后呈现的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政府当下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而是要充沛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自在调控机制。” 因而,随同着经济体制变革而不时向前推进的经济法,必需担负起为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而不时完善本身的理论体系的任务。中国经济法是使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分离的最佳调整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分离。社会主义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到达共同富有为目的;而市场经济强调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以市场机制来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

  2.中国经济法学之于中国经济法的重要性

  依据普通的法理学理论,任何法律部门的呈现或者存在皆有法学部门与之相对应,中国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概不例外。中国经济法学是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理论支撑。经济法学若无自我法学理论的构建,将使得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失去了存在的根底,成为无本之源,无木之林,无根之基。并且,在中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担负的任务具有不完整相同性,中国经济法学必需构建具有中国特殊国情的外乡化法学理论,所以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构建之于中国经济法意义特殊。

  3.当代中国经济法学开展中的掣肘要素

  学界通说以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这个学科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同着变革开放推进而不时向前开展。20xx年的今天,迈入“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在迂回行进的过程中获得了不菲的成果,但其更存在着许多开展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而转型时期,常常又是百花怒放的时期。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气氛,也一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场面,但该场面却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犹如稍纵即逝。主要缘由在于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各种观念林立,且许多观念缺乏充沛的论证,于是在人为无谓的争论当中,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力气逐渐耗费殆尽,使一些本能够为经济法学理论构建作奉献的一些学者逐渐丢弃经济法这个阵地,使一些本能够获得共识的观念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埋没。

  关于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当其开展到一定的水平,就有必要对其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从而笼统出共性的东西,才干有利一个新兴事物开展的稳定性。但是,当代的中国经济法学界却是一个群龙无首的场面,其人为的削弱了经济法学本身的力气。就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例,本来以十分成熟并能够定论的理论,却呈现不同窗派的学者有不同的相似主张。

  4.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中国经济法处在一个时期的'穿插路口,而此时也正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我国经济法学,这个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现代法大有作为之时。任何有所作为的“世纪伟人”,都必需是天时、天时、人和的有机统一。经过上文的阐述,能够探知我国经济法学这位“世纪伟人”,曾经占领中国这块“热土”以及中国变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变革这样一个大天时。

  但是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法学为什么还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呢?主要缘由是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应有的“人和”。所以,此时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时期任务,是整合本身力气,克制本身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失机遇地促进“人和”。但是,以什么样的规范去整合中国经济法学的本身力气,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一个终极迷雾。

  二、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解读--中国经济法学迷雾中的明灯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研讨更为短暂,学界关于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概念论述并无定论。笔者以为,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要作为一个主导的理念来统领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其必需契合以下两点。首先、经济法的“人”本主义必需不能偏离“以人为本”的实质,即真正的尊重人、关爱人以及促进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开展。其次、从经济法视域的时期角度去了解“人”的含义,赋予经济法学人本主义新的时期理念。经济法视域中的“人”不只限制于民商法学的单个人的个体,而是从社会整体以及更高层次的角度去关爱人。

  1.经济人与社会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社会人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假定是树立在“经济人”的理论根底上的,其以为每个单个人多是以取得本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这与民商法上的个人权益至上存在着某种逻辑的相同性。但若不假思索,对任何法律部门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经济人”假定则是不合时宜的。人历来多是、永远将是社会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某种水平上能够说,个人的利益只是社会关系要素之一,在许多状况下是不占主导位置的。并且,个体是存在差别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个体存在不同的竞争力,假如地道任由自在竞争必然招致社会呈现贫贱富贵的鸿沟,当其弊端积存到一定水平,便需求一定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管理,而立足于社会本位,具有相当时期性的经济法学便要偏重于从社会人的角度来对之进行维护。

  2.传统人与现代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现代人

  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对新时期(特别是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回应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所以其对人的关心,无论是对其学问的应用,还是对社会各种问题的处理,都应该偏重于立足现代。而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是具有显著的区别特性,因而经济法学对人的关爱方式亦将进行改动。例如在当今学问经济时期,为了表现对学问的尊重以及更好的优化劳动力资源,现代经济法有必要以“现代人”的理念去对学问劳动者进行关心,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西方国度在益于其轰轰烈烈的工业化运动以及如火如荼的城市化浪潮的过程中,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其不只在不时消灭本身的生存的环境,也以惊人的速度透支了我们子孙后代的账户。

  3.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更是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学“人”本主义对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关爱不是截然分化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经济法学“人”本主义表现出不同的关爱理念是源于其立足的不同角度,但在实质是分歧的,且表现出相互印证和相互容纳的特质。例如:站在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的 “人”本表现的是社会人,站在时期利益角度的“人”本表现的是现代人,站在可持续开展角度的“人”本表现的是后代人;而这三种角度的有机统一点多是以为了更好的尊重人、关爱人,从而促进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开展这样一个实质为依归的。

  由于中国理想国情的需求,当代中国选择了“渐进式变革”来进行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但是人类社会每次胜利的革新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变革的攻坚时期, 整个社会呈现了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进一步奠定中国经济法学的独立局部法位置

  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即指依照本身的性质以及一定的规范或者办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标准的总和。 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已被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所认可。经过了二十年的论争,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曾经具有阶段性的改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确以为具有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占领了一席之地。

  固然,不供认经济法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存在着学科的成见,但我们亦不得不供认,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规范来界定经济法学的独立位置的确存在着缺乏。鉴于此种状况,笔者以为,在论证经济法学独立法律部门这个论题上,传统的划分规范固然必需给予肯定,但在遵照传统理论的同时,不能一味地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该翻开眼界去关注理论的需求,从而寻求另一种作为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规范。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能够担负其这样的一个重担。首先、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所独有的理念,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固然历经较长的法学开展史,但其并没有构成像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这样上位阶的后现代性理念。今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人公开发布的《中国的法制建立》白皮书中,以官方的方式供认了经济法学法律部门的独立作用,为经济法学的开展带来了无限的活力。若理论届能进一步的寻求其他划分部门法的规范来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与传统的划分规范共同发挥作用,无疑是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位置在理论的火焰上加上了理论论证的燃料,使其独立部门法位置铜墙铁壁。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有利于中国经济法学的资源整合

