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6-24 17:35:19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15篇(集合)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法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经济法论文15篇(集合)

经济法论文1

  摘要:此篇文章重点对现阶段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实践课程教学当中所表现出这各种不足,做出了采取项目教学的方法有效的提升该专业学生使用经济法相关的理论知识在实践当中更好的察觉问题、思考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进而使该专业教育和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关键词:经济法;项目化;应用流程

  《经济法》属于经济专业的一项专业技能课程,也是该专业学生在参考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必考科目,然而这经济法课程当中那些繁杂难懂的规律法规和繁乱庞大的经济法律体系结构,一些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有时都会感到头疼,在加上陈旧的教学方法严重的缺乏科学合理性,导致专业学生缺乏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以及单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学生在课程学习当中仅仅了解和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完全不具备实践运用的能力。大部分高职院校当中对经济法课程不断进行教学改革,通过运用项目化教学是进行专业教学革新、优化经济法课程及职业教育培养的切实需求,也是助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举措。

  一、简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当中项目化教学法所包含的内容

  在高职院校当中所使用的项目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单独的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实践项目教师在其中给予正确的指导来实施的教学行为活动。项目教学方具备‘将项目作为核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学生做为教学的主体’的特点,将陈旧的教师为教学主体,学生被动接收和学习的教学模式进行有效的革新,探索出学生积极参与、自主合作、探究创新的全新教育教学模式。以往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将教材的章节作为教学内容的主线,专业课程教师就是依据教材章节当中的各个理论知识点依次的.向学生进行讲授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方法就是把教学内容设置成为让学生独立进行完成和学生主动参与,教师给予正确引导,在实践当中获得知识的过程。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将项目作为核心,以实践工作任务当做依据,努力打造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师为教学引导者的学生自主学习、探讨的专业教学模式。

  二、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中应用流程分析

  1.项目教学模式的项目确立阶段。项目确立阶段就是进行项目教学法的准备时期。教师应依据所要讲授的知识内容,专业技能和实践当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出单个或者多个项目和任务。所建立的项目当中必须包括课程教学的所有内容,在其中有机的深入各种理论知识点和专业技能,并在项目当中适当的深入职业态度教育、价值观念教育和情感教育的内容。在确定项目任务难度的时候应依据专业学生具体状况确定。2.项目的实施阶段。该阶段主要为项目教学的实施阶段。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专业教师来确定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热情的教学形式,比如,在实践性方面、以学生感兴趣的形式将项目展现给学生。在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教师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建立起进行项目任务实践的团队,可以将班级分为几个项目小组,或是将一个班级当做项目任务完成的团队。在向项目小组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任务。实践项目当中所制定的任务难度及教学目标应依据学生实际学习状况和特点来确定,若是学生还处在课程学习的初期,就要对项目的具体流程及任务进行详细的说明。在项目团组内部学生通过探讨明确各自任务之后真正的展开项目进入到项目的实施阶段,学生单独进行资料的查找、分析、探讨和模拟。3.项目评价阶段。在项目的评价阶段是该教学模式重要的巩固时期。在项目任务完成后教师应组织学生对各个项目小组所完成的结果及时的进行评价,同时记录到学生的考核成绩当中。学生评价应采取团队小组委派代表表述与学生自由表述相结合的形式,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归纳和评价,并对学生在项目实践结果当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出和纠正,并给学生指出今后在学习当中应努力学习的方向。在评价阶段详细流程为:团队小组分别进行项目成果展示、教师给予客观评价、团队小组进行总结和反思。

  三、运用项目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教学中项目的难度不宜太大。想要在专业教学当中取得更加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对学生对课程有关法务知识与基础性理论知识的学习状况有个充分的了解,也要对班级人数、进行教学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配置状况进行充分的考量,继而提升项目化教学的实际可操作性。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近些年以来不断加大扩招力度,学生综合素质平均水平逐渐降低,因此在实施项目化教学时应充分考量学生的具体状况和能力来设置科学合理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和考核标准。

  2.实施项目化教学应和经济法的其余教学手段互相配合。项目化教学仅是经济法诸多教学手段当中一种教学方法,以往的教学方法也是有一定优点的,所以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创新教学形式,与经济法的传统教学方法互相配合的来实施。与案例教学对比,项目化教学更加重视项目的课外实践性、整体性和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3.制定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与相关机制。项目化教学的考核方式,尚在探索阶段。在项目化教学大纲编写时就要考虑考核的方式,以适应项目化教学需要,达到项目化教学的效果。项目化教学的考核方式可以用综合成绩(100%)=项目成绩(50%)+作业成绩(20%)+期末成绩(20%)+平时成绩(10%)进行考核。这种评价机制更注重考查学生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的操作和结果上。

  4.培养项目化教学教师。从事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应当了解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了解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完成专业理论的系统学习,而且其实务能力和实务素养能够帮助学生较好完成项目化教学的任务。最大的问题是教师,不具有实务经验和能力,很难接受和推行项目化教学。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xx(9).

  [2]周明虎,汪木兰,封世新.项目教学法的实施与典型案例分析[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xx(13).

  [3]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xx(3).

经济法论文2

  在国家当前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改善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因为国家的宪法和经济法制约了经济体制的优化与发展,所以我国的宪法和经济法的制定,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要协调统一宪法与经济的发展,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的发展。

  一、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经济性

  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共同特征是“经济性”,宪法主要解决的是关于民生发展问题的基础,经济法主要是用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有效依据,因此,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性。宪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体现了二者的经济性,共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宪法和经济法的主要职能体现为:宪法和经济法都是国家职能的体现,都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能力,能够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体现了宪法和经济法的共同特征“经济性”。国家的宪法需要体现出该国家的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经济制度不同,因此,世界各国对于自身的经济制度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宪法对相关经济管理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加强了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和规定,这也是“经济性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制定保护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了公民的经济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发展,从而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经济法的目标和要求,实现了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实施与推动

  宪法规定的经济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就是经济法,宪法保障了经济的稳定发展,两者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型,两者共同作用约束了市场经济,使其能够健康有序的稳定发展。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宪法不仅影响了经济法,同时,宪法也需要经济法的具体实施。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下稳定的发展,宪法才能合理的实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各个方面,因此,经济法必须以宪法为本,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宪法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反之,如果经济法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那么宪法的经济性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具有共同的经济性。

  一方面,宪法影响着经济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宪法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意义,促进了其他法律的发展个改进。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在人民生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强经济职能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因此,宪法需要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管理和监督。在不断的改革中,宪法中关于经济的内容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经济法的使用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只有宪法和经济法共同作用,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要想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宪法和经济法能够有效互动,需要真正了解两者的“经济性”和“一致性”。

  三、宪法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一致性”

  宪法和经济法规定市场主体行为具有一致的.要求和目标,这就是宪法和经济法的“一致性”。从经济性上来说,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二者的对于经济方面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宪法与经济法共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宪法和经济法在对市场进行管理时也应该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地制定不符合市场的法律法规。通过市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得经济能够朝着更有效的方面发展。宪法对于经济法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宪法规定了经济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经济法的制定不能与宪法冲突,因此,宪法对经济法的指导意义就显而易见了。经济法在制定时要与宪法相互统一,共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性,同时,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促进了宪法的改革和发展,使宪法更贴近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宪法和经济法的一致性就体现出来了,两者共同规范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结语

