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6-25 16:56:59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优选]经济法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法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选]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1

  如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身在发挥自身的各种优势的同时避免不了出现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这就要依靠经济法的规制。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特别是和市场经济最密切的经济动因,对经济法的完善,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经济法的产生的研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此处的经济法是指什么,经济法可以指经济立法,经济法律,经济法部门,但是现行的通行的说法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本文仅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做简要分析。仅仅就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来讲目前学术界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一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这种观点表明:由于在19世纪末西方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导致了社会市场的大变革,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的.经济职能发展起来,同时也使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发展起来。

  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和发展,自然经济时期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虽然当时也存在商品交换,但是这种交换仍然是为了当时人们自身的生活发展需要,与现在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国家介入市场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并且维持自身的平衡关系。由于在无形之手自身调节的初期并没有出现大的经济危机,因此人们认为市场自身调节是万能的,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说,工业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商品交换日益发达社会生产的规模也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也不断涌现;社会的分工和协作也变得更加分明。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的自身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例如垄断机构的出现,由于市场竞争本身就是优胜劣汰所以在竞争中占优势的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优势会越来越强大,这种结果就是大企业逐渐控制整个行业。另外,市场主体存在的营利性使得这些主体很少涉足盈利较少的行业,但是它们的发展滞后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市场的本身也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这些导致了许多企业无法对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以至于影响了许多市场主体的发展,甚至影响了国家经济的运行。这些弊端慢慢显露,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彻底击败市场万能的神话。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怎样才能正常?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作为最高权威的代表,作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国家出面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维护。①资本主义国家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国家干预,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并且自然神作为经济主体对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业开始经营,并站在全社会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凯恩斯的主张,但是和市场一样国家调控也存在着许弊端,并由此给西方的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和经济危机。当时许多经济学家都对政府干预失灵原因做了分析具体有以下:(1)国家干预人为因素较多,并非单纯的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xx的官员、政治家们一般是国家干预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多数是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这种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对市场经济起到相反的作用。(2)国家干预易产生寻租行为。现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后资本家就多了一获取利益的道路,这种寻租行为通过寻求政府保护来牟取不正当利益。(3)国家调节成本较大,国家调节要成立职能不同的政府部门,难免会有官员冗杂的现象。(4)政策的执行和制定都是由人进行的,难免会有一些滞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综上,资本主义国家又有重法的传统所以自然会寻求这样一条法制定法律的道路来规范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因此经济法的诞生也成为必然。此处的经济法指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而不是经济法律的颁布,且此处仅从经济动因或者说市场原因对经济法产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学学者们所认同的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动因在法学界还存在其他学说,例如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战争需要说”②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发端于战争,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为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因此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战争的产物。用现在的观点来看此种学说只是为当时的经济服务的,但是制定的时考虑的其他社会因素极少。在学界还存在着危机对策③说,此处不再具体分析。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的产生还有其社会基础及其他因素,而本文仅就经济原因简单分析。

经济法论文2

  随着我国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经济立法的发展也逐渐开始变的越来越完善,司法也逐渐开始广泛的展开,这些经济法的深入探讨和探究准备了实证材料。但是经济法理论研究过程中,经济多年的积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逐渐开始反思准备出了成熟的理论条件。

  一、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法

  (一)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不管是哪一种法律作为一种制度都是应对社会的问题所出现的产物,并且这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解决方式,也正是社会问题的产生,能够良好的解决法律的发展情况并且确定了自身的赋税的主要任务,这样引发的法律目标或者是任务是有所不同的情况。所以法律部门不同于其解决问题的主要类型,这样也是最终引起目标或者任务的不同情况。

  (二)经济法保护的利益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了人们在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已经具有非常高的权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所能够过去的分享的权益,还需要在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公共物品中所分享的公共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问题、利益以及经济秩序

  在19 世纪开始,世界各国间经济的发展能表民,一个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问题起关键的内容就是经济是否能够持续和稳定有效的发展,但是这一问题的主要解决方式还在于能否形成比较好的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规范经济公害的行为法

  (一)主流观念和选择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范,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效的作用,也主要是由人所具有的理性,以及其行为的主要意志支配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就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是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其根本的性质也决定了人的所有行为,但这些情况主要的原因都是利益的行为。