  中国经济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便纷争不时,其部门法位置得到官方的正式供认亦阅历三十年左右的争论。我国经济法学不断以来呈现如此混乱、分散的场面。一个重要的缘由是由于我国经济法学界观念林立,并且许多观念缺乏充沛的论证,且在人为的争论当中,使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力气在争斗当中耗费殆尽,使一些本能够获得共识的观念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埋没。到了中国经济法学开展的今天,为了拨开迷雾,探寻中国经济法学开展的真理,理论届曾经开端对以往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深思。

  此时最主要的是能找到一个能高于或者统领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来进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散的理论进行整合。“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由于法作为一种维护并促进人类社会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开展的一种手腕,必然是以人为本的法,这应该是不证自成的。所以笔者以为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具有这样的适格条件。经济法学有了“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能够消弭了前文所论述的我国经济法学之所以混乱不堪的缘由。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立法需求与经济法之间的一座桥梁,是前者向后者转换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由于时期的不时革新招致了不时变化的经济立法需求,而此时若有了经济法这样一个具有时期特征的“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能够有了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并制定出具有时期转型特质的“良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学者统一思想,使经济法学从求“异”求“新”转移到求“同”求“合”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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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公司裁员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 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括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离职为止,还没有人真正办理过入会手续。 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特别是一张包括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转载,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 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可以“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然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法论文5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参考文献:

  [1]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xx(2)。

  [2]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xx(5)。

经济法论文6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与法规,推动了法制进程的发展。从经济法的立法来看,我国经济法已经达到了量的积累,社会经济发展以来,经济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将经济法的实施摆在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地位,推动经济法走上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一、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来,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经济发展诸多不完善的问题。实现经济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是要加强经济法的实施,既对市场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又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都应遵守经济法规则。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二)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不管是经济法立法,还是经济法研究,实现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经济法的实施。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才能发挥经济法的效力,对各个市场主体、政府产生约束性的条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济法实施是树立法律威信,规范约束人们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正常的秩序,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需要一个过程,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认知,通过经济法的实施,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推动其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法体系不完备

  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中的环节不够规范,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这种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充实和更新。

  (二)经济法执法困境

  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约束,对行政执法不利。经济法带有强烈的政策性规定,内容比较抽象,具体操作性不强。对责任主体要求不明,责任职权不清晰,会造成两个极端,一方面是过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激发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弱化职权职责,对市场放任不管,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时常发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在市场经济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经济法执法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的现象时常发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遇到的经济发展问题也越来越多,监管部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有些地方设置了众多的监督管理部门,但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经济法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很多执法不严的问题,存在寻租、权力过度使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解决经济法实施的对策分析

  (一)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关应该严格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下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立法相关规定,开展立法活动,加强监督,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和维护合法人的权益,打击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经济法的执法力度

  严格按照经济执法相关要求来规范和约束执法人的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要发挥政府集体决策制度的优势,完善政务公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人们参与决策,为人们提供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政府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营造健康的经济环境。综合利用市场经济调节和监管作用,应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障经济法的实施,确保市场经济安全有序。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要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较多的专职监督机关,他们既可以监督各个执法部门,使他们正确执法、合理执法,还可以发挥他们相互监督的功能,保障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有法可依,依靠法律的权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综上,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经济法的地位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加强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经济法各个方面向前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论文7

  [摘 要]文章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 键 词 ]物权法定;法律内涵;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 大体有以下几种: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

  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物权的创设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整个土地制度体系的根基将不存在,从而导致该体系的土崩瓦解。

  2、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保障契约自由,防止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交易物权的内容。在不采纳物权法定的情形,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因此,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

  3、为物权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物权不同于债权,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权。物权则不同,它是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除了该权利人,其他的人均是义务人,均负有不得侵犯该项物权的义务。所以作为物权,是很有公示的必要的。只有将物权加以公示,才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

  4、市场交易的谈判中,谈判者的权利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谈判者的权利模糊,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各方的权利明确界定,可以使谈判者了解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风险,因而确定一个明确又简单的所有权规则。

  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弊端的例证

  尽管法律条文将法律现象规定的是如何的完美详细,但对于变化万端的大千世界而言,总显得有些苍白和束手无策。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例外,它规定的内容许多有实无名的东西经常出现。但却因无法律之名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典权,就是其中的一种。笔者认为,典权就应该是一个已经出现的物权,它完完全全地具备物权的特征。但《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典权,反而将典权排除物权法的体系当中,使之丧失物权所应具有的保障。最初的典权不仅可以典房、典地,还可以典人,在后来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典权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典人,包括典房和典地,即不动产典权。一千年以来,典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融资和担保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在逐渐地扩大。例如,在现实的生活中,公民闲置的房屋既不愿意出租,又不愿意出卖,就可以典出去,所有权人既能收到典价进行使用,又能够保留所有权,不至于灭绝产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在我们研究典权的时候,我们发现典权和私有不动产之间存在一种密切的联系。即有大规模的不动产私有,就有典权的需要。而在我国,大数房屋私有就是不动产私有的一个重大体现,房屋已经成为我国家庭主要财产。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以建筑物作为融资渠道的各种经营模式,用典权制度去规范,是非常合适和必要的。从这一点上观察,典权的设立,甚至关系到《物权法》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大问题了。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不规定典权,法律就不承认典权是物权,当事人约定典权就没有了物权法依据,而只能受到债法的保护,就只能按照债的关系,处理典权合同所约定的典权内容,不动产用益关系的稳定性就会大大折扣。所以,《物权法》中未能规定典权,实在是《物权法》的一大局限,让人民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削减了。而典权实在是众多有实无名的准物权之中的一种,如果强行固守物权法定原则,那么这些有实无名的准物权就无法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物权法》本身也由于物权法定原则而束缚了自己,未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过来,对物权法定原则本身也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完善