  随着人们对经济和法制文明共识的增加,宪法中涉及经济领域的问题,将通过经济法来具体解决,同时,经济法上的问题在根本上也是宪法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来解决。由于经济法与经济生活和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也是宪法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宪法与经济法的和谐统一,有助于宪法和经济法的不断完善,这对于推进国家的全面法制社会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论文3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各自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平;效率;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xx-4379-(20xx)02-0238-01

  价值取向对于任何法律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任何一部法律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为维护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做出保障,并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进步也意味着社会的进步,法律被赋予了自己的价值并且将自身的价值发挥出来才具有意义,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对公平与效率有不同的影响,在公平与效率的共同作用下法律工作才能正常有效的开展,最终达到维护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

  一、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一)公平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由于人之差异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简单来讲,公平是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个人而言应承担他应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社会来讲,公平应该是一种环境,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在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的利益分配及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上。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意义为人们提供了保障,也帮助人们树立了公平正义的意识,鼓励人们依法追求公平正义,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

  (二)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社会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矛盾,人们的利益往往发生冲突,在双发或者多方无法协同达成共同意见时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律来解决,此时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重要性凸显,同时,也需要效率的协作,否则事态将无法控制。法律规定了社会原则、行为准则,在条条框框的约束下,社会机制正常运作,在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需要被约束,规则化的流程大大提高了法律效率,保证高效有序的进行每一项社会活动并保持着稳定。效率这一法律价值不仅仅影响法律的执行情况,其对经济来说更是极为重要,就经济活动而言,资源的利用效率就是关键,法律的规范作用使得效率的效果得到加强。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对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体现

  民商法只指民法与商法,两者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民商法实行高位公平的原则,民法注重公平、安全,商法注重效率。公平原则下,民商法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在社会活动中,个人的创业、工作、购物等经济行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在个人与个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的来说形式上和机会上的平等正是民商法在公平上的价值取向。个人利益的实现体现了民商法在效率这一价值取向下的现实成果,在民商法的约束和规则下,个人不断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微观的个人进步汇聚成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实现了经济有效率的发展,而民商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是效率的表现形式,这极大的保证了人们私有财产的安全,在此基础上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才能极大化,因此,民商法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经济法对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体现

  法律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经济法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规范与调整,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对经济进行调整时,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并在自然垄断行业极易产生垄断的种种弊端,经济法的实行对维持市场公平,保证市场运行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是:注重维护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公平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整个经济体的公平,是一种更广义上的公平,是对经济环境的一种描述,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下,适用同样的经济规则、提供同样的经济信息。经济法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调节,避免市场失衡,提供必要的国家干预,这是经济法中效率价值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异同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离不开发挥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两者有着相似点,都以公平原则保障个人利益,追求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最终目的,也都追求效率原则,高效有序的调节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两法也有各自的侧重点,民商法公平原则是其精髓,经济法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面对对象上,民商法更关注对人们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更关注社会和整体的公平;在实行手段上,经济法更多的涉及宏观调控、国家干预,民商法更具体到个人角度。同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有时相悖,需要协调发展。

  四、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也存在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与社会的稳定。法律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民商法与经济法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又息息相关,处理好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两者有效地结合,对我国经济实现中高速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曹勇.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xx,22(3).

经济法论文4

  摘 要:摘要 :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格局大势所趋,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但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创新构建,提升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确保发展的持续性。 关键词 :低碳经济

  关键词:低碳金融论文

  摘要: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格局大势所趋,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但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创新构建,提升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确保发展的持续性。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环保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1-084-02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物质条件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物质文明的发达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高速增长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环境代价。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单位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要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一度成为某些地区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越发突出,绿色经济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各国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保护和支持,故展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构建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其低碳经济的长效化发展。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低碳经济被学界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有别于现有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由低碳产业、技术、发展、生活等系统因素和形态构成的经济体系。低碳经济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为基本条件,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经济的重要指标。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进一步维持生态平衡,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开发新能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全球低碳经济的核心发展内容集中在创新能源开发和使用技术、减少排放、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等内容上。通过低碳经济构建新的经济发展制度,转变人类经济发展观念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其实际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宏观层面加快了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高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主要消耗能源为煤炭,我国20xx年煤消耗量达到近年来的峰值36亿万吨,虽然在20xx年开始我国煤炭消耗量开始下降,但我国每创造100万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环境问题困扰下,加快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经成为必然之举,此举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

  第二,有利于调整我国能源产业结构,我国能源战略长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国可开采使用能源结构为煤多、气少、油缺,因为缺少油气也就使得我国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为主,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国煤炭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况突出。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绿色经济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情况,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限制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产业比重依然为1∶5∶4,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依然是第二产业,工业主导的.经济结构,自然容易导致高能源消耗问题。进一步倡导低碳经济有助于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利于服务业做大做强,使我国产业结构处于持续优化调整状态下,实现产业结构的整合创新。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随着各国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碳排放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衡量指标,碳排放税也已经成为现实。为了维护我国固有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注重于国际规则,尽可能满足于国际化规则标准,才能树立起绿色经济意识,引导我国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打通国际化发展瓶颈,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协调同步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分析

  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更加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低碳经济源于技术创新,源自公众意识创新转变,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断优化完善。优化完善法律规制有利于维护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引导市场发生结构性转变,提升低碳新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效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领域的立法仍较为滞后,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阶段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经济现已明确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但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整体法律体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并没有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基本发展战略进行明确规定,其二是基本法当中也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同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依然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可以说,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进,导致法律制度对低碳经济所引导的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问题突出

  能源开采、使用、管理等问题是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影响低碳经济持续推进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于能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单行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现有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能源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能源问题的越发突出,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激增,颁布实施一部能够系统综合调整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该法实施后能够解决现存的能源问题,处理现有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实施后有利于低碳经济的长效化、持续化推广,有助于规范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层面对新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调整,利于单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不够,实际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法条的约束性不强,难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同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与价值。

  (四)立法效率较低,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低碳经济概念自20xx年被全球主要国家所认同和认可后,在欧盟部分国家开始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等方式,强制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效率尚较低,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起到科学指导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第一大出口国,低碳经济立法滞后,导致法律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不对称,限制了经济健康发展。

  (五)公众低碳经济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于其规范和引导上,通过法律的落实和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应用,可以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强化,进而利于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我国当前公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一种普遍意识,进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情况下,低碳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决定着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对比我国应及时通过有效立法和执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一)立足国情,合理确定低碳经济立法原则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学开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则基础上。立法原则着重突出三个重点。首先是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我国人均资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环境的整体承载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和产业领域依旧过分依赖自然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问题突出。据此,我国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须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对于国外先进经验要取其精华不能简单照搬,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不断优化。其次是要维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们要充分维护自身核心权益,对发达国家有针对性的法律及政策,积极应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自我保护性,坚持逐步推进。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际环境变化,不断对法律体系加以创新和优化完善,使法律的价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低碳领域基本法的制定

  总的来看,低碳经济法是实现低碳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指导规范。在低碳经济法当中需要明确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地位,提出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同时颁布实施低碳经济法,并使该法成为各项单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的依据,推动立法的全面展开。

  (三)强化在金融、环保、消费等领域立法实践

  我国要在金融、环保等领域实现低碳经济的多元化立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额方式不断为低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方面,我国要加快低碳税征收前的调研工作,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设立合理地低碳税征收标准,进而有效维护本国企业实际利益,同时推动社会低碳意识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于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的效能得到体现,建立法律屏障,确保低碳经济得到稳步推进。总的来看,只有切实从多元化入手、从细化科学化着力,才能使低碳经济相关法律体系的实效性和专业性得到保证,使低碳经济能够在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和普遍意识环境下发展。

  (四)积极引导强化公众意识

  低碳经济持续发展,对公众的自身行为和意识要求标准就更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引导,进一步引导公众意识的转变,不断强化公众意识,进而使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产业等价值观念和意识内容成为群体普遍意识,并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使低碳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1]郑玲丽.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xx(1).