  (二)行为分类和法律部门

  (1)行为类型和特点。在行为损害利益的视角能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成私害行为及公害行为。其中私害行为指的是为损害个人利益产生人的私益。而公害行为指的是为损害的利益主要就是人的公益。这两种行为的'主要特点就是由其损害利益及受害的主体特性所决定的。(2)行为类型和法律规范的演化。在国家产生之后,人在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是其他人或公共机关两类主体之间的相互统一,因此,对人的损害也无非分成两种性质和主题,在现有的法律部门看民法、商法主要是私害行为的防范和控制,并且社会的主流观念也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观念,所以近些年来,在对于利益的法律保护过程中,民法和行政法长期处于部门的主导地位。

  (三)经济公害行为和经济法

  (1)经济公害行为的法律规范路径。在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期的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有计划程度不断提高,人们的利益结构和行为发生了严重的变化,其中公共的利益占有的权重逐渐增加,同时对于社会的主观影响也在不断的加强,甚至公害行为所导致的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损害后果也逐渐呈现出来,导致公益保护逐渐被法律所重视程度。

  (2)经济公害行为和经济法规构造。在复杂的经济体系中,很多行为不属于经济公害的行为,这一点不仅仅和行为者所处的经济系统以及其行为在系统中的角色以及经济实力有关系,这也和方式的社会主流以及经济学观念对于这一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在经济法中一般情况下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机关,这一点也决定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是否合理,这个也是能够有效控制经济公害的主要因素。

  三、经济法是事前规制的主导法律

  (一)决定规则选择的影响因素

  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很多损害的行为是损害小但是分布却非常广泛的情况,例如:市场规制中各种损害消费者行为的,甚至很多行为有害性甚至展现出非常长的时间,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对于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影响,对于产业结构产生的主要影响等,甚至有些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关系并不明确。

  (二)决定规则运行的损害性特征

  对于法律法规中的事后真让人规则,还需要有效发挥其主要的功能条件,并且需要在经济公害中被完全的颠覆,事前规则的设置主要还需要设立的专门机构进行调研,这也是在意义上来说以事前预防为主,防治经济公害的方式。

  四、结论

  根据以上内容能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和产生,碎玉社会的经济背景以及社会观念,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保护整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并不是个人如何自由利用自身要素更好生活的问题,参与协商民事行政诉讼且加以改造,这样也能够建立起最新的诉讼形式,建立起最新的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论文3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

  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再次是两者不同的调整方式, 作为民商法的大民法归类, 民法属于私法, 强调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调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则, 常说的社会契约论, 拥有权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对等的义务。商法尽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门之内, 但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会存在国家调控的现象, 也就是说不免会兼顾公法属性。与民商法不同, 经济法兼顾公法与私法属性, 存在国家调控, 也遵循市场规律。所以,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却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价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点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语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二) 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公平与效率是法律价值的两个方面, 可谓互相促进, 互相制约。公平价值是正义的衍生, 效率这一价值原本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 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首先, 二者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公平重点强调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则更加注重强调发展、快速, 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法理学角度来讲, 公平价值位阶应当优先于效率成为法律的首要原则, 为了追求效率而损害公平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在经济法中, 二者之间的关系很明确地被定义为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由此可见, 在经济法价值中二者之间的位阶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与公平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这种冲突不是绝对无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达致统一, 可以协调发展。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的法律价值

  每个学者对公平价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正义即公平”,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含义就是平等”,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正解应该是合理的分配正义”。关于公平的最终定义, 众说纷纭, 不一而足。马克思说:“古罗马人与希腊人的公平就是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见, 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 世界两大法系, 各国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读, 目前我国的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价值中, 公平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描述出来的, 更不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绎出它的真实模样, 而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变迁进行不同的定义和规范, 让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达到平衡的状态。

  (四) 民商法与经济法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关系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综合体现。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 就是因为法律可以平衡社会关系和冲突, 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因此, 法律与其说是一种调整, 不如说是一种平衡和协调。通过将人和人或者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平衡, 最终实现法律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的都是利益。”因此,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间, 人和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然后将人和人以及人和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可见, 利益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总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个人利益合理化、社会化, 并且将这些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个人追求效率的本质, 而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也是因为它可以将个人的行为不断的转化, 让个体效率迅速地靠近社会整体效率。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同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部门法, 不同的是,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而民商法实际是大民法体系下, 将民法和商法相结合的一个统称。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价值位阶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为一个整体, 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场经济下调整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两大部门法,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保障, 更是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体系中, 公平价值的位阶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体系的精髓所在。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任务即追求目标就是公平原则, 公平可谓是民商法的灵魂。同样的, 无论在民商法还是在经济法中, 效益价值都很重要, 但从制度设计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实现社会利益和实现经济利益为间接或直接目标的, 即最终目的完全一致, 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进而推动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民商法从平等角度入手, 通过利用个体财产的公平交易原则获得终极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强调效益价值, 经济法则是通过利用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 提高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无论是经济中的个体调整即商法, 还是经济中的集体保障和管理即经济法, 都是经济体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从调整方式上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两者价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个人角度出发, 而经济法的大部分出发点都是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再细分到其他方面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保护不同