  现在,学者们已经普遍认识到,物权法定原则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此原则,而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立法,不能使之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变成僵化的没有生命力的禁锢物权法发展的原则。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维护物权法定原则的领导地位应毫无疑问,但可允许其在基本的理论框架之内有一定程度的松动空间,即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以期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的目的。如何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如何协调“于社会生活之长久酝酿,习惯之反复践行所生的新物权与物权法定主义之冲突”,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和经济发展的迅速,立法总是呈现滞后的特点,表现在物权法上则是物权种类的、效力的残缺遗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把行政法规纳入“法律”的范畴。立法本身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严守“法律”的概念会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些新出现的权利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为缓和物权法定的僵硬性,应当把行政法规纳入“法律”的范畴,使行政法规也可以创设物权,待物权法修改时再将其提升到物权法中。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违反立法法。《立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等。”而且,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其实这就是一个物权法定弱化的问题。物权法定的弱化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向。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指导原则,具有不可取代的不可抛弃的地位,它对整个物权法都是一个基础,所以物权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遵守。但是物权法定的弱化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大陆法系及我国的物权法的发展走向与理论体系,我国也应该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以期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还顽固地坚守传统的物权法定,肯定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正常运转。物权法定是基础,是轮廓,没有了物权法定,也就没有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失去了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标准,必须正确面对物权法定的弱化,用这种弱化去克服传统的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漏洞和缺

  陷,以弱化去解决去弥补,这不失为一条弹性的而又始终不离主旨的完善法律之路。这是因为:

  1、用传统的物权法定来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已不现实。社会发展的非常迅速从物权种类看,近年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物权,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还有市场经济的新生物,预售房屋的登记,使预购人获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

  2、从国家管理和经济政策角度讲,物权法定也应该弱化。我国目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只担当宏观调控的任务,放手搞活市场,也就是说,应该有灵活的法律和政策去适应和去规范调整,物权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而传统的物权法定会导致交易过于保守,缺乏应变能力,会使整个社会发展不稳定。

  总之,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根据我国的法律发展方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M]。法律出版社,1998。

  [2]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法工委,20xx。

  [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8

  摘要:现在经济市场越来越成熟,经济关系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国家也更加重视加大经济调控的力量,更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陆续出台,所以需要利用政策和法律这两样利器对经济的市场进行合理的规划。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律经济与法律政策的关系,并针对两者的矛盾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律;经济政策;相互影响;不同之处

  引言

  在法学上讲,经济法律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很模糊,探讨以不一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内容的民法、经济法及其商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各种联结是对他进行法律研究的最终目的。这个定义里,经济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理清了经济关系相关的内质因素和外质因素,并有条理地对它进行分类,经济法律的结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构成就能被清楚地掌握。

  一、分析法律经济和经济政策

  纵向分析人类的经济社会,很容易了解到在现实中,很多的经济关系无非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其中横向的经济关系占了很大的比重,因为我国的经济调节关系是纵向的,而它是有限度的,我国的经济主要是由市场来控制,而不是政府调节。所以,经济关系不只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关系里还有很多的分类。于是,其中的商法民法及其经济法就出现了。对于经济政策,要认识经济政策的内容和大概结构,理清宏观政策的结构很重要,其中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是主要内容。具体政策是指在各种政策的指挥下,领导者为了更好的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是完成其中的具体行为。经济政策是国家总计划和各类调节方式的纽带,它细化了经济总任务其各种宏观经济的指标,构成了多方面的基本行为原则,并充分发挥手段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和经济政策最紧密但是经济法的部门,我国纵向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经济法,这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本文将从法律关系和法律政策的关系着重探讨。

  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作用关系

  法律和政策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性质,它们相互作用又相互排斥,两种协同发展,但也不能相互替代。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两者的关系亦是如此,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做说明。

  (一)经济政策作用于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是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它的内容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政策的总基调,一般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不代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的地位高。主要从两个方面说明:

  1.我国制定经济法律是根据执政党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代表着我国人民的利益,所以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律的根据,把经济政策定型并进行规范,使经济政策更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但是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变为法律,只有是具有实际经验检验、有实际意义,并且符合人民客观利益的政策。与此同时,制定法律时不能一成不变,要具有灵活性,经济政策的涉广面比较大,而经济法律则需要更加具体。

  2.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遵从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

  制定实现经济政策是个很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时候有巨大的波动,而且经济法律原则有滞后性,固定的法律规范和波动的经济社会就会产生冲突。根据经济政策指导法律的实施,是解决冲突的重要途径,但经济政策的指导不能脱离法律,把法律和政策更好地结合并不意味着违反法律。

  (二)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影响

  经济法律有时会制约经济政策,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律的`执行代表着经济政策的实现。从法律的特征可以看出,它是使经济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第一,国家意志属性支撑着经济政策的实现,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特征使社会能够遵守,因此,经济政策才能在大范围内实现。第二,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也保证经济政策得以成功,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权威性的体现,经济政策变为经济法律就说明了其强大的作用。第三,实现经济政策也离不开国家的规范。

  总体来说,制定经济法律和施行需要经济政策的指导,而经济政策的后续发展,也需要经济法律不断的推动。

  三、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之间的不同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了解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联结,两者不可分割,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经济政策的地位不能被替代,而经济政策也不能没有经济法律的支持。