  [2]林伯强、孙传旺.如何在保障中国经济增长前提下完成碳减排目标.中国社会科学.20xx(1).

  [3]张磊.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环境刑法立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

  [4]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中国法学.20xx(6).

  [5]范纯.俄罗斯环境政策评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xx(6).[6]王曦编.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5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自身教学经验出发,分析了目前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经济法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许多高职院校的经管类、财经类专业都开设。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社会实际联系的密切,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本文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经济法这门课程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教材版本较多,教材内容繁多,没有针对性

  目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教材的内容就是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相应的案例佐证,理论太强,使得教材枯燥无味;有的教材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专业学习和职业资格考证的要求,目前很多经济法类教材的内容与会计类、经济类资格考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存在差距。

  (二)课程综合性强,内容多,但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一般都只开设一个学期,每周4课时,因此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有很大的压力,在上课内容的取舍上有难度。

  (四)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光靠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不适用经济法教学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师都是以理论讲授为主,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式,课堂不活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使得学生一学期学完下来只能死记些东西,不能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缺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大多数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注重对记忆内容的考核,忽略了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选取教材

  高职院校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应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同。对于经管类的学生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以及灵活运用尤为重要,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注重教材的实用性,不能太理论化。

  (二)合理选取和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条文非常多,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不可能做到逐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的选择内容加以讲授。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在理论知识教学上,要打破各家学派对体系、内容上的划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了解法律规定、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能正确解读法律规定,最后能运用法律规定;在实践教学上,要丰富教学案例,选取的案例应该是最新的,符合经济发展前沿的案例。通过前面理论的学习,来分析案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和理解,使学生不仅能够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如何用法。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学生和专业的特点来选取教学内容,以我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根据我院系部专业的培养目标,参考教材,教学团队成员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进行了选择和重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经济法律基础知识,重点讲授经济法的概念、产生的原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争议解决方法等;(2)市场主体法,重点讲授个人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3)市场运行法,重点讲授合同法、劳动法、破产法等;(4)市场调控法,重点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通过以上内容的学生,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创办的条件、程序,具备依法订立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改革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严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要根据不同模块的知识特点灵活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很多都是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和法律条文,枯燥无味。因此,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购买教学光盘、制作教学课件、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相关法制节目,经整理编辑,制作成教学资料。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讲解法律条文将使得经济法课堂枯燥无味,教师可以以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关联的生动案例进行讨论,并通过教师对案例的综合分析、总结,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首先提出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让学生自行思考,然后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最后重新回到前面提出的案例,进入师生互动环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相互之间讨论形成观点,教师总结并给出意见。另一种做法是首先教师讲授知识点,然后提出相关案例,由学生讨论分析,形成观点给出结论。

  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加强业务能力

  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这就要求教师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除了经济法本身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掌握比如会计知识、金融知识、税务知识等。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应自觉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才能胜任经济法课程。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教师应针对专业特点、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选取教材;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选取和设计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把经济法这门课程上好。

经济法论文6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所谓学习力就是学生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和学习能力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把学习资源转化为知识积累的能力。学生学习力的本质是竞争力,21世纪的竞争决胜在学习力,中职学生要学好“经济法学法律法规”课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力。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中职学校,存在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教师水平差距较大,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等现象,且“双差生”普遍,学生基础薄弱,不具备基本的法理知识,学习能力差。而这门课程包含多个法律部门,法学知识体系复杂,涉及面广,且内容抽象、枯燥、乏味,中职学生学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笔者认为,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

  二、提升学生的学习力措施

  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一)兴趣是学生学习力提升的初动力

  每个人做事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责任所在;二是利益驱动;三是兴趣使然。和兴趣相关的话题更多的是学习活动,只要对所参加的学习活动有兴趣,自然就会有毅力、有动力克服困难,还能积极主动去学习,会想方设法去思考,并千方百计寻求解决的方法,也会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中职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很难,有兴趣才能积极主动地探索,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学习是一件枯燥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一旦学生产生了兴趣,那么学习就成了他们内在的要求,这样学习起来就有动力。我在讲经济仲裁这个知识点的时候,采用情景扮演法,要求全班同学按照5人一个小组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位,其中3人模拟组成仲裁庭,另外2人作为书记员或工作人员,给每个组不同的案例,进行模拟仲裁,让每名学生都轮换扮演一下“仲裁员”,完成任务,最后老师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在做中学会了知识,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力。

  (二)有效的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力的关键

  “学习有法,学无定法,贵在得法”,学习活动具有共同特点和规律性,学习方法是对学习规律的总结。掌握了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节省学习时间和提高学习效率,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自信心,获得比别人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学习资源非常丰富,学会收集、整理、运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常重要。对于中职生“双差生”普遍的现状,应逐渐培养学生有效的学习方法,如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这节内容,先让学生从思想上明晰知识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重点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一人公司,难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本节的内容是本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重点,需要学生熟练掌握;然后让学生做好预习,明确学习目标,确定学习任务;再根据理解掌握的知识进行巩固练习,老师检查评价;最后学生分析整理与归纳相结合,会进行综合应用;如此反复,学生定能掌握方法,学会技能。

  (三)学习习惯的形成是提升学生学习力的基础

  学习习惯是在学习活动中经过反复训练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个体需要的自动化学习行为方式。实践研究表明,一种习惯的养成需要21天。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形成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力。常见的学习好习惯有课前准备习惯;认真听课、积极思考的习惯;预习、复习习惯;作业与检查订正习惯;课外阅读习惯;尊重与欣赏老师的习惯;善于提问,总结错误的.习惯等。我在上经济法律法规专业课时,要求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准备“三合一”作业本(笔记、课堂练习、家庭作业),积极主动争取发言,课前复习抽问,小组合作讨论,练习评价与订正,理论联系实践运用,老师督促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措施等。通过学生长期认真自觉地参与到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不断训练,老师督促检查,悉心指导,学生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掌握学习主动权是学生提高学习力的根本途径

  实践研究表明,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才是回归教学的本质。在课堂上教师扮演导演,设计教学活动,主要是引导学生学习,而学生才是真正的演员,通过参与教学活动,尽可能多说、多读,多写、多思考,让他们在情景中进行交流,这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比看老师的表演要浓得多。现流行的小组合作、学习探究等学习方法普遍适用在平常的教学中,根据教学设计,我们可以在课堂上创造机会让学生合作学习。例如,我在讲“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知识点的时候,先是布置学生学生预习教材,收看《合同无法履行 保证金迟迟不退》网络普法视频,并预先设计2个简单的情景问题让学生分组完成。课中,同学们根据老师讲的知识再分组讨论,经过了认识——熟悉——理解的过程,学生完成任务后,老师再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力。

  (五)学习氛围的营造有利于提高学习力

  20xx级会计班学生刚进校,老师就在教室黑板上方写了“我要上大学”标语,每天学习时,只要学生一抬头,就会像座右铭一样对自己要求。在当前中高职衔接的大好形势下,班级逐步形成了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班风正、学风浓,同学之间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浓厚学习氛围的无疑对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班集体,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学们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锻炼自己的学习力。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努力营造和谐的教学气氛,讲课不拘一格,密切关注学生学习表现,结合生活和教学实际,列举贴近生活且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和案例,保持学生们乐学的心态,让学生都有求学的欲望,促使抽象乏味的法学知识课堂变得生动形象,气氛热烈,从而开发学生法理知识学习的潜能。