  这主要取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价值产生的基础不同。民商法比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经济法的公平理念是当商品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衡的时候, 国家从“守护人”的角色转变为主体之一加入市场经济中, 这种产生的基础决定了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价值取向自然有所区别。

  2. 侧重点不同

  在公平价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环境以及相同的经济地位等, 由于这种追求得出的结果相对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护个人私权的目标就更容易达到。经济法则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会牺牲个人私权的一部分利益。

  3. 实现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过对平等原则的应用, 就对所有权的相应制度和私权保护乃至社会契约论等私法制度进行了认同。导致最后的结果就是因为追求公平交易而对市场规则进行了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价值的实现。经济法则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只大手, 通过制定相关的准入制度和建立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利益实现公平的宏观调控手段。

  4. 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在内容上是不同的, 这也是从产生基础就决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趋于形式上的公平, 个人之间的公平, 而经济法则强调结果是实质的公平和社会整体的公平。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两点:一是在利益的强调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关系上的不同。首先, 关于利益的强调, 民商法以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为重点, 从而利用个体推动整体。而经济法则强调的是整体社会利益。其次, 关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层次概念, 而是整体和个体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权具有趋利性, 是个体的效率, 因此无法与整体效率发生直接的联系。即使个体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会带来整体的效率提高。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是直接追求整体的效益与效率的。

  综上所述,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体现, 也是矛盾的两个方面, 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影响, 缺了任何一方都不完整。而公平与效率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价值取向, 需要合理地有机结合, 不能单独使用, 这样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 更好地发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 不仅可以有利于保障私人的权利, 还能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到侵犯, 将各自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经济法论文4

  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 “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相关信息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论文5

  摘要:国际经济法学科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相结合的特点,国际经济法课堂目前面临着司法考试以及教育国际化的巨大冲击。本文从分析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入手,以贵阳学院为例,查找了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体系

  目前,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大学教育整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教育国际化,法学教育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实现高校教育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也承受着司法考试的冲击,思考国际经济法教学如何与学生的司法考试需求相结合,达到既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效果,又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为此,笔者以贵阳学院为例,对目前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探索改良的策略,试图为提升本院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水平略尽绵薄之力。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在于通过全面教授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培养能够适应各种法律职业的多面人才。简言之,本科法学教育重在提供法学基础教育,法学本科生应当全面掌握16门核心课程,从而为日后专业化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已经开始对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冲击。为了增加未来求职的砝码,学生通常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以司法考试大纲为学习要旨,国际经济法的课堂几乎沦为复习司法考试的场所,极大减损了教学效果。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该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良好的法学教育能为学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而备战司法考试则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学生综合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更好发挥考试与学习的协同作用,而不是顾此失彼。

  二、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课时量“缩水”

  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在20xx年以前,本科专业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总课时是72学时,随着本科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的变化,本门课程的总学时相应缩减为56学时。“缩水版”的课时量无疑难以与相对庞杂的教学内容相称。各主流国际经济法教材从内容而言,广泛涉及国际经济法的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等,从章节安排看,大多在十几章至二十几章不等。学时减少之后,教师只能在讲授时自行对教授内容进行删减。这势必影响课程的总体教学效果。

  2.学生对外文法律规则的接受度较低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必须具备国际视野,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教材安排了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内容。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学习如果缺乏对原版条文的讲解则始终是“隔靴搔痒”。但从实际教学效果看,学生对于英文版的内容普遍缺乏学习兴趣。笔者曾在课堂上做过调查,较多学生认为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加入原版英文的内容“费时费事”。

  3.培养手段陈旧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院已经为教师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教学设备,所有的教室都安装了教学用的电脑、投影仪和扩音器,教师可以综合采用音频、视频、PPT等多种手段开展教学。硬件的改变便利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却还停留在以教师主导的课堂上。这样的培养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4.评价体系单一