  (一)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

  由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能更直接代表执政党的意志,而不具有国家意志;而经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具体程序方面,经济法律比法律政策更加抽象原则,也更加严密、复杂。

  (二)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表现形式

  经济政策一般以政府部门作指示,其具体内容更加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但是经济法律是由文字的形式颁布的,只是一种独有的形式,而法律经济作为基本的规范,具有确定性和科学性。

  (三)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具有稳定性

  经济政策及时并且灵活,它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做出变动,以此来维持社会经济的平衡;而经济法律则更加稳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权威。

  (四)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调整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经济政策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调控手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都能体现,而国家并不属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更具有原则性,它可以调整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关系,使社会市场上的经济目标和市场手段更加科学、更加稳定,具有长久的性质。

  四、结语

  总结以上内容,只有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探索其不同和相互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繁荣地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不断完善,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

  [2]魏振瀛.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10.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238.

经济法论文9

  1、为什么白醋能显字?

  我看见书上说,白醋能显字,我不相信。白醋是白的,怎么也出不了字来,会不会书上说错了。哎!只有做了这个实验才能见分晓。我迅速找来一支蜡烛、一张A4的纸、打火机、毛笔、一瓶白醋。我先用毛笔沾了几下白醋,便在A4的纸上写了“光明正大”四个大字,一开始,上面有水印字,过了一会儿,上面什么都没有了,真是洁白如新。我想:这下字都没了,怎么会显出棕色的字来呢?不可能!不可能!我点燃了蜡烛,把纸放上去烤,开始差点把纸全烧了,我再一次小心翼翼放上烤,忽然,写“光”字的地方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很吃惊,怎么会这样,明明没字的,怎么会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接着烤,慢慢的“光明正”三个字都出现了,字是棕色的,有点黑糊糊的样子。写“大”字的地方由于烤得厉害烧破了没有显出来。原来,书上说得都是对的呀!据说过去传递情报,为了不让敌人发现,就用了这种方法,实在是很方便、安全。这样为什么能出字,我在书上一查,原来,白醋遇高温就像烧糊了一样,像印子上色一样。原来是这样啊!啊!原来科学奥秘是如此的神奇。从此,我对实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今后我将多做实验,揭开更多的科学奥秘。

  2、树为什么涂白漆?

  我有个吃完饭散步的好习惯,可是每当我散步时,总会看见路旁的一排排树都涂着一层白漆,十分壮观,可是树的底部为什么要涂白漆呢?想到这里,我便跑回家问爸爸妈妈,爸爸说:“是为了环保。”可妈妈说:“是工人闲的没事干。”

  “真的是这样吗?”为了探个究竟。我来到大伯家,发现大伯家的后院里有两棵还没涂过白漆的树,还十分挺拔。于是,我动起了做实验的念头!想到这里,我便叫妈妈买来了一桶白漆,叫爸爸拿来了一把刷子,一切准备就绪,我便开始行动,像工人叔叔一样拿着一把沾着白漆的刷子,给一棵大树刷了起来。以后,我每天都到大伯家去看这两棵树。下面就是我的调查报告:

  叶子:

  五天后,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变得更绿了。

  同样,我还是在五天后观察了没有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发黄了。

  树枝:

  三个星期后,我又看了看刷有白漆的树,发现树枝十分牢固。

  同样我还是在三个星期后,发现了没有白漆的树的树枝,不怎么牢固,而且用力一折,就会断。

  总结:事实证明了涂着白漆的树要比没有涂着白漆的树来的牢固。

  “难道真的是涂着白漆的树好吗?”可我还是不相信,又找了百事通——电脑。从电脑中我知道了:原来树涂的不是白漆而是石灰,石灰具有一定的杀菌、杀虫作用,可以杀死寄生在树干上的一些越冬的真菌、细菌和害虫。冬季的时候,树上有些害虫会钻到地底下过冬,秋天的时候刷上了石灰后他们就下不来了,冬天就会被冻死。来年春天再刷一遍,地下冬眠后的虫子想爬上树为害就不容易了。因为石灰会使虫子脱水而死,所以他们都会远离。哦,原来是这样,怪不得每年秋季要给树涂上一层石灰。

  3、铁片的秘密。

  我们学习了《铁罐和陶罐》,知道了铁罐放在泥土里容易腐烂,我的脑袋里冒出了一个小问号:那么铁放在哪里生锈最快呢?为此,我反复思考研究做了一个小实验。

  我事先准备了三个小铁片。一个放在温度低的地方——冰箱;一个埋进泥土里;最后一个放在盐水中。看看哪一种会更快使铁片生锈。一天下来。我来到冰箱,小心翼翼地拿出铁片,仔细观察起来,可铁片却一点儿变化都没有。我接着来到花盆前,挖出藏在土壤里的铁片,可结果仍是如此。最后我来到水杯前,拿出浸在水里的铁片,可也是一点都没变。这可让我纳了闷:“难道得时间长一点才能出效果?”我将信将疑地离开了实验地。几天之后,我又来到那儿,惊奇地发现在泥土里的铁片有一点点生锈,而在盐水里的铁片早已锈迹斑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带着这个疑问,我打开了电脑,才知道原来是原电池反应,离子导

  电。因为两种金属通常是活动性不同的两种。以铁和铜为例。因为空气中有水分,水中通常容有酸性气体,如二氧化碳,铁片遇到酸失去电子成为铁离子,电子则通过金属移动到铜,再还原成氢气,形成一个原电子。这种反应成为析氢气反应。铁的这种腐蚀内称为电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比一般的氧气还原性腐蚀速率更快。

  从实验和资料中证明,盐水会让铁片更快生锈!

  4、蚯蚓的再生能力有多强?