经济法论文7

  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提出,网络文化已成为校园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新常态下,经济法教学改革从过去在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改革转变为依托信息技术、网络平台等进行改革,经济法教学改革有利于实现教、学、做的相互协同。在“互联网+”背景下,各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专业布局构建经济法教学体系,设置经济法课程标准,优化经济法的考核评估方式,这有利于提升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知法、懂法、用法”的大学生,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满足不同专业同学的需求,做到因材施教

  经济法体系庞杂,内容甚多,涵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将经济法全部的法条讲述清楚,因此教师须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在已搭建经济法体系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讲述相关章节和内容。通过泛雅、慕课平台,录制经济法教学视频,可满足不同专业、不同方向对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深浅程度的需求,让学生课前预习,可有选择性的深入掌握经济法相关章节的内容,解决高职院校经济法课时不足的问题。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内容将更能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放学。

  (二)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加强把经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

  对于高职生而言,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及抽象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学习兴趣与积极性。依托“互联网+”,摆脱“先教后学”的传统模式,通过网络学习平台,促使大学生轻松地自主学习。将知识的讲授过程剥离到课外进行,将课堂有限的时间最大限度的还给学生,完成知识的学习和悟化,也有利于职业技能的培养,把所学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三)完善双创教育课程体系,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

  当前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设了创业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课程,但当前课程设置主要偏基础理论,不能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有必要开设经济法选修课,为非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提供高位阶的法律知识。经济法实践性强,其范围和内容涵括了创新创业的所有法律知识,可作为创新创业类法律版块的高阶位课程,有利于系统构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体系,满足部分同学对法律实务处理能力提升的需要,为其后期创新创业打好法律素养基础。

  (四)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在高职院校大力开展双创教育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进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进而筛选出对法律有兴趣的大学生参与到法律实务中来。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的课程改革开始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尽管这方面与国际发展进程还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是我国也已经开始尝试把个性发展和能力发展同时纳入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中,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也涌现了诸如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等主流词汇。近三年来,我国学界对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把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区别于本科教学,研究成果多是两者异同点的比较方面;二是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提出适应高职院校大学生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课程标准及教学方法方面,然而能指导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成果甚少。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经济管理类专业都设置了经济法课程,但相近专业同一本经济法教科书,同一套教学课件的情况比比皆是,市面上的教材内容大同小异,教学内容同一化,忽视专业的差异性。另外,非经管类学生不开设经济法课程,非经管专业学生缺乏学习经济法的平台,这不能满足创业学生对法律的需求,也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此外,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还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缺乏,导致教学效果与学习目标脱节;理论教学比重过大,实践教学缺失;教学方法单,学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导致知识内化率低。虽也有部分高职院校已开始采用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情景式法、翻转课堂法等教学方法,但教学改革侧重于课堂教学方面,不能系统地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

  针对以上问题,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研究不能解决当前经济法教学中不同专业一刀切的现状,没有给出教学改革系统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案,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目标不清晰,不能切合“互联网+”的背景开展实践教学。在双创教育的背景下,经济法教学改革应以提高大学生处理与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为目标。

  三、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思路和实践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如何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服务于经济法教学,调动高职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如何有效构建经济法教学的体系,提高学生把经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实践能力?本文拟探究在“互联网+”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高职院校大学生经济法教育的进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防范意识和能力,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一)修订以职业发展路径为导向的柔性课程标准

  高职教育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教学活动应围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来进行。不同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发展路径上存在不同,对经济法这门课程要求掌握的重点难点不同,因此根据不同专业的职业发展路径修订经济法课程标准,建立柔性的课程标准才能做到因材施教。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当前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课程定位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能够处理与专业工作相关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能力,但不同方向对经济法要求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不一样,如会计专业重点要掌握税法,会展专业重点要掌握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营销与策划专业需掌握合同法。而对于非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可作为创新创业类高位阶的法律基础课程,面向有创业需求和对法律感兴趣的同学选修。

  (二)构建以“一依托、二结合、三阶段”为核心的经济法教学体系特色

  “一依托”是指依托“互联网+”,通过利用泛雅和慕课网络信息平台录制教学视频开展教学,发挥大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二结合”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相结合,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大学生只有在实操实训中才能融会贯通,活学活用;“三阶段”主要是将经济法的教学贯彻到课前、课中、课后实践三个阶段,课前要求学生根据教学视频自主学习,课中教学以问题驱动教学法、项目驱动法,开启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课堂则成为师生进行互动交流的场所。课后以“微教学模式”为主,以“工作室法律实践”为辅检验学习成效,即利用微信、微薄、微群调动学生进行互动式自主学习模式,吸收少部分对法律感兴趣的同学参与到法律类创业实践活动中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益创业项目广交法律咨询服务室就是一个不错的实践平台,利用第二课堂延伸经济法的学习平台,给大学生们提供法律实践和实战学习的平台。

  构建以“一依托、二结合、三阶段”为核心的经济法教学体系是教学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把三者有效的衔接起来是关键所在,它不仅依赖于教学硬件设施,更有赖于高职院校的课程安排和相关制度的配套支持。

  (三)利用新型网络学习平台,供高职院校师生自助式选取所需章节和内容

  利用已有的新型网络学习平台,例如泛雅、慕课等学习软件平台,教师可先拍摄录制好教学视频上传到此类平台,让学生在课前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关课程视频进行预习。当前经济法的课程一般包括基础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法律纠纷解决途径这七个板块。高职院校应结合专业方向,教师上课在搭建学生经济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供学生自助选择本专业相关的重点章节,或者感兴趣的知识点,比如会计专业重点需要掌握税法,会展专业需重点掌握知识产权法、广告法,以增强专业综合素质。此种途径可以为学生呈现丰富的教学内容,同时也为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了平台,满足当代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

  (四)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

  如何优化经济法的考核评估方式,充分调动学生运用经济法内容参与实践、分析实际问题的积极性这是教学改革成果检验的试金石。将应用能力与理论知识同放在评估项内,探索建立多元评价体系,以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目前大部分学校“经济法”课程对学生的评估采用的是“课堂作业、课堂考勤、闭卷考试”的方式,这种方法并没有体现出学习经济法的真正意义。尽管在理论知识考核上是必要的,但是没有把学生对于经济法的应用能力放到考核之内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增加经济法实践、实操方面的考核,将应用能力与理论知识同放在评估项内,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例如,自定义角色组建不同类型企业,模拟企业的组建、运营、破产、倒闭等系列过程;分小组进行模拟经济法案件法庭,根据学生表现评分作为应用能力评估项;根据“经济法”每个章节的不同内容分别设置不同的小作业,如撰写经济纠纷起诉书等。另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有创业意向的同学结合经济法相关知识总结心得体会。比如,成立经济法社会实践工作室,参与到工作室的同学们根据业绩考核适当加减分,充分调动学生运用经济法内容参与实践、分析实际问题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是必要的。通过结合“互联网+”来进行课程改革,不仅能进一步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更能有效促进学生更全面的发展,为社会输送更加优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经济法论文8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票据抗辩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只能以此为目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票据债务人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因为票据抗辩有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最终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