  目前我院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并非贯穿在教学过程的始终,而仅仅是在学期结束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终结性的评价。这样的评价模式实际上留给老师的权限是较少的,出勤率、完成作业的情况固然可以作为平时评价的一个部分,但笔者认为这些指标尚不足以反映学生对课堂的投入程度,也不足以反映學生的真实学习效果。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教材内容的筛选

  国际经济法内容较为庞杂,以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第二版)为例,整本教材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六个部分,总计二十九章。笔者所在院校采用杨树明、曾文革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也有十九章之多。在课时量大幅削减的背景下,为了达到既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又使学生学有所得的目标,必须对教授内容进行筛选。对部分章节可以结合学校的网络平台手段,以发布阅读材料和设置课后测验的方式,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

  2.学生英语基础的强化

  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未来的走向。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双语课堂的开展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否则学生的学习兴趣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可能产生迫使学生放弃课堂学习的反效果。然而英语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一方面学生需要具备就普通英语进行简单交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英语知识。因此,学校应该在大学的低年级为学生提供提升英语水平的途径。

  3.教学模式的改进

  旧式的法学课堂是教师的“一言堂”,教学效果完全取决与教师的个人魅力。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的角色是被动的,参与度相应较低,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感。目前可供选择的教学模式有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律实验等。例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部分适合使用案例教学,而导言等部分则可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模式统一的特征是强调学生主导课堂,教师重在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教学方法需要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有大量的学习资料是需要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的,如果学生准备不充分,这些教学方法都将难以顺利开展,因此教师要注重选材的适当性,注意提起学生参与的兴趣。

  4.先进教学手段的利用

  现阶段教师制作的PPT主要用于课堂教学,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固定教学内容的作用。如果教师将PPT、视频等教学材料网络平台相结合,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就课堂内容进行预习,课堂上教师重点讲解疑难点,或者对某些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则将可能带来学习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例如在学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教师可以将中英文版的各贸易术语的规则放在网上要求学生预习,在课堂上教师仅一张列表进行对比,紧接着教师可以采用实际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组讨论。

  参考文献: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经济法论文6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会计学专业学生学好经济法不仅能提高自身的综合法律素养,还能为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有很大的帮助。虽然高校在会计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很重视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深化课程改革,在夯实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求把学生培养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

  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味的课程,失去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

  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

  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7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资本主义概念,社会主义概念,中国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也随之发展和进步。经济法的含义可以是指矫正市场失灵、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也可以是指不仅包括国家调控的内容,也包括有关商法的内容。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从社会的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经济法在目前社会的法律发展中是比较独立的、新颖的,与其他传统的法律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有: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特点,还有三大基本原则,那就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由此可见,经济法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重大,因此,要加强对学生经济法的教育,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让经济法的发展更美好。

  一、转变经济法教学的传统教学观念

  在经济法教育中,教师应当改变原有的、比较陈旧的、落后的、传统的教学观念,不断的去学习新的知识,关注经济法的,跟随经济法的发展脚步,不断地创新出新的教学模式。充分的考虑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把学生作为自己授课的对象,展开一系列的教学活动。其一,教师应该多与学生交流沟通,多了解学生,在生活中和学生成为朋友关系,融洽师生之间的关系,从而,让学生喜欢去学习经济法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这门学科;其二,教师应该制定一套适合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给学生一个轻松、快乐的'学习环境,更多的去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且,教师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应尽可能的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经济法的乐趣,致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经济法的学习中去,提高课堂的听课氛围;其三,教师应当充分的了解学生的经济法学习基础水平和对经济法的兴趣爱好,根据学生的特点,为学生创设一个可以发挥自身优点的空间,让学生发现自身的优点,增加学习的正能量,从而促进经济法教育的教学水平。

  二、优化经济法教育教学的设计

  在经济法的教育教学中,教师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经济法的基础水平;其次,教师应当优化经济法教育教学的设计,让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更合理、更适合学生学习,从而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因此,教师应当把我经济法教学的主线,深刻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训练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适时利用一些教学情境,来吸引学生学习,保证课堂听课率;教师也可以结合生活中的一些关于经济法的小案例,对教学资料进行一些合理的补充,帮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让教材理论更具有事实说服力,带动学生参与课堂的讨论与学习,提高经济法学习的有效性。