  记得小时侯,我们常常去湿土堆的旁边抓泥鳅。记得那时蚯蚓被我们截成四五截后,竟然还在动。而且过了几天后,再去抓泥鳅时,蚯蚓有的已经死了,有的却钻进了泥土里。蚯蚓的再生使我们感到十分疑惑,但是我们请教了许多同学,他们也和我们一样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因此,我们边决定研究蚯蚓的奥秘。

  我在一本生物书中得到了许多答案:蚯蚓和壁虎一样,身体中包含着生物器官——再生器官,这一种器官能使蚯蚓在被分解后,分泌出一种黄色的带有黏性的物质把伤口包裹起来,所以蚯蚓又能再活下去。如果没有发现到蚯蚓的再生器官,蚯蚓的生存,死亡到现在也还是一个迷,于是我们带着工具兴奋地来到一条小沟里抓起了蚯蚓。我们首先来到一块比较肥沃的土地抓了两只蚯蚓把它放在木板上,然后从家里拿了一把锋利的小刀找蚯蚓的中间切割下去,蚯蚓被我们切成了两截,蚯蚓在木板上翻滚着,有时还会流出一些黏液,这些黏液对蚯蚓的伤口做了止血、回生的作用。蚯蚓在放出黏液的同时身体还会不断地收缩,最后包成一层壳。接着我们又把第二只蚯蚓放到木板上,用小刀截成四段,也是想刚才那样有的会动,有的.不会动,也放出了黏液修复了被破坏的身体。

  根据这些,我得出了结论:1.蚯蚓具有很强的伤口愈合能力。2.蚯蚓具有较强的再生能力、结构为简单的器官切掉后就可以再长出来。而结构较为复杂的器官切掉后,就很难再长出来了。

  5、皮鞋为什么越擦越亮?

  皮鞋为什么会越擦越亮呢?这个问题已经困惑了我很久。直到今天,我终于解开了这个谜。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一起去逛街,路过饭店旁边,我看见一位擦皮鞋的叔叔正在为一位先生卖力的擦着那沾满灰尘的皮鞋,我感到很好奇,眼睛一动不动的盯着,站在旁边看,只见那位叔叔先把鞋面的灰尘擦掉,然后涂上鞋油,仔仔细细地擦,皮鞋就变得又亮又好看了。可这是为什么呢?我越来越奇怪?

  回到家,我找来爸爸穿过的旧皮鞋和一双爸爸新买来的新皮鞋进行对比,我先用双手摸两双皮鞋的鞋面,发现新皮鞋的表面比旧皮鞋的表面光滑。后来,我把旧皮鞋涂上鞋油,仔细用刷子擦过后,发现比原来亮了多,但还是无法跟新皮鞋比,皮鞋的亮度是不是和皮鞋的鞋面有关呢?我又陷进了困惑中。

  我又拿来一双旧皮鞋用手摸鞋面,感到鞋面凹凸不平,然后,我又用手摸皮鞋有两块很粗糙的表面,我再用鞋油涂在一块粗糙的表面上,那块粗糙的表面马上变的很光泽。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区别呢?我决定上网去查查资料。

  原来这是鞋油的光反射及批挡综合作用的结果。皮鞋之所会越擦越亮,就是因为鞋油填补鞋面的孔隙,擦去高起的粒面,使鞋面成为一个趋向于平整的镜面,再加上油的光反射,因而就会越擦越亮。可这种行为使鞋光亮的同时,却封闭真皮的毛孔,等于是有钱人作茧自缚,实际上是不利于人的健康的,这是人类的悲哀。

  哦,原来是这样呀,我终于知道啦、皮鞋越擦越亮的道理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自己的鞋子变亮而害了自己的健康。我真要感谢家里的百事通——电脑,是它让我懂得了这么多学问和知识!

  6、热水瓶为仕么会跳起来?

  “噗”,一声响亮的声音传来,怎么回事啊!原来是热水瓶的瓶塞跳起来发出的声音。为什么瓶塞会突然跳起来呢?我对此产生了疑惑,决心一定要探究这个奥秘。

  于是,我提着两个热水瓶和一个瓶塞,其中一个瓶装的是滚烫的开水,另一只装的是自来水。我先小心翼翼地把瓶塞堵在了装满了开水的瓶子口上,过了一会儿,只听“噗”地一声,热水瓶塞突然从瓶口上跳了出来,开水也跟着飞溅出来。

  该试一试另一只瓶子里,于是我又把瓶塞堵在了装自来水的热水瓶的瓶口

  上。但是,过了很长的时间,瓶塞一点儿动静也没有,怎么也跳不起来。

  实验过后,我得出了一个结论:滚烫的开水能使瓶塞跳起来。

  不过,这里面又蕴藏着什么样的科学道理呢?于是,我便去查找了很多资料,最后,这个原因终于被我查找到了。

  原来,热水瓶里的水是热的,当你堵上瓶塞后,热水瓶里的空着的地方又进去了不少的空气,空气受热后就会飞快地膨胀,同时,热水还不断产生热的水蒸气。膨胀了的空气和热的水蒸气就把热水瓶塞顶起来了。

  7、怎样使毛巾不变硬?