  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抗辩事由”,对于滥用抗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票据法》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认识和掌握票据抗辩理论时,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辩和票据上抗辩的关系。票据上的抗辩是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票据法上的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票据法的抗辩属于绝对抗辩权,即从根本上否定票据权利存在的抗辩权;而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一般只是对抗请求权的抗辩,它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权利的存在。例如民法上规定的时效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抗辩的原因。当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已经届满时,权利相对人就可以依此抗辩原因而拒绝履行义务,但不能,也无需否认权利人之权利的存在。而在票据 法上,一旦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如票据记载事项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销等,票据付款人都可以从根本上否认票据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有对受让人行使。因此,每当债权让与一次,债务人对前债权人(让与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受让人)行使。而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之普通债权的让与要频繁得多,如果仍然适用以上民法的规定,就会阻碍票据的流通。例如甲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乙,经过付款人丙承兑后,丙即成为主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乙如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又转让给戊。票据的转让如依民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当戊持票向丙行使权利时,丙所有对甲、对乙、对丁能行使的抗辩也都能对戊行使。戊这时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这势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让票据,票据的流通将不可能。所以出于对票据流通性的考虑,各国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凡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除票据法上的抗辩原因外,一切票据义务人都无权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在票据流通领域,债务人对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理论上通常将票据抗辩分为两种: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

  (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

  (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

  (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只能对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时主张暂不付款。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票据行为能力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的人,在未获其法定代理人许可的前进下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当属无效票据行为。可以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2)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签章而非真正的票据行为人,所以被假冒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人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

  (3)无权代理的抗辩。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本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4)票据债权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票据法上的权利,对于不同的义务人有不同的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5)承兑撤销的抗辩等。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2条等是对人的抗辩的法律依据。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票据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将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以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持票人破产或其债权经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时,即失去受领能力;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当持票人所持的票据为记名票据时,持票人必须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背书欠缺连续性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欠缺对价的抗辩。在直接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权利的转让是以支付约定对价为条件时,在持票人没有向票据出让人支付约定对价的情况下,出让人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2)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是由依法记载和交付两个行为组成,所以当票据已记载但尚未交付而遗失或被盗窃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拾得者和盗窃者行使抗辩权拒绝向其付款。

  (3)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灭的抗辩等。

  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安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从立法角度而言,票据抗辩和票据抗辩的限制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就以上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来说,如票据债务人是承兑人时,汇票的承兑人之所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从发票人那里获得了补偿的资金。其补偿内容可能是发票人曾供给资金;也可能是承兑人对发票人负有债务,而以承兑汇票,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法;还可能是发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资金的补偿如有欠缺,承兑人就可对发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持票人为发票人以外的人时,承兑人就不能以发票人没有供给资金为由,而向持票人进行抗辩。再如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以乙为付款人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丙,汇票经乙承兑后,而甲并没有交货,丙持票请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没有交货为由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与乙因基础关系发生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这一抗辩事由,被法律切断而仅在甲乙之间有效,持票人丙不继受甲的抗辩事由,乙的抗辩权受到限制。 另外,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例如发票人甲因向乙购货,签发本票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货。但到时乙不能交货,反而持甲签发的本票向甲请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据抗辩权。然而如果乙已将甲签发的本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给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乙未交货这一事由,对抗丙的请求权。以上说明把债务人与发票人之间存在的人抗辩只限制在他们之间。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也限制在他们之间,不许把这些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说,票据一经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就不能随债权而转移到受让人身上去。 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代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也即取得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没有付代价或没有付相当的代价,只能享有与其前手相同的票据权利。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票据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不相当的代价让与给丁。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这种也属于票据抗辩权的除外情况。

  由此可见,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接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

  二是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所以当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债务人得以无对价取得为由行使抗辩权,而拒绝付款。以上两点是关于票据抗辩的特殊规定,它是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流通所特设的,所以如果票据不处于流通领域时,这些规定也就不适用。对不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或交付)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由于税收、继承、公司合并、法院拍卖等而取得票据的,这些规定也不适用。

经济法论文9

  一、《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存在的基础

  1.历史渊源。从历史角度出发,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诞生,是源于马克思法学思想,在早期,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试图建立相应的学科系统,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其出发点与归宿在于针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进行彻底批判,以此来服务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理论体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学思想形成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法律本质的彻底揭示,就需要从市民与社会角度出发,以经济学分析来实现对阶级利益的剖析,因此,实现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经济为基础。

  2.现实基础。基于《资本论》角度出发,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对相应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进行分析,而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随之产生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这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能够将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进行定位,同时也能够为进一步明确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同时,在《资本论》中,相应的经济法学思想在各卷中均有体现,而本文则是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一维度出发,针对《资本论》中的经济法学思想进行了简要的剖析。

  二、《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的体现

  1.《资本论》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下,针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则是基于简单商品交换这一基础上展开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备了使用价值,并能够与另一种商品使用机制进行等量交换,在存在这一关系时则形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其它商品能够作为该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则就意味着能够实现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大小相等。这就意味着在不同商品间的交换上,需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即一方不强迫另一方从事违背其意志的活动;其次,这种意志上的平等是具体的,它反映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平等。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下,所谓的效率指的是:在社会总生产中,相应的生产效率,而基于社会总生产角度下,其又存在着广义与侠义的区别,因此,这就促使效率也具备了宏观与微观值分别。自此过程中,当资源配置能够满足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这一需要,则就意味着相应的资源配置具备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则至少意味着相应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资本生产总过程的基础看,所指的是侠义的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效率直接影响到了宏观效率,且二者间成正比关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观效率越高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于生产者而言,所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公平与微观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

  2.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既统一又矛盾。从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出发,公平与效率间呈现出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因为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实现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条件下,逐渐形成了资本家与工人、资本家与资本家以及工人与工人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被马克思阐述为:马克思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基于同一阶级内部,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而在对立的阶级之间,相应的关系是对立的,这一阶级对立关系的产生,是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马克思是从阶级角度看待公平与微观效率关系的,基于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最终是归自己所有的,此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只存在商品生产者这一个阶级,因此,相应公平与效率自然就是统一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系,对立阶级的产生下,实质上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以提升剩余价值,就需要提升劳动效率,进而致使公平与效率间产生了矛盾。

  3.公平与效率的经济法学思想。究其经济关系的本质,实则是就是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基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差异性下,就促使相应的`生产关系随之产生了差异性,在经济关系中,其所体现的是这一利益体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与矛盾,基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中,其最早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这一角度出发的,基于劳动异化下将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过程进行揭示,而在整个异化的过程中,其实质是利益分配与争夺的过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马克思提出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这一基础进行外显的,这就将利益定位为社会中一切行为的动因。而在利益关系中,法的融入则能够实现对矛盾的缓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随之凸显。法律的调整坚持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事实上现在讲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而所谓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借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针对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对公平性的考虑,避免因顾此失彼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当下的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协调推进而言,《资本论》经济法学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点现实意义:

  1.顺应生产关系的变革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最大的特征是转型,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政府职能转型及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转型期的生产关系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确认、维护新产生的生产关系。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对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推进,对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显得尤为必要。

  2.顺应发展的需要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想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需要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而基于市场经济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竞争性本质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础,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竞争的本质是对利益的争取,在市场经济却不具备实现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顾公平与效率,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介入。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公平倾向社会成员利益平等化,但却容易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效率强调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却容易忽视利益差别的扩大。所以只有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四、结语

  《资本论》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经济学巨著, 更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 其中蕴含的丰富而科学的经济法学思想。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称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参考文献:

  [1]薛伦倬著:《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 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2]马克思著:《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小彬:“公平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4]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晋阳学刊》20xx年第6期.