  三、有效进行经济法教育

  课堂教学第一,教师应当合理的安排教学顺序,让教学结构更有层次性,让学生更容易学习。教师应当将经济法的知识融入到教学活动中去,结合课堂结构模式,让学生更多的学习经济法知识,探究经济法的深度;第二,教师还应该多多鼓励学生,适时的表扬学生,让学生更加坚定自己的学习信念,让学生更多的去参与到课堂活动中去,为学生足够的学习空间和思考空间,让学生自由的学习经济法,感悟经济法,从而,坚定学生的学习信念,增加学习的动力,也就提升了经济法教育教学水平;第三、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正确的引导学生学习,给学生一个正确的学习理念,让学生充满热情的学习经济法,致使教学活动顺利的在课堂上展开。

  四、经济法教育教学应当适时的课堂提问

  首先,教师在授课时,应该十分的明确自己所要提问的内容,把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设计到提问的问题中去,这些问题,一定要符合生活实际,还要让学生对这些问题有兴趣,这样学生才愿意去听讲,去探索教师所提出的问题,促使学生很快的融入到问题情境中去,更好的解答问题;其次,教师应当控制好课堂时间,适时的提出问题,不仅要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要让这个问题发挥教学的目的,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经济法;最后,教师提出的问题,还要把握好分寸,让学生的学习更有层次性,让学生可以根据一个小问题,循序渐进的学习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法难题,实现高效率的经济法教育教学课堂。结束语:总之,经济法教育教学应当创新教学模式,优化课堂教学,替身教学质量。

经济法论文8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这两个方面具体展开探讨: 一是海难救不仅对遇难财产的所有人、遇难人员以及船舶有利更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相应的法律中未将这一制度作为一项民事法律义务,让一般的民事主体对他人进行海难救助。二是我们如何通过制度的创新,从而鼓励他人更积极有效地实施这一对各方受益匪浅的行为。

  遭遇海上风险的船舶无法自脱风险,第三方对其进行相应的援助使其顺利脱险,这不仅有利于受难的当事人,更是对整个社会都作出巨大贡献的"双赢"行动,可是为何我们未将海难救助规范为一项民事法律义务呢? 这就值得我们对该项特殊制度和相关立法本身进行相应地研究和探索。

  实际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要求第三方对他人给予救援义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大多难以查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路人没有制止其亲眼所见的欺凌行为,即使其力所能及; 大家看到偷窃行为却保持缄默,即使只需怒斥一声,小偷或许就无果而终。这些情况,即使旁观者未对他人给予相应的援手,于情于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法律不会因此让任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对于现实生活中这些不作为现象更多的是道德谴责,而不是法律惩戒。

  社会秩序受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受法律调整。我们还必须从法律本身及其调整对象出发,对其调整对象的认知有助于了解调整的范围和原因; 对法律本身的研究更好地促进了解其调整的方法和手段等。目前,我们对法律能力问题认识得不够透彻,一直习惯注重于对调整对象的研究。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究竟能不能执行,如何执行,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当然也不是绝非无能的。与法律相应的调整方式、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绩效都离不开对法律能力的认知。但如果刻板地拘泥于法律自身的能力,片面地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那么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将会失序,最终法律也将无能为力。对法律而言,如果对其能力及其可能的导向认识缺乏,那么相应的立法和执法就可能出现很大的纰漏。对法律做出过高或者理想化的判断是实践中对法律能力认识上存在的普遍偏差,导致立法可能过于急于求成,或者只是纸上谈兵,甚至是一种谬法。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作出法律理想化的认知,一味地崇尚法律万能主义,实践证明,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亦或是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通过法律对人们行为和社会进行调整的同时,其调整的效率才是我们所要关注和探讨的。

  剖析了法律能力的相关问题,我们再来探讨一下海难救助能否作为一项民事法律义务而被规定入法。从法的效率角度出发,只有在第三方相较于遇难方承担着较小的风险及损失时,才会遵循法律对他人的危难进行相应的援助。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这一范围却成为了难题。如果法律强调加强救助义务,救助方因救助而遭受相较于遇难方更大的损失或者危险那么这样的救援无非是劳财伤命,并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片面地依靠法律规定是很难在错综复杂的海难事故中,界定救助人与遇难者彼此的危险程度。如果统一救助义务,那么在一定的情况下又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再者,如果强行规定救助义务,一旦不履行义务就会构成侵权,于是随即而来的棘手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侵权人。传统上,因果关系是用来确定侵权案件中具体侵权方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在海难救助的情况下,在海难救助义务下侵权人的确定总是面临着成本高或是确定难等问题,这是因为救助人的行为和遇难者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常常不存在因果关系,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不是使受害者遭受损失的近因,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人是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界定的。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海难救助自身的特殊性,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调整海难救助的`法律是不能将其作为一般主体承担民事法律义务而规定入法的。