  一年冬天的早晨,我起床来到卫生间,顺手拉下毛巾,一摸。咦!怎么回事,毛巾怎么变硬了,我疑惑不解,自言自语的说:“这昨天还是湿的,今天怎么这么快就变硬了,我的脑里不由的多出了一个问号。”

  到了中午,我放学回家了,看见妈妈正在晒毛巾。我这才想起毛巾变硬的事。忙问妈妈:“妈妈,为什么一到冬天毛巾就会变硬,还很粗糙。”妈妈说:“天气太冷了,毛巾久而久之的也就变硬了。”听了妈妈的话,我将信将疑,还有点怀疑刚才妈妈说的话是否真的。

  为了解开这个谜,我亲自出马,打开了电脑查了查。原来,毛巾变硬是因为毛巾上有肥皂里的物质“脂肪酸”因为天气比较冷毛巾比较粗糙,所以很容易沾在毛巾上。而水中的钙和镁这几种物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冷水难以化解的物质,喔,原来是这样呀,我恍然大悟。可是要怎样才能使毛巾不会变硬呢?对了,我可以做实验来验证。

  我拿来两块新毛巾,一块用肥皂来洗,然后另一块用热水来清洗。

  过了一天后,我破不及待的来到浴室。这时,我发现用肥皂水洗过的毛巾现在已经变得硬梆梆的了,而那块毛巾却仍然是老样子。

  通过了这次实验,原来,科学是靠实践活动来证明,并不是有名无实的。

经济法论文10

  信息化课程教学,是指通过现代教学理念,利用教学中的多媒体、视频和即时聊天工具等技术手段,使教学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最终目的。本文根据经济法基础教学的经验和工作总结,对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一、在传统教学法下经济法基础的教学现状

  在传统教学的观念作用下,大部分高职院校对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认知缺乏准确的定位,进而直接导致教学目标的错位。很多教师及学生认为该课程不过是考取相关证书的辅导教材,应试目的和功利思想过于浓重,使得教学的方法和目标停滞不前,和现实社会脱节。

  由于教学方法的停滞,经济法基础的教学方式依旧以强行灌输知识的填鸭式教学为主,学生和教师缺乏课程兴趣,导致教学效率一般,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尽管如此,目前有的高职院校和教师已经开始考虑将信息化教学方法引入经济法基础课堂,但是在具体实施上,依旧是把传统教学内容原原本本地照搬到多媒体或网络教学平台之上,让学生进行浏览和学习。课堂上也只是把多媒体平台上的内容照本宣科,信息化技术在经济法基础上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信息化教学在经济法基础课堂的实现措施

  实现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首先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教学。作为一门会计专业课程,经济法基础的教学过程要求符合情境认知理论的特征。不难发现,如果想创设与经济法基础相关的、符合真实社会和生活环境的教学情境,只有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化手段实现。所以,在教学的多个方面都要符合信息化要求的创新。

  (一)教学目标的设计

  传统的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仅仅是为了期末考试的顺利通过,这和职业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驰。高职阶段经济法基础的教学应当依照高职人才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在教学中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学生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具体的案例为教学目标。而达到这样的目标,信息化教学可以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

  首先,教师可以根据经济法基础中的实例作为背景和基础,通过计算机进行情境模拟的预设,之后通过计算机的资源共享,为课堂教学奠定基础。然后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每一名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预先设置的情境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并通过已有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对情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业化的解答。

  (二)教学方式的创新

  实现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最关键的步骤就是通过信息化技术进行教学方式的革新。首先,信息化教学要求教师对经济法基础的教学内容通过设计和展示更多的真实案例与情境模拟法相结合,增加学生的代入感,让学生感觉自己就是案例的主角,在学习过程中感同身受,最大限度地满足学习需要。其次,教师要运用网络资源收集符合教学内容并且热门、耳熟能详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教学,而非根据教材中陈旧的案例进行反复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视频、声音和动画等信息化方式将案例进行形象展示,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切实感受到经济法基础和自己零距离的接触。最后,教师还要熟练运用信息化的先进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辅导。诸如微课与翻转课堂,教师可以将重难点进行课件的制作、视频或音频的录制,之后进行资源共享或者上传到网盘。对于课后依旧有疑问的学生,可以通过在线视频或下载的方式进行课外的学习,而且利用多次、反复课程播放的功能,既节省了教师的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机会。

  (三)考试制度的改革

  在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进行作业的布置,并且作业的答疑、辅导和批改也节省了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就考试而言,教师只需按照既定的格式上传试卷即可,题量、分值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设定。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试题库的随机抽题杜绝了学生作弊的可能,计算机自动批改和分数的统计也省去了教师阅卷、核分与登记的精力,而且不会因为失误出现登记成绩出错的情况。并且无纸化作业和考试对节约成本、低碳环保、创造节能社会也有很大的贡献。

  信息化的课程发展给了经济法基础课程新的生机与活力,并且这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教师的创造力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化技术,不仅对经济法基础,而且对整个职业教育的教学提升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珺.教育信息化指引下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创新:以《经济法》教学为例.教育教学论坛,20xx(37).

  [2]朱昀.信息化手段下高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设计.青年与社会,20xx(6).

经济法论文11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 ,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经济法论文12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所谓学习力就是学生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和学习能力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把学习资源转化为知识积累的能力。学生学习力的本质是竞争力,21世纪的竞争决胜在学习力,中职学生要学好“经济法学法律法规”课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力。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中职学校,存在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教师水平差距较大,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等现象,且“双差生”普遍,学生基础薄弱,不具备基本的法理知识,学习能力差。而这门课程包含多个法律部门,法学知识体系复杂,涉及面广,且内容抽象、枯燥、乏味,中职学生学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笔者认为,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

  二、提升学生的学习力措施

  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一)兴趣是学生学习力提升的初动力

  每个人做事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责任所在;二是利益驱动;三是兴趣使然。和兴趣相关的话题更多的是学习活动,只要对所参加的学习活动有兴趣,自然就会有毅力、有动力克服困难,还能积极主动去学习,会想方设法去思考,并千方百计寻求解决的方法,也会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中职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很难,有兴趣才能积极主动地探索,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学习是一件枯燥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一旦学生产生了兴趣,那么学习就成了他们内在的要求,这样学习起来就有动力。我在讲经济仲裁这个知识点的时候,采用情景扮演法,要求全班同学按照5人一个小组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位,其中3人模拟组成仲裁庭,另外2人作为书记员或工作人员,给每个组不同的案例,进行模拟仲裁,让每名学生都轮换扮演一下“仲裁员”,完成任务,最后老师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在做中学会了知识,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力。