经济法论文10

  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二、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现状

  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专业课,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在21世纪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经济法是20世纪后半期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是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科学性的法学核心课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加深,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相应的法律课程也越来越重视,国内法学院校普遍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并在其中设立实验教学环节。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现已覆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等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形式多样化。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社会实习等,并将各项实验教学的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纳入期末总评成绩。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环境日益改善。部分院校编写了国际经济法实验教材,设立了功能完善的模拟法庭,配备了先进的网络设备,提供网络实验教学的硬件与软件,与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教学合作关系,加强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大多数院校对实验教学给予政策及经费上的支持,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验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渠道,丰富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来加以实现。

  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是基于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重视实践、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和提高素质的原则,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现有实验教学软硬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手段、实验教学队伍、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建设一个实验教学体系、课程内容和教育信息技术创新先进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斜街、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和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相互补充、智力因素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并重的三位一体的实验教学模式。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目标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总目标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

  其具体目标为:

  (1)能力性目标。不仅要使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掌握、运用、更新、创新知识,发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综合运用、动手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善于思考和以全局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

  (2)参与性目标。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教学,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学习活动,获得参与讨论和探索的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求知、探索与创新的欲望与动机。

  (3)情感性目标。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通过开展并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养成团队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提高团队合作的能力。同时,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断进取的.精神及勇于克服困难的品质。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

  考虑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可分为“两大部分、三个层次、四大模块”。从实验教学的空间来看,包括校内实验和校外法律实践两大部分;从实验教学的性质来看,包括基础型实验(如课程实验)、综合型实验(如仿真实验)和法律实践(如见习、实习等)三个层次;从实验教学的类型来看,包括实验、实训、调研和实习四大模块。其中,实验模块主要由法庭科学的实验课程组成;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庭审观摩、案例诊断、司法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调节与仲裁等;调研模块包括地方立法、法律援助等专题调研;实习模块包括法律诊所、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仿真实验和毕业实习等内容。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主要措施

  (1)理顺现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体制。制定《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应用型人才能力训练与开发总体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实验教学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系统。

  (2)研究建设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创新体系。通过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平台。建立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实践能力训练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法庭审判模拟和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教学模块为学生搭建校内实践实战平台,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等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搭建校外实践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为学生能力训练与开发服务。建立网络资源平台和虚拟活动平台,一方面,为学生能力训练提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规库、案例库、视频资源库等网络资源和网络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虚拟法律角色扮演软件支撑平台,拓展实验教学时间与空间,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

  (3)构建、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项目体系,推动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基础型法学实验研究”、“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和“跨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等的实验教学项目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4)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教师队伍。通过引进、培养和外聘等途径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制定青年教师实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额中青年教师进入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着力培育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带头人,强化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团队建设。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技术手段

  关键是要采用制度化的形式,以全新的理念构建完整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机制,使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走独立性、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之路。以法学实验室建设作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物质载体,通过资金的合理投入使用,人力资源的科学调配,管理的规范安排,以满足实验教学必备条件。

  四、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建议

  1.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普遍为第二手资料且经过人为加工处理,比较完整的原始态案例资料不够,应加大力度收集与整理第一手案例资料,建立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数据库,并部分用于实验教学中,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形式之一仿真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较薄弱,可考虑结合“法学实验教学软件系统”进一步开发国际经济法实验项目,丰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需求设计,以期完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3.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单一化,建议设计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会诊式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以期改进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效果。过程考核主要通过无纸化闭卷上机考试的形式按照实验业务环节,分步骤、分阶段检测学生掌握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情况;结果考核强调对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学生掌握较高的情势分析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则,主要通过实验结果报告及学;会生个人或小组的演示等形式,全面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验结果及其依据诊式考核则邀请实际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提出问题,以拓宽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视角,切实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三种考核评价方法既体现了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对学生基本知识及基本业务能力的规范性、专业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实际国际经济活动开展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对学生综合知识、应变能力、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要求,较好地反映了实验教学对实验考核和评价方法的特殊要求。

  4.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内容差异较大,应设计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大纲、讲义,制作课件,以期增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规范性。

  5.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设置实验环节,尚未形成独立的机制,欠缺相对理论教学的独立地位,建议在条件具备时尝试开设专门的国际经济法实验课程,将其作为选修课程,以期扩大实验教学的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1]胡宏雁.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再思考.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3).

  [2]杨连专.“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研究.教育探索,20xx,(1).

  [3]朱广东.国际经济法学互动式教学模式的建构与革新.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2).

  [4]胡晓红.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高等理科教育,20xx,(6).

  [5]吴四江,刘兰芳.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探索——以国际经济法为视角.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2).

  [6]郭洁,路军.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技术与管理,20xx,(9).

经济法论文11

  摘 要: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应通过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和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

  关键词:经济法学期中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应通过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和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训练等措施来提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实效。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固然,“双语教学”在我国各高校目前曾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是,“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是什么?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此却不断存在不同观念。例如,有学者以为“双语教学”能够成为提供我国新时期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战略,其自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办法问题。[1]有学者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运用母语,同时普遍运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还有学者依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经过这种教学形式完成多元文化的共存。”[2]客观地讲,这些观念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无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根底,因此缺乏树立一个精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

  国度教育部[20xx]4 号文件《关于增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步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8项标题为“积极推进运用英语等外语停止教学”,该项全文如下“依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将来’的请求,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反动的应战,本科教育要发明条件运用英语等外语停止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范畴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顺应我国参加WTO后需求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到达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能够对局部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施行“双语教学”的法理根底,脱离此根底剖析我国“双语教学”的含义是错误的'。依照以上规则,目前在我国高校停止的“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一切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践就是运用英语停止专业课程教学。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就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运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第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中急需大量既熟习国际经贸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能纯熟运用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这是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理想根底和基本动身点。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期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纯熟地运用外语处置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请求法学教育必需与之相顺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3]随同着经济全球化的疾速开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20xx年12月正式参加WTO后,我国曾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如今每年的进出口贸易额不断在2万亿美圆以上。与此同时,我国和其他国度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急剧上升。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肯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需开设的中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理论亲密联络的学科。

  第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它们简直贯串了国际经济法的一直,除此以外,各国的涉外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言语―――英语,但是,由于言语自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译文总是难以完整表达原意,以至难以了解或歪曲原文的含义。最直接的方法是运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则,依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了解。用英文传授该局部学问比中文教授更为精确。

  第三,理论中的国际经贸纠葛常常发作在英语环境中,案情异常复杂。国际经济法学施行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育和熏陶下,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进步学生英语程度的根底上培育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处理国际经贸纠葛的才能,为未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根底。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施行之困

  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400多所大学大多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但从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详细施行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艰难:

  第一,选择何种双语教学形式之困。理论中,各高校采取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形式大致有三种:1.全外型形式,亦称浸润型形式,即所开设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剖析讨论、课程考核等环节完整用英语停止;2.混合型形式,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剖析等环节用英语与中文相分离停止;3.半外型形式,即采用英语教材,中文讲授的办法。后两种形式统称为过渡型形式。目前,多数学校采用过渡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形式,用英语学习专业名词和停止简单解释和表达,重点的描绘和解释用中文,招致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学的为难场面。[4]形成这种现象的缘由有二:一是学生们的英语程度整体教差,学生英语程度差是限制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展开和开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气普遍较单薄。目前各高校承当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员主要是本国教员,其中许多教员本来是外语专业人才,他们依然照搬外语教学办法用于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中,[5]使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了外语翻译课。