  在海上对受难船舶、财产及其所有人进行援助即是海难救助,在海难救助中遇难方的船舶和船主因他人的救助而受益,然而救助方却因此可能在财产方面遭受一定的损失,背负风险的同时也会因此付出一定的成本和精力。虽然海难救助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相当值得鼓励的,但在制度的框架下普及深化,片面地强制人们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只会适得其反不利于其进一步的发展。法与情、理之间总是剪不断理还乱,从海难救助制度中不难看出存在根深蒂固的道德情感,但如果我们想有力地推动制度的积极运行,就必须在动机和执行问题方面,做到以"理性自利"而非"利他"的构建制度态度。从这一角度来看,海商法把海上救助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似乎有悖于我们的相关探讨和研究。对此,我们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公法上将海难救助规定为一种义务,并且有且仅有针对船长个人的一项义务,但不是民事法律义务。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规定,全是因为船长的地位特殊,以及相应的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考虑。

  参考文献:

  [1]曼尼。 经济学原理[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

  [2]尹东年。 海商法若干问的经济分析[M].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9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xx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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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粟一.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J].科技展望,20xx,26(31).

经济法论文10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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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xx.

经济法论文11

  1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可持续农业是一种采取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不断满足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对农产品需求,以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农业”。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平衡,而对于现阶段生产相对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国农业来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所需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作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难题,解决他们将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是与市场经济想匹配并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借助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以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为调整要务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经济法也将是下文讨论中的经济法的主要成分。

  3经济法的原则与目标

  1)公平正义,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差异,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给予某些主体以相对特权来实现大体上的公平。中国存在长期的重工轻农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中国农业的'相对弱势,而经济法所能提供给农业的相对公平对于弱势的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总体上保护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更要充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农业可持续化与经济法的立场统一。

  3)经济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的一种,对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对于农业的干预行为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谓“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既定模式运行,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并且维持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4有关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探讨

  根据前文的解释,我们将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应该努力的方向分为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及所需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所提出的对策就着重对这两点进行考虑。

  4.1调动农民积极性方面

  1)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农民增收,也就是运用经济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不允许农产品价格的虚高也不能让某种重要农产品在市场的价格过低,赋予每种农产品一个确定的的价格区间,让农产品的价值真正体现在其价格上,确保农民从农产品上获得的收益。另外一点则是对农民的投入即生产资料的购入进行优化,扩大价格保护的适用范围,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实行保护,做到双向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减小工农差距:现阶段抑制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不仅仅只有收益问题,还有大众重工轻农的不正确心态,中国逐渐发展以来,众人明白了“无工不富”,但却忘记了“无农不稳”,这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经济法要做的是将两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强制国民把农业当作应该重视且必须重视的一项产业,从根本上解除大众重工轻农的错误思想,由此才能够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农业可持续化发展起来。

  4.2协调生产与需求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生产,环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持续化发展注重的是一种整体上的发展,用使用不至于给“环境”带来压力的最少资源,“生产”出可以满足现阶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贡献。或许民间的其他法律无法为之提供帮助,因为对于民间的私法来说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但是对于立足于整体效益的经济法来说,其哲学观和价值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两者之间和谐统一,不会存在突出的矛盾,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干预调控经济的一种合理的手段,经济法对于调节整体化的供需关系是十分有帮助的。

  根据整体的分析来看,如果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轨迹能够与上文提及的对策大致一致,那么经济法将对中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帮助,而随之而来的将不仅仅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又一步提高。

  5总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否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出现让我们或许可以相信法律是解决它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就是农业治理的法宝,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来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进而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平衡供需关系做出贡献,排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才能够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及与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而国家要做的则是运用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这一步构想变成现实

经济法论文12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经济法论文13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