  (二)有效的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力的关键

  “学习有法,学无定法,贵在得法”,学习活动具有共同特点和规律性,学习方法是对学习规律的总结。掌握了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节省学习时间和提高学习效率,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自信心,获得比别人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学习资源非常丰富,学会收集、整理、运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常重要。对于中职生“双差生”普遍的.现状,应逐渐培养学生有效的学习方法,如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这节内容,先让学生从思想上明晰知识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重点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一人公司,难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本节的内容是本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重点,需要学生熟练掌握;然后让学生做好预习,明确学习目标,确定学习任务;再根据理解掌握的知识进行巩固练习,老师检查评价;最后学生分析整理与归纳相结合,会进行综合应用;如此反复,学生定能掌握方法,学会技能。

  (三)学习习惯的形成是提升学生学习力的基础

  学习习惯是在学习活动中经过反复训练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个体需要的自动化学习行为方式。实践研究表明,一种习惯的养成需要21天。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形成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力。常见的学习好习惯有课前准备习惯;认真听课、积极思考的习惯;预习、复习习惯;作业与检查订正习惯;课外阅读习惯;尊重与欣赏老师的习惯;善于提问,总结错误的习惯等。我在上经济法律法规专业课时,要求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准备“三合一”作业本(笔记、课堂练习、家庭作业),积极主动争取发言,课前复习抽问,小组合作讨论,练习评价与订正,理论联系实践运用,老师督促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措施等。通过学生长期认真自觉地参与到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不断训练,老师督促检查,悉心指导,学生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掌握学习主动权是学生提高学习力的根本途径

  实践研究表明,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才是回归教学的本质。在课堂上教师扮演导演,设计教学活动,主要是引导学生学习,而学生才是真正的演员,通过参与教学活动,尽可能多说、多读,多写、多思考,让他们在情景中进行交流,这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比看老师的表演要浓得多。现流行的小组合作、学习探究等学习方法普遍适用在平常的教学中,根据教学设计,我们可以在课堂上创造机会让学生合作学习。例如,我在讲“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知识点的时候,先是布置学生学生预习教材,收看《合同无法履行 保证金迟迟不退》网络普法视频,并预先设计2个简单的情景问题让学生分组完成。课中,同学们根据老师讲的知识再分组讨论,经过了认识——熟悉——理解的过程,学生完成任务后,老师再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力。

  (五)学习氛围的营造有利于提高学习力

  20xx级会计班学生刚进校,老师就在教室黑板上方写了“我要上大学”标语,每天学习时,只要学生一抬头,就会像座右铭一样对自己要求。在当前中高职衔接的大好形势下,班级逐步形成了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班风正、学风浓,同学之间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浓厚学习氛围的无疑对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班集体,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学们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锻炼自己的学习力。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努力营造和谐的教学气氛,讲课不拘一格,密切关注学生学习表现,结合生活和教学实际,列举贴近生活且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和案例,保持学生们乐学的心态,让学生都有求学的欲望,促使抽象乏味的法学知识课堂变得生动形象,气氛热烈,从而开发学生法理知识学习的潜能。

经济法论文13

  【摘要】结合商科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构主义理念的教学模式,采取了案例分析团队学习及报告方式、以案说法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对经济法教学改革作了一些改革。

  【关键词】建构主义,经济法,教学方法,课程改革

  学生本来应该是学习的主体,但传统上“以教师为中心,我讲你坐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仍旧占据着大学本科课堂教学的主流。高校特别是重点院校应当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因此这种旧的教学模式是不利于培养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正在帮助我们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到“以学生为中心”来。

  建构主义是认知心理学派中的一个分支,起源于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创立的“认知结构说”。建构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和认知,以及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提倡体验式学习。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不是单纯通过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通过教师、家长及学习同伴等的资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手段及信息资源,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自己知识结构的过程,学习者不是消极、被动地接收来自外界的刺激,不是把知识简单地复制到记忆中,而是主动积极地对外部信息进行选择与加工,通过新旧知识的反复互动过程来获取、建构新知识。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方法的改革越来越受到教育界更多学者的关注,己经成为课堂教学新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学对商学院本科生而言是一门十分重要课程,内容多,实用性较强。商学院本科生经济法学教学应充分体现商学院的人才培养特色,教学内容应强调应用性,教学方法应体现多样性,教学手段应多样化,考核方式应灵活化,以增强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但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颇多。笔者任教的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属选修课,学时分配不足,学生法律基础较薄弱,理论与实际差距较大,课程安排设计不合理,教师教学压力大。

  首先是课程体系设计上的不合理

  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经济法被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或调整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大经济法理论恰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实际相契合,而法学院开设的经济法往往采用小经济法定义模式。商科的经济法既有民法内容又有商法内容,有的甚至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几乎全部包括,内容繁杂,重点不能突出。

  其次,教师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学生法学基础薄弱。

  进入大三开始选修经济法时,时隔近两年,同学们大一时所学的一点法律知识早已忘得所剩无几。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时内容选择应有所侧重,比如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当适当介绍或讲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而财务会计类学生最好教授一些票据结算类的法律法规。然而,宽基础重广度的通识教育环境下,学校大类招生,全年级不分专业的选课制度使得不同专业的学生来到同一课堂,这给教师选择讲授内容带来很大困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教与学的方式单一。“我讲你坐”这种传统教学方法往往也是经济法授课常用之法,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台下听课,满堂灌填鸭式教学使得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枯燥晦涩的内容辅以纯粹理论灌输的效果是直接将学生催眠。如果没有新颖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则无法唤起学生求知求新的学习欲望,教学效果很难保证。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改革彻底摈弃以教师为中心、单纯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转而采取全新的教学模式、全新的教学方法和全新的教学设计思想来组织教学。教师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的教学设计,应从教学目标分析到教学情境创设,再到教学资源的组织来选择的不同教学方法以便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作不同的设计,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应既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又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基于建构主义学习效果评价也不再采用“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评价。