  第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用之困。理论性和理论性兼具的高质量教材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内出版的能全面涵盖国际经济法范畴根本学问的双语教材较少,其中呈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绘的内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中央。[6]而且,这些教材存在着涵盖内容出入较大、重理论轻实务、普通性引见内容多而详细法律规则少等问题。

  第三,理论教学环节和考核的方式之困。我国各高校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学问为主,注重理论教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普通每周仅有2-4节,这使得教员在课堂教学中无法和学生深化地用外文讨论或沟通,大大影响了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之外,理论环节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生剖析和处置实践涉外法律纠葛的才能。理论中,不少法学院校也展开了包括模仿法庭、专题争辩、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的理论教学。但是这些理论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范畴,鲜有触及国际经济法范畴,即便触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想形式剖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天文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

  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几点考虑

  1.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应采取全外型教学形式

  笔者以为,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开设应宁缺毋滥,不要使其成为对付检查和评价的摆设。假如要开设,必需采取前述的全外型教学形式。当然,思索到学生的英语才能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应布置在高年级的大学生中讲授。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仅让经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其他具有较高英语程度的学生选修。毕竟国际经济法培育的是特地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学形式下,教员用英语讲授、发问,学生也完整运用英语答复和讨论,使学生沉浸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英语言语环境中。触及少数学生难以了解的问题,课后教员能够用中文作为辅助言语停止个别解释。

  2.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气的培育

  由知晓外国法律的外籍教员施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最理想的,但由于外籍教员数量有限,费用昂贵,所以,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主要还是由一些专业扎实、通晓英语的本国教员来承当。因而,各高校要加大对国际经济法双语专业人才的培育。一是将英语程度强、国际经济法学根底扎实的专业教员培育成双语教员。详细能够采取为这类教员提供出国进修时机或与国内知名外国语大学结合培育等方式。二是在外语类高校、高等师范院校中开设以培育双语教学师资为目的的专业,将专业外语及有关双语教材归入必修课程。三是引进双语教员。引进对象应为法律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学问,又有较高的英语程度。

  3.注重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立

  准绳上,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应运用原版英文教材,但原版英文教材存在着购置费用过高、教材内容不能完整顺应中国国情以及较少触及中国有牵涉外经济立法等问题。所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权宜之计,最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应选择我们的自编教材。能够思索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既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活动需求又合适我国学生学习的高质量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

  4.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理论环节锻炼,积极探究有效的双语教学考核形式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中应加大理论环节的比重,发明多种方式的理论环节使学生尽可能地顺应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环境。例如,在校内能够展开有关国际经贸案件的模仿法庭、模仿仲裁、国际经济法专题争辩和疑案辨析等活动;在校外,学校能够与外资或涉外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政府外经贸部门等协作树立教学理论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停止课外理论活动。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在坚持构造化考核方法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平常成果,主要以学生在课上参与双语教学互动的表现、课下完成双语教学平常作业的质量来权衡,考核点包括英语表达才能、英语听力、英语阅读才能、法律根底学问控制水平、法律思想、理论才能等。期末考试试题均采用英语表述,学生可依据本身实践状况和考试时间肯定用中文、中英文分离或者全英文答题。关于完整用英文精确答题的,能够给予一定的加分。

经济法论文12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参考文献:

  [1]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xx(2)。

  [2]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xx(5)。

经济法论文13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 低碳经济的概念。

  20xx 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 low carbon,意指较低( 更低) 的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为主) 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 二) 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 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 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 三) 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 一) 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 二) 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 《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 一) 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 二) 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

  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 三) 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 四) 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 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 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 二) 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

  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 三) 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 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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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尹华广。 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J]。 未来与发展,20xx,(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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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杨新莹。 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生态经济,20xx,( 05) 。

经济法论文14

  摘 要:改革开放30的摸索和试验中,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国力日益强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国家、社会面临重大转型的紧要关头,经济发展有许多挑战和机遇。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方向的调整都要法来衡量。本文将以经济发的角度来阐述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

  关键词:经济法;法治建设;建议;措施

  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节奏,人大和国务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删除和修改了我国多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时,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和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比较受关注的,有《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经济法的渊源

  有经济并不一定有经济法,经济法的源头来自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出现,首先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为此在适应社会的刚性发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现存又阻挠社会进步的社会关系,这样就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建立强有力的社会规则――法,就这么产生了,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经济的失败,就造就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的经济法就此产生。从前面的推论可得,现代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它是社会改革的发动机,而同时,经济发的发展和兴盛,也加强了现有资本体制的牢靠和进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学理论来自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通过这些理论武装指导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做到经济法的研究和进步发展是我国思想解放的动力,促进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在21世纪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会经济动物”,经济生活活动已经与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密切相连,这种程度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无法与其相比。同时,人们为了方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时,法就成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最为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一方面,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经商兴盛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现状,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国计划经济制度,特别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全民经商的浪潮中,冲击了我国固有的农村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更是加大了对经济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制。

  二、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理讲,经济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与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素。这些在我国经济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体现。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和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已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学界通说,市场经济的原本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法治有着内在的需要,所以我们要立志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就必须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求实现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统一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进一步发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过程”。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对责任进行细分和规划,所以,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求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思想,对国家利益和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和谐协调,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权力更有效的实施,同时又能维护现有合法权利的真正有效的实现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繁荣,必会推动经济法的完善,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显达,这样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价值优势弥补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有效保护和调整。

  三、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困境

  我国经济法治方面的障碍有众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导思想方面,从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力争利益的群体都没有被吸纳到法中去。即使我们现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比较好的方式,而我国的立法者也会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见,而是照着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国现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们是一个充满角色社会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对于哪有许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正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使得其角色不会出现错位、利益没有冲突、人人都可问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执法或司法不够力度。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还是乱世,都以人治为基础,看人不看法,已成为习惯。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建设,它需要各种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内部还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协调发展来推动着工程整体的进步,同时,就像开快车一样,车速快了,也能带动各个零部件能良好运转,使其发挥到最大利益。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完善,加速经济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断深入和提升,同时,哪些比较有规范性的法律已陆续出台,并颁布实施,此时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促使我国的经济民主也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经表明我国在经济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这样不仅是人类的经济生活的提高,也是我们法律观念的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这种素质上的变化,将极大地改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有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成功。我相信,经济法的这种质的变化会增强我国经济法学者对此研究的信心和决心,促使他们继续勇敢的挑起重担,不断地推动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建设。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4.

  [2]周德义.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15

  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与进步,现代科技彻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设计模式、支付方式等。互联网技术凭借其自身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积大、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并逐步融入各个领域的应用。其中传统的金融模式逐渐被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经济法存在的两面性,无法有力回应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出现的一连串风险法律问题。文章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历程,以及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面临的风险挑战,进而提出策略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风险防控

  互联网的应用是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融性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借助互联网完成工作和生活需求,互联网金融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就互联网金融本身其存在的风险性远远超出人们的可控范围,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手段必不可少。因此,结合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就成为重中之重。而要大规模地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影响,首先就要结合当下社会形势和法律法规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从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最大优势。其次,在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宏观管控下,提升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发展过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于1995年成立于美国。所谓互联网金融,通俗来讲就是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达到资金流通和金融服务的目的。其主要有:网络借贷平台、发动群众力量筹措平台、互联网数据分析和金融网络化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1.自从全球首家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后,直至20xx年,网络银行的资金交易蓬勃发展。截至目前,世界上可以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机构已趋于普遍。而我国的招商银行也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第一家网上银行。2.21世纪初,传统的金融机构充分融合互联网的优势不断完善相关业务,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行业逐渐发展金融业务。这一时期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利用新型技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领域。3.20xx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驶入快车道,传统的金融机构均已完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转型。并且由于网购的快速兴起,各行各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迭见,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为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柱。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有:P2P模式、大众筹资模式、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等。