  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经济法论文14

  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很多社会主体都开始意识到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团体。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不单单要求企业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应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经济法视野下,应该保证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不会对社会其他主体利益造成损害。为此下面笔者针对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讨论准绳,全面、深入分析经济法规制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规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一)内部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的内部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中活跃度最高的劳动力因素,是支持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而且,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业也应该自觉承担为员工进行职业规划,促进员工自身发展的社会责任。比如,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培训,为员工多提供一些发展平台和机会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二)外部社会责任。经济法视域下,企业外部社会责任通常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对消费群体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和消费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消费群体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体,同时也是最终接受企业服务或者企业产品的人,是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来源。然而因为个体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因此在社会经济链条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②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一般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通常包括恪守诚实信用、确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债务责任等方面。不管是企业,还是债权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对方或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单会直接关系到自身效益,同时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诚实信用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三)泛社会责任。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不断消耗各种社会公共环境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破坏环境资源,因此企业一定要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因为保护自然环境及资源会直接关系到炎黄子孙后代的事业,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将企业发展对于环境资源带来的额外负担尽量降至最低。

  二、经济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法的实质价值其实是相同的。法的基本价值定义就是满足人们对于法律客观属性的需要,法的价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目标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载体。因此价值具备一定的主观色彩。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保持相同,经济法主要是立足于经济发展角度上调整、干预、管理各种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总称。经济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众利益,以社会本位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组织,虽然最先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上来思考。其次,经济法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经济法作为法律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法下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健全的诚信体系,鼓励企业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尽可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且应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尽量做到将微观经济管理理念转变成宏观经济管理理念,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慢慢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相关的经济立法应该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企业做出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法律成本,而且应该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如果企业能够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给予减税、优惠贷款等相关奖励政策,进而营造出一种有序、诚信的市场运行环境。

  (二)将政府职能具体化,大力推广信息披露机制。政府部门、立法部门是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部门。在《经济法》立法原则下,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积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且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求职简历中查找合适的,浪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却能弥补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数上就占了很大优势,我们只是针对大学生们的简历,减少了大量的社会人士投放简历带来的简历堆压这一困境。

  第二、大学们将自己的简历投放到共享平台上,可以自行设定想要去的行业,并且管理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将合适的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避免了大学生们求职处于被动状态。当然如果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大学生求职者们,系统管理员都会在一个周期之后给予回复。

  第三、很多企业都会有简历浪费,大学生们的简历不能重复的利用等现象。而我们共享平台最大的特色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共享一份简历,而在在实际中大学生们则必须要投递两份简历才行。目前,许多企业发布招聘通告,企业都会收到来自各地的求职者的信息和简历。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通过多重的考核,最终企业只会留下几个符合企业自身的特性的求职者。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企业筛选下来的那些求职失败的简历,又该怎么处理。虽然有些求职者这次求职是失败的,但不代表这些求职者一无是处。他们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该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等各种因素。在他们当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业的`人才。因此,简历共享平台提供了这个服务,将企业筛选下来的“废才”共享给其他企业,进行“废才”多用的处理。

  简历共享平台实际上也扮演了猎头功能说到猎头,大家应该很熟悉。意为物色人才的人,是帮助优秀的企业找到需要的人才,这个词另外的说法叫做高级人才寻访。此共享平台就是给企业筛选出合适的求职者,然后将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减少了企业在众多的求职者简历中筛选所花费的人力和时间,提高了企业的招聘效率。例如企业要求大学生求职者必须要有实习经历,我们可以通过筛选,将没有实习经历的求职者简历直接屏蔽,然后简历内容丰富并且含有实习经历的学生简历就共享给所需企业。

  为合作企业建立人才储备库

  调查得知,有58。45%大学生们都会遇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当面试或者最终没被录取的时候都会收到这样的一条信息。主要是你的简历已经收录到了我们公司的人才储备库。但是无论从企业还是求职者,大家都明白这只是拒绝你的一个理由。现实中的企业也不会真的去建立这样一个人才储备库,因为人才是需要实时更新的,并且企业没有那个精力去打理这样的一个储备库。简历共享平台就可以为合作企业建立一个短暂并且流动性的人才储备库。根据企业的要求,保留符合企业要求的求职者的简历,但是在短时间内又没有招聘指标的计划,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流动性就是人才储备库一个周期内进行更新,避免企业筛选的人才陈旧。

  四、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建立初期的潜在问题

  (一)企业与学生的来源问题

  无论是从企业还是学生的角度来看,要获得对方的信任。这也是平台构建初期最担心的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简历共享平台只是一个桥梁,如果没有他们两者或者两者其中的一个,最后导致平台只是一个摆设,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台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二)初期平台竞争力比较弱

  平台模式的目标客户只是大学生,相比较其他的大型的求职网,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台运作力量比较弱,社会认可度不高也是我们创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时规模比较小,团队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满足后台运行的需求。