  笔者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组织开展的案例讨论课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式。选择好要讨论的教学内容及资源,大约提前一个月将案例材料发放给学生,并提出组队及案例分析的要求。学生分组之后,开展团队学习,查阅资料,制作演示文稿并做演讲,提交案例分析报告。整个过程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开展研究式学习。这种学习方式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教师由主讲变成了顾问。其他的改革尝试还包括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大量生动的案例吸引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深化学生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另外,组织辩论式课堂教学也是一种有益的互动教学方式,这种方式较之模拟法庭教学法更易于操作,对教师及学生的专业要求都不太高,毕竟本科生教学重点在于知识的汲取。除此之外,组织学生去法庭直接观摩庭审,更能增强学生感性认识,观摩庭审教学法这一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环节,能使学生直接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不仅要精通课程专业内容、掌握经济法领域最新发展动态,更要转变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改革,提升教学效果,从学生出发,以学生为本,精心设计课堂教学的每一环节,以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宋福娟。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本科课堂教学模式探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xx(4)

  [2]朱欢。 《商业银行管理》的建构主义教学改革探索。金融教学与研究,20xx(2)

  [3]胡学军。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兼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职业圈,20xx(19)

经济法论文14

  经济法基础对于中职学校财会专业的学生说来是必修内容,这门课课程的明显特点是实践性强,需要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会应用于对具体案例的处理,也即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但在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中,教师习性于采取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向学生传递知识,采用卷面考试的方法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导致学生习惯于以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来学习这门课程,其学习效果是会“纸面谈兵”,却不会“对号入座”,习得的知识仅仅能够应付考试。且会认为这门课程理论性太强,枯燥乏味,厌学。根据自己的教学体会,中职学校承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尝试在四个环节上多动些脑筋,多想些办法,这样,才可增添教学魅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以就业的目的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中等职业教育其实质就是就业教育,所以中职院校的任何教育活动都必须围绕就业展开,把就业放在首位,设法以就业的目的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那么,意识教师要能够将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学生的就业需要联系起来,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向学生做清楚的交代,引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二是作为涉经专业的共同专业基础课,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路要以学生就业需要为中心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且突破学科本位和教材限制,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传授同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培养结合起来;三是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能够有分析、有比较地把《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的要点与难点讲明、讲透,使学生能够理解经济法对经济活动有序进行和保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意义,明确经济法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必将伴随其中的道理;四是将经济法所内涵的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主义鲜明而准确的讲述给学生,让学生知悉市场竞争懂得和利用经济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二、以逻辑思辨中的语言艺术添加授课妙趣

  逻辑是经济法教学的支柱,人的思维规律和认识规律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性之上的,而不是板块式的机械知识拼凑,并且这种逻辑美的语言表达形式应当和谐、工整,不应成为经济术语的简单堆砌,而应当文辞通俗、顺达。而语言不仅承载着教学内容,也是教师与学生之问传授知识和沟通情感的重要桥梁。可以说,语言魅力正是教学魅力的体现。经济法课程的语言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严谨规范,如果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说话拖泥带水、含糊不清,不仅会使语言丧失美感,而且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感,无法对有价值的知识信息进行有效的接收,这样的课堂教学,其教学效果显然是无法保证的。教师在教授经济法的过程中,不仅要讲求语言的优美,避免说教与训导,而且要运用学生乐于接受的语言,使课堂教学处于风趣、幽默的愉悦氛围之中,以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可以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运用广告语、流行语、网络用语及歌曲词句等学生喜闻乐见的语言形式,这样不仅能使深奥的教学内容变得简洁明了,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而且,能够拉近师生问的心理距离,使学生在欢声笑语中得到教育与启发,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三、以案例教学方法增强教师和学生问的互动

  中职院校的会计、管理、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而法律规范往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这使得学习知识及能力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职学生不易理解和接受。如果经济法教师仅仅依靠一味地说教进行讲解,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解、吸收,而且容易引起厌倦心理。而在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过程中适当运用案例教学法,会使得教学内容丰富而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讨论的教学方法,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使学生加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教学的一大特色,所选取的案例大多数是为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多个问题,从周围实际生活或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课堂讲授完理论部分之后,结合所讲授的内容,以课堂讨论或课后思考的形式进行案例分析,之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讲评,最后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法是师生问双向的教学方式,增强了师生问的'交流互动,活跃了课堂气氛,使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得到了增强,从而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增强。

  四、以电子课件赋予枯燥的法条内容以生动化

  中职院校的经济法教学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通过电子课件教学,实现现代化教学技术与现代化教学设施的有机结合,并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之下,使课堂教学更加直观生动、形象有趣,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使经济学知识变得易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经济法教材中的每一章通常都有几个需要分析的案例,由于案例的表述文字较多,进行板书教学会大量浪费课堂时问,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大大节省黑板板书所浪费的时问,从而更有利于案例教学的开展。而且电子课件变幻的画面富于动感,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增大教学信息量,而且可以满足学生求新、求变的心理,给学生带来新鲜的教学感受,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课堂教学注意力。教师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因势利导组织学生结合所学教学知识开展教学讨论,帮助学生理清法律知识之问的层次与关系,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积累。

  参考文献:

  [1 ]陶然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实施田新课程学习20xx年04期。

  [2 ]刘健浅谈中职《经济法》教学方法体会团教育学文摘20xx年9期

经济法论文15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学论文《论经济法的边缘 论文》。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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