  (一)P2P模式

  P2P模式的具体含义是指利用第三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钱款借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体对个体的融资行为。这种模式的形成完全摆脱了以往融资媒介的控制,同时,欠款出借方能够直接利用互联网得知借款方的个人信息和欠款去向。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P2P模式已经由简单的“线下”模式转为“线下”“线上”混合模式。因此,P2P互联网借贷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借贷模式起源于国外,发展且流行于北美及欧洲部分地区,特别适用于征信体系完善且较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价值主要是满足人们当下的资金需求以及提升闲置资金的运用率。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在上次金融危机,国内信贷行业由于严重缺乏资金流通,加之当时国内各行业不景气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给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当下,国内已成立500家左右的网贷平台,并且广泛分布于我国物产富庶,经济基础较好的沿海等一线城市。

  (二)大众筹资模式

  众筹起源于20世纪末的大西洋沿岸某发达国家,并在此繁荣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仅20xx年,全世界的众筹平台融资钱款同比增长已超过100%,金额接近30亿美元。大众筹资模式指的是筹资项目发起者结合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将大众资金集中至某处的融资模式。大众筹资平台是刚刚成立的企业获取资金最高效的方式,通过在平台上展示,从而获取钱款方面扶持。众筹在当下已经变为非营利性质的项目融资,为初创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众筹平台的基本运转模式主要是筹资方将项目规划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展示,并经平台审核,面向公众。规则分为三项:第一,每个项目须明确标注筹资的金额目标和筹资时长;第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目标金额的筹资,发起人才能获得钱款,倘若未达到筹资金额则需要将已获资金无条件原路退还;第三,众筹区别于传统捐款,支持者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另外,平台会从众筹中抽取部分服务费。

  (三)大数据金融模式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大数据金融模式的衍生和累积提供了保障基础,主要具备以下三点优势:第一,提供准确快捷服务,放贷效率快。他的评估以长期的信用度和流水数据为本,并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实时掌握信用评分,把控贷款及还款期限,同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以及服务项目。第二,相对运营成本较低,且业务群体日益壮大。因为这类资金融通是利用大数据的自动演算而来,并不需要人工干涉,进而成本相对来说较低,同时,还能根据企业运转自主控制贷款期限。大数据金融不仅可以将客户的各类需求进行有效整合,而且还能够拓展客源。第三,能科学控制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风险略高,但大数据金融模式的特殊性能够结合分布式计算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大数据金融为依托的科学决策可以快速高效地规避不良借贷的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通过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并且采用与银行签约的途径,以互联网为连接,在客户与系统间创建的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网络支付但并不受限于网络,成为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支付宝、财付通是我国当下第三方支付的杰出代表。网络平台主要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具体流程是客户先将货款交于平台代为收取,并且在买家完成验货、收货的流程之后,再将货款下发至卖方账户。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成本低

  对于资金业务中的买卖双方完全能够实现以网络平台作为媒介,从而自行达到信息查找、理解、辨别、交易等目的。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营业点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以及运作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在完全透明的平台上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金融产品,有效规避了传统金融模式的繁琐流程,同时可最大限度地节约自身的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效率高

  因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业务全部由网络进行解决,其中的操作过程较为固化,业务完成速度有效提高,并且节省了客户原本需要排队的时间,将用户体验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面广

  在当下,顾客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来打破时间与地点的局限,直接通过互联网查找自身所需的资源,金融产业服务不断完善,客户群体基础也在快速增长。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高速

  随着当前电子商务和大数据技术的崛起,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余额宝来讲,在余额宝上线的第18天,产品用户已超250万,其中,资金转入总量已超过66亿元人民币。成为当下金融领域最庞大的公募基金。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和风险特点

  本部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以及在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具体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1.互联网金融模式管理手段不够完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不具备完善的入门标准和行业标准,致使整个金融行业需要承担来自国家政策和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暂且还未进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因此还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险调控、合理规划和清收清欠制度,相比较下更容易诱发各式各样的风险。例如,大众所熟知的众贷网、网赢天下等网络借贷平台相继破产倒闭。2.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大。在我国,由于目前阶段的信用体系还有待调整,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而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相对来讲比较低,这就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和合伙诈骗的平台,引发黑心骗贷、骗款逃跑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3.互联网金融模式网络安全风险大。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完全是依靠网络系统的支撑而开展相关业务,其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操作对电脑或者每一种移动设备均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旦被网络黑客攻击成功,就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威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此同时也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度困扰。

  (二)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业务有效结合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讲更为超前,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核心层面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只是运用的手段,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会面临传统金融中出现的问题,甚至遇到比传统金融更为难以掌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取决于互联网的自身特质。第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远比传统金融快。一旦遇到风险危机,其危机的扩散速度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互联网金融尽管能通过利用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来进行高效地处理远程工作,保障了金融服务业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性也能够提升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金融风险的覆盖面。第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手段有更高的要求。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买卖过程、支付渠道和售前售后服务均可脱离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利用互联网使得买卖双方意愿达成,虽然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与交流,但与此同时,交易对象不再具体,金融监管部门无法确切地掌握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盈亏情况,对于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将无法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和监管方式,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第三,互联网的交互性导致金融风险互相影响的概率增大。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多家金融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互融合,同时业主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频率也愈发上升,或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各个国家间的风险相互关联。

  五、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分析

  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初级阶段,相关的监管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但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市场门槛监管、运转流程监管和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第一,市场门槛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立进行合法的审批过程,并且严格要求这些金融机构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审批机构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意义和是否具备企业生存能力等方面进行考量,借此提前预防金融风险的到来。第二,运转流程监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转过程中的实时监管,主要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资金量、机构的流动性、企业质量、有无市场风险等。第三,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是对部分严重违反金融行业的体制或法律以及即将破产的机构所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金融监管以维护投资者的实时利益,对部分退出的机构进行收购、代管、重新注入启动资金、盘算清整等。

  六、经济法视角下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一)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管理

  提升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效率,从源头上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加大对各方面信息技术的风险管控工作,增加互联网金融各类设施的资金投入,从而满足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各项标准。并在此过程中,以经济法为支撑引入国外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促成各类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逐渐研造出高科技金融监管工具和手段,以此辅助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流程。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金融风险,则需要依托经济法的相关法规条例来进行合理优化,在经济法视角下提升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运转协调性,以此有效预防各种来自经济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可靠性,才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蓝图。

  (二)制定标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领域广,国家监管部门应注重于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联合相关的金融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商务部门协商监管,明确各自监管工作和完善合作体系。重点针对网络支付来开展相关工作,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中的龙头老大,主要担负着金融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流通货币的设计、印刷、发行以及管理工作,理应承担起网络支付、货币网络化的监管重任。而以支付机构为主应运而生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以及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与证监会、保监会合作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进行监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须以标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作为监管基础,并不断缩小制度条例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差距,增强我国各项条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控中的实施成效,规避经济法视角下经济因素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冲击。在完善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同时,确保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人员对其管理体制的高度认同与全面认识,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此保障工作人员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出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对处理经济风险过程中的优势。作为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结合现行法律给予互联网金融行业关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支持。

  七、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有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过程将会涌现出来自于层面因素的限制,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概率,影响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应用,很大程度上将会阻碍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快速发展。因此,在目前经济法视角下,只有合理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作者:张成栋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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