  五、总结

  从各方面来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创新势必会给简历共享平台带来很大的优势。虽然在创业初期也会遇到各方面问题,但是无论从政府的支持还是从项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观的。在团队建设方面,成员都是富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简历获取、统计、筛选、分类、反馈等一系列工作。本平台是一个服务于大学生的求职共享平台,为了提高企业获取人才和大学生们求职的机率,加强求职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

经济法论文15

  摘要:现在经济市场越来越成熟,经济关系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国家也更加重视加大经济调控的力量,更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陆续出台,所以需要利用政策和法律这两样利器对经济的市场进行合理的规划。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律经济与法律政策的关系,并针对两者的矛盾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律;经济政策;相互影响;不同之处

  引言

  在法学上讲,经济法律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很模糊,探讨以不一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内容的民法、经济法及其商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各种联结是对他进行法律研究的最终目的。这个定义里,经济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理清了经济关系相关的内质因素和外质因素,并有条理地对它进行分类,经济法律的结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构成就能被清楚地掌握。

  一、分析法律经济和经济政策

  纵向分析人类的经济社会,很容易了解到在现实中,很多的经济关系无非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其中横向的经济关系占了很大的比重,因为我国的经济调节关系是纵向的,而它是有限度的,我国的经济主要是由市场来控制,而不是政府调节。所以,经济关系不只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关系里还有很多的分类。于是,其中的商法民法及其经济法就出现了。对于经济政策,要认识经济政策的内容和大概结构,理清宏观政策的结构很重要,其中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是主要内容。具体政策是指在各种政策的指挥下,领导者为了更好的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是完成其中的具体行为。经济政策是国家总计划和各类调节方式的纽带,它细化了经济总任务其各种宏观经济的指标,构成了多方面的基本行为原则,并充分发挥手段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和经济政策最紧密但是经济法的部门,我国纵向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经济法,这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本文将从法律关系和法律政策的关系着重探讨。

  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作用关系

  法律和政策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性质,它们相互作用又相互排斥,两种协同发展,但也不能相互替代。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两者的关系亦是如此,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做说明。

  (一)经济政策作用于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是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它的内容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政策的总基调,一般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不代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的地位高。主要从两个方面说明:

  1.我国制定经济法律是根据执政党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代表着我国人民的利益,所以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律的根据,把经济政策定型并进行规范,使经济政策更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但是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变为法律,只有是具有实际经验检验、有实际意义,并且符合人民客观利益的政策。与此同时,制定法律时不能一成不变,要具有灵活性,经济政策的涉广面比较大,而经济法律则需要更加具体。

  2.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遵从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

  制定实现经济政策是个很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时候有巨大的波动,而且经济法律原则有滞后性,固定的法律规范和波动的经济社会就会产生冲突。根据经济政策指导法律的实施,是解决冲突的重要途径,但经济政策的指导不能脱离法律,把法律和政策更好地结合并不意味着违反法律。

  (二)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影响

  经济法律有时会制约经济政策,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律的执行代表着经济政策的实现。从法律的特征可以看出,它是使经济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第一,国家意志属性支撑着经济政策的实现,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特征使社会能够遵守,因此,经济政策才能在大范围内实现。第二,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也保证经济政策得以成功,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权威性的体现,经济政策变为经济法律就说明了其强大的作用。第三,实现经济政策也离不开国家的规范。

  总体来说,制定经济法律和施行需要经济政策的指导,而经济政策的后续发展,也需要经济法律不断的推动。

  三、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之间的不同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了解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联结,两者不可分割,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经济政策的地位不能被替代,而经济政策也不能没有经济法律的支持。

  (一)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

  由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能更直接代表执政党的意志,而不具有国家意志;而经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具体程序方面,经济法律比法律政策更加抽象原则,也更加严密、复杂。

  (二)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表现形式

  经济政策一般以政府部门作指示,其具体内容更加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但是经济法律是由文字的形式颁布的,只是一种独有的形式,而法律经济作为基本的规范,具有确定性和科学性。

  (三)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具有稳定性

  经济政策及时并且灵活,它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做出变动,以此来维持社会经济的平衡;而经济法律则更加稳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权威。

  (四)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调整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经济政策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调控手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都能体现,而国家并不属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更具有原则性,它可以调整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关系,使社会市场上的经济目标和市场手段更加科学、更加稳定,具有长久的性质。

  四、结语

  总结以上内容,只有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探索其不同和相互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繁荣地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不断完善,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

  [2]魏振瀛.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10.